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第二項等級之劃分、審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比率):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二、普通股權益比率: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資本適足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指第五條所定最低資本適足比率加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應額外提列數之合計。 八、第一類資本淨額: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 九、累積特別股: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發之特別股。 十、次順位債券: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十一、資本工具:指銀行或其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金融債券等得計入自有資本之有價證券。 十二、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但已自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十三、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銀行產生損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十四、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波動,致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十五、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銀行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十七、發行期限:指發行日至到期日之期間,如有約定可提前贖回或償還者,應依其得提前贖回或償還日期計算發行期限,但其提前贖回或償還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之調整 第二部分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第三部分 證券化 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第五部分 市場風險 第六部分 槓桿比率 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