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於二一年一月一日為籌集資本,經股東會決議以面額每股新臺幣十元之發行價格,發行甲種特別股計二千萬股,合併計算其已發行之普通股二億股,實收資本總額共計二十二億元。A公司章程第八章甲種特別股記載節略如下:「1.甲特於每年稅後可分配之盈餘有優先於普通股分配之權利,甲特之股息及紅利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六,自發行日起依發行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2.若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及紅利累積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甲特收回時,公司應於當年度或以後各年度優先全數將未分派之股息紅利補足(略);3.甲特得以每五股對一普通股之比例,再參加普通股之盈餘分派;4.甲特除領取前項股息紅利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分派;5.甲特發行期限自發行日起十五年到期,到期時由公司依發行價格贖回之,不得轉換為普通股(略);6.除關於合併分割、減資及清算事項外,甲特無表決權(略)。」自十年前甲特發行後,A公司即營運欠佳,一直沒有迄去年(二一)為止均無盈餘可供分派,去年度因景氣回溫,於彌補歷年虧損及提撥各法定項目後,尚有可分配盈餘達三十億元,董事會決議於今年股東常會時提案一次性的分派甲特每股六元之現金股息,普通股每股現金股息•二元,及每千股無償配發一百股之股票股息,董事會決議當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十元整。試問以下問題:壹、某乙為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主張其亦要求參與股票股息之分配,有無理由?貳、若董事會決議今年將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甲特股東是否有優先認股權? 文‧ 蔡佳峻 會計師 2021年12月號 一、前言 我國公司法自民國20施行以來,就已經有「優先股」之制度,並於民國55年修正為「特別股」,當時的條文內容其實與現行規範已相去不遠,也就是說特別股已存在至少半世紀之久。然而因為大眾對於特別股不太熟悉,加上過去主管機關嚴謹看待,實務上使用特別股的情況相對少見。 二、107年公司法修法後,特別股使企業經營更有彈性 過去大家所熟悉的普通股,它跟特別股不同之處在於,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法給予的基本權利,像是:
但如果今天我們想要引進新資金,面對不同的出資者,我們希望針對上述三大面向,個別量身訂做出有別於普通股的投資條件,例如:
當面對以上這些客製化需求,就不是普通股可以處理的。但很可惜的是,在修法以前,除非是閉鎖性公司,否則對一般非公發公司來說,本該派上用場的特別股,卻一點都不特別,不僅不能設計複數表決權,也不能讓一股特別股轉換為多股普通股等,讓企業在尋求潛在投資者的過程中,時常碰壁,實屬可惜。 好在,近年來政府為了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讓公司可以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符合國際潮流,並吸引投資,於107年7月三讀通過,大幅修正了公司法條文,新增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黃金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等,讓特別股名符其實,也讓企業尋求資金挹注時,有更多的彈性。 三、特別股常見條款簡介 在與潛在投資人洽談投資條件時,一般會針對以下重要條款進行討論:
(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有關特別股的盈餘分配權,相信是企業與特別股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提醒大家至少要思考以下四件事: (1)股利率 有別於普通股,特別股可視需求設計為無股息或有股息。有股息者,可進一步討論股利率為固定、浮動、區間或設定上下限。
(2)優先分派股利與否 有時候投資人為了讓創業家不要太快發放股利,而是希望創業團隊盡量將盈餘再投資,加速公司成長,會設定特別股的股利發放優先權。換句話說,如果公司要發放股利,必須先發給特別股,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3)股利是否累積 公司創業初期可能還在燒錢的階段,也許要過2~3年,營運才會上軌道。若特別股為可累積特別股,當未來公司營運上軌道,有能力發放股利時,必須先補足以前年度積欠的股利給特別股股東,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4)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特別股股東除了可領取特別股股息外,亦可繼續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當年度有100萬盈餘可供分配,股利分配金額試算如下:
(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