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觀看文章 Show 對於所得稅法規定為課稅範圍之所得類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應辦理扣繳事宜者,在所得給付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及向國稅局列單。 由衛生署擬定,除了一般健保費之外,一般人會有的額外收入,包括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只要單筆進帳金額達一定標準,即須扣繳補充保費。 ※負責人薪資須計收補充保費投保單位(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其補充保費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健保費,按月繳納,且無上下限。(健保法第34條) 境內境外三、罰則1.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於期限內補繳補報外,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如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且已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2.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但沒有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滯納之稅款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除追繳已扣繳的稅款,還要照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20條、42條第2項) 3.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除依規定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可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另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另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4.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宣告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3401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 位置圖 | 本局所屬單位聯絡方式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800-000-321(稅務問題),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意見信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版權所有 © 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 30,Firefox 27,Safari 7 以上版本瀏覽器 扣繳申報專區
更新日期:2022-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