〈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页232-245) 1. 不法出租或违法转租他人,因出租或转租而收取之租金(或租金请求权),是否“无法律上支援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依民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责任? 2. 甲赴外国进修一年,留有房屋无人居住,将钥匙交邻居乙保管,以便处理警急要务。乙为图谋私利,伪称该屋为其所有,出租于丙,每月5千元,为期十月。 3. 承租人之合法转租: 4. 承租人之违法转租时: 5. 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使用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6. 租赁关系消灭后,承租人未交还租赁房屋,擅自出租他人,收取租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7. 出租他人之物的型态,可分为三类: 分享此文: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自行转租时,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致受到影响;而当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转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时终止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请求,则应视次承租人是否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与之订立转租合同的,应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误信承租人的转租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才应对次承租人负违约责任。并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转租为非同意的转租时起,即应赋予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解除权。 另一个问题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承租人自行转租,本质上为违约行为,此时,采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均允许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若依严格主义解释,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转租的行为存在,出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此,对出租人利益的保护的确十分有利。 再者,承租人自行转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亦值得探讨。当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时,承租人的转租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出租是物之所有权人(仅讨论所有人以自有物出租这种情形)通过合同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移转给承租人,而其自己仅保留处分权能并收取租金以为其他权能移转之代价,当承租人自行转租时,尽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诚信程度受到动摇,租赁物的占有层次增加、受损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应就租赁物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因此,出租人的所有权难说受到了侵害。因此,对于出租人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宜支持。 另外,承租人自行转租时,其收取的租金是否为不当得利。出租人通过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的自行转租,其租金的收取,是其使用、收益的变相形式而已,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损害。可见,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并非毫无法律依据,同时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与不当得利的构成相去甚远。 關 鍵 詞: 租賃關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行為;標的物 中文摘要: 關於出租他人之物,其形態可分為三類:1.自始無租賃關係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2.在租賃關係中,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他人,或為合法轉租,或為違法轉租。3.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未交還租賃物,擅自將之出租他人。於第 1.類型,擅為出租他人之物者,除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目 次: 壹、緒說 貳、出租他人之物與不當得利 參、租賃中之轉租與不當得利 一、合法轉租 二、違法轉租 肆、租賃關係消滅後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 伍、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擅為「轉租」與不當得利 一、最高法院四八年臺上字第一五五五號判決 二、分析檢討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