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
老王無法出席今年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是委託老婆王太太代為出席,隔壁的老李剛好也有事不能出席,可以也委託王太太出席嗎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民國102年5月8日修正第27條第3項規定,修正後的條文業界稱為防範黑衣人條款:「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主要明文限制了代理出席的資格,且該條文無「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之例外規定,所以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加以放寬或限制,另條例修正前所訂的規約有牴觸修正後之條例規定者,應依規定修正規約。 在條例修正之前,依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出席委託準用民法代理,是沒有資格限制的,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大剌剌的帶著最多全體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的委託書出席會議,因此,常有社區開會時,遭有心人把持議場,真正的區分所有權人,反而無從發聲。現今條文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障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之權利。 因此,當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候,僅能委託1、配偶。2、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3、其他區分所有權人。4、承租人。4種代理出席;至於兄弟姊妹、公婆媳婦等旁系親屬、姻親是不能被委託代理出席的唷,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函釋,只要委託書內容清楚敘明該次會議及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並明確表達委託關係者,管理委員會自不得以委託書未符格式或未加蓋管理委員會章,據以否定其委託效力。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內政部營建署103.5.23營署建管字第01030031835號 內政部營建署103.3.24營署建管字第010300159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