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营销(Multilevel marketing,简称为MLM),又称倍增式市场(学)业务、结构行销(Structure marketing)、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或多层次推销,是直销行业规模扩大后的一种行销模式,发源于20世纪的美国。这种行销策略在台湾、马来西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广泛盛行。多位海外商家均借此经营模式成为知名人士并登上富比斯全球富豪榜。近年,多层次传销手法逐渐被社会不同商家企业运用作为促销以及宣传途经。多层次推销获取销售奖金的方式有二:第一,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由供应商给予的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由供应商给予的佣金[1]。 组成编辑从事多层次营销从业员为直销公司的会员,统称为直销商,与公司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没有固定的月薪。直销商透过介绍产品,靠产品口碑,将产品推销给身边的人。成为公司直销商后,获授权分销公司的产品,以批发价购买产品。直销商可以将产品销售给他人,以赚取零售价与批发价的差额。 下线编辑此外,直销商可以招募有意从事直销行业的新人,成为该直销商的直属“下线”。根据直销公司的市场计划,直销商将赚取“下线”组织总销售额的部份奖金。假设甲收乙为“下线”,当乙又招募丙为“下线”时,丙的部分奖金流回乙,当乙得到奖金时将部分奖金又流回甲,所以若上线“位置愈高”,愈是有利。 直销商发展自己的销售组织,通过自己建立的组织,鼓励“下线”销售产品和招募新人,从而扩大“下线”组织或人际网络,进而稳固自己的销售组织。 多层次营销与直销编辑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营销不同之处于单层次直销不涉及人员的招募,以及只能从直接跟顾客交易之中获得奖金。 直销是生产者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未或公司不批准员工使用过产品后进行直接销售。 传销是属于供应商想要扩大巩固自己的销售市场,利用传导式销售,将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以人传人的方式进行销售,营造口碑提高商品知名度,并可一起经营生意。 争议编辑有不法之徒利用多层次营销经营手法进行诈骗以致备受争议,多年来受到不少质疑。批评集中不法之徒的手法,金字塔式销售(台湾俗称老鼠会)类似、直销商不可改变销售产品的价格、入会费高昂、强调招募人员多于销售、可作为副业而引入大批素质不一的业务员、着重于利用人际网络进行销售和招募人员、传销公司投入过多金钱于培训材料。 根据报告,超过99%曾经参与过多层次直销的人损失金钱。[2][3] 多层次营销与层压式推销编辑层压式推销,又称金字塔式销售、金字塔骗局。与多层次营销极其类似,同样有著重招募人员和发展销售组织,因此造就了许多的矛盾与误会,所以不少人误认为多层次推销等同于金字塔式销售,但实际上多层次推销还是基于销售货品以获取利润的事业,后者则是金融骗局。 非法营销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有不法商人利用这种营销模式的奖励制度和便利性,使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及新手下线来达到自己的利益,从此为这个营销模式留下污名。正巧遇到传销或直销,或者已经参与其中的人员可以利用几点来确认其正当性及合法性。非法的传销或直销多会靠欺骗会员费或者投资金进行获利。非法行销需要交付高昂的入会费,保证金与违约金,强调招募人员多于销售,产品效能被夸大,需要大量囤货,经常鼓励会员们投资不存在的投资项目或产品。最大的决定性在于,合法的营销公司拥有政府或协会所发放的营业准证。其营业准证的真实性可在政府的官方或协会网站得到核实。非法行销公司利用了合法行销公司的奖金制度和人们想要提早致富的心理,造成不少人因此受骗。 多数国家,把传销和直销都列为合法,将层压式推销列为犯罪行为,但于1998年4月,中国大陆基于方便打击猖狂的非法营销业,把多层次直销列为非法活动,将多层次直销和层压式推销合称为传销。 不同国家/地区经营情况编辑台湾编辑在台湾,多层次传销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广为正规经营的大型“直销”业者采用,而该行业也被主管机关(中华民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定位为“多层次传销事业”,受到《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约束[4]。相形之下,其他俗称“老鼠会”的金字塔式销售,则为法律所不容。 根据公平会发布的《2018年台湾多层次直销产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台湾直销业总营业额达到新台币830.27亿元,营养食品销售额最大,为新台币503.7亿元,其次为美容保养品和清洁用品。直销商人数为308.38万人,占全台湾人口比例12.92%。性别比例方面,女性占其中的69.99%,为215.84万人;年龄分布方面,45岁至64岁者计有74.1万人,其次为20岁至44岁者,计有73.42万人。[5] 香港编辑香港法例禁止金字塔式销售(香港政府称之为“层压式推销”,受到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约束[6]),但没有禁止多层次直销。为推动直销业的专业性和从业员的操守,业界成立香港直销协会,目前有十间直销公司为香港直销协会的会员。 中国大陆编辑1998年4月在中国大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式销售被合称为传销,属于经济犯罪,只有直销合法。 案例编辑安利编辑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安丽并不算是非法金字塔格式,但是操纵价格、夸张经销商收入有罪,下令安丽在声明有关收入时要报告真正平均经销商收入,并要指出半数以上并不赚钱,有收入的平均每月一百美元以下。[7][8][9][10] 安丽在1986年的一系列广告中违反指令,被罚款十万美元。[11][12] 美丽乐编辑2011年,中华民国公平会决议,美丽乐公司因为违反多项规定,处55万元罚款。当公平会检查美丽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时,发现公司改变营业所地址,未于法定期限内报备11项传销商品,经销商契约违法,上年度财务报表未依法经会计师签证。[13] 美乐家编辑在1991至1997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爱达荷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连同密歇根州调查美乐加公司的各种非法营销行为。1991年,公司因为违反防止非法金字塔法例而接到禁止令。[14] 1992年,公司签处对密歇根州和爱达荷州的承诺协议,同意不进行非法金字塔传销。[15][16][17][18][19][20] 1997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警告公司其中两项补充食品有虚假和误导性的声言。[15][17][18][21][22]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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