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費用本所所辦理之公認證,全部依公證法收費,無另收其他的服務費或諮詢費或任何非公證法規定之名目,所開立的收據亦為合法之費用憑證,請於付費時告知公司抬頭與統編,若您曾經因部分公證人短收或多收公證費,請格外注意,其所辦理之公證書,應不生效力。 公證費用之計算基礎,乃依照所需公證或認證之文件的內容認定其所需之公/認證形式,至於有價物品之價值計算均依照「公告現值」或「公務機關出具之價值證明」或以「實際契約」之金額計算。 本所為了便利請求人了解,特別針對幾種特定的公/認證文件之價格進行報價,詳情請參考下表,完整的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亦詳列如下,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一般證照認證請參考「認證中文文書(120)」:單身證明、學位證書、出生證明、一般授權書均屬「不能算定(112)」,公證費用新台幣500元整。 一般英文文件、翻譯文件認證或是中英外文對照文書認證請參考「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英文學位證書、英文出生證明、一般英、外文授權書、監護權移轉等,均屬「不能算定(112)」,公證費用新台幣750元整。 出國遊學、工作、移民用的「財力擔保書」請參考「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公證費用新台幣750元整。 遺囑公證較為不同,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屬「認證中文文書(120)」,再依遺囑價值收費。至於公證遺囑屬「作成中文公證書(109)」,再依遺囑價值收費,至於需要使用哪一種,可與本所聯繫詢問。 借貸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有契約履行問題之公證請參考「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再依其契約總價值查「公證費用標準表」:例如二年總租金為120000與房屋公告現值為130000比較取金額高者加上租保證金10000,總計契約價值為140000,查費用標準表屬「20 萬元以下」,公證費用新台幣1500元整。 公認證費用標準表 (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 90.04.23起實施
公證費用備考: 1、本法所定各項金額、價額及公證費用,均以新臺幣為單位。(19) 2、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價額,公證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110)。 3、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111)。 4、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113)。 5、公證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121)。 6、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細則84): (1)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2)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3)如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該部分不併計費用。(110、民事訴訟費用法5) 7、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8、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細則85)。 9、公證法第120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第122條、第125條及第126條「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係指依本法第109條至第119條計算之費用,不含第123條、第124條各項加收費用及第128條第2、3項所定翻譯費等各項費用在內。 10、公證法第115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一次出差連續體驗同一請求人請求之數個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體驗費,僅得依規定收取差旅費(細則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