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假期名称 Show 日期和时间 元旦 1月1日(星期六)* 1月3日(星期一) 春节 1月31日(星期一) 2月1日(星期二) 2月2日(星期三) 2月3日(星期四)# 2月4日(星期五)# 2月5日(星期六) 2月6日(星期日) 注:1月29日(星期六)和1月30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清明节 4月4日(星期一)# 4月5日(星期二) 劳动节 5月1日(星期日)* 5月2日(星期一) 5月3日(星期二)# 5月4日(星期三)# 注:4月24日(星期日)和 5月7日(星期六)为工作日。 端午节 6月3日(星期五) 新加坡国庆日 8月9日(星期二) 中秋节 9月10日(星期六)# 9月12日(星期一) 国庆节 10月1日(星期六)* 10月2日(星期日)* 10月3日(星期一) 10月4日(星期二) 10月5日(星期三) 10月6日(星期四)# 10月7日(星期五)# 注: 10月8日(星期六)和10月9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备注 1. 如果一个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假日。 * 因此: 2022年1月3日(星期一)是假日(元旦)) 2022年5月2日(星期一)是假日(劳动节) 2022年9月12日(星期一)是假日(中秋节) 2022年10月8日(星期六)和10月9日(星期日)是假日(国庆节) 2. 假期调整: # 国务院已公布假期调整方案。
10月6日(星期四)和10月7日(星期五)为假日。但是,10月8日(星期六)和10月9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新加坡驻上海总领馆、驻厦门领馆、驻广州领馆和驻成都领馆。 . . . . . 一般來說,新加坡每年共有11天的公共假期。可是,由於伊斯蘭曆和公曆的差異,開齋節和哈芝節分别每隔32至33年便會在一年內慶祝兩次(但並不存在兩個節日在同一年裡同時慶祝兩次的情況,因為兩個節日並非緊鄰),例如1968年和2000年的开斋节、2006年的哈芝節,使其年新加坡人享有12天的公共假期。[2] 如果有一天公共假期剛巧是星期天,假如翌日本身並不是公共假期,翌日將會被定為公共假期以作補假[3]。因此,既然2009年8月9日國慶日是星期日,翌日的星期一就被立為公共假期。2010年,由於農曆新年是在2月14日和15日(星期日和星期一),2月16日星期二也被立為公共假期。總統有權立任何一天當作原有的公共假期的補日,如果兩個公共假期在同一年內落在同一天,也有一天將被立為公共假期。 因此,雇主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當日出勤工資,即原本1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例如:月薪24000元,除以30日,1日工資為800元,再多加發800元;時薪160元,乘以8小時,共1280元,再乘以2,當天國定假日共2560元;若有人力成本考量可以安排月薪制正職人員來上國定假日的班。 國定假日一般來說一年有12天(按月曆順序排)。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 2.農曆除夕。 3.春節(農曆正月初一)。 4.春節(農曆正月初二)。 5.春節(農曆正月初三)。 6.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7.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 8.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9.勞動節日:五月一日勞動節。 10.端午節(農曆5月5日)。 11.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12.國慶日(10月10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如: (1)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當年109年1月11日)。 b.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 1 日,工資照給。 c.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放假日仍出勤,應依照勞基法規定,加倍發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d.選舉、公投日適逢勞工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2)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原住民族勞工應放假日,應放假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具原住民族身分勞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勞工出勤為週一至週五每日8小時,週六、週日為休息及例假日: 1.國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 (1)如110年04月04日為兒童節與清明節,公司應各給予補假1日,110年 (2)如110年05月01日為五一勞動節,適逢週六為休息日,公司應另給予補 2.遇例假日或休息日應擇日補休,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選舉罷 若國定假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卻無徵得員工同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2萬到100萬罰鍰。若又無加發一倍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再以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2萬到100萬罰鍰。 近期疫情影響,能順利開業不簡單,想在國定假日好好衝業績,需要人力,又不想再增加人力成本,勞動部有做出函釋,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可做對調: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 ,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國定假日調移(調移式工時)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如何對調: …核其函釋「確明」所調移休假日期之目的,係因法定放假日雖經勞工同意調移,但仍不得影響勞工依法應享有之休假利益,亦即所需「確明」者是確有另一讓勞工放假之日存在。故不以確明與法定放假日調移之休假日是在何日為必要,若有其他方式得以證明確有與法定放假日調移之另一放假日存在,即符合函釋所稱「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參照)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限於明示同意…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已獲得上開三名勞工之默示同意於104年1月1日出勤工作,亦即勞資雙方已有另行約定,因此得不受同法第39條規定之限制(亦即無違反該法第39條規定)一節,即難認有據,不足憑採。(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日期:103年11月21日)之解釋理由書,大法官亦肯認勞資 雙方對於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排除約定或協議,行政機關及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採取實質審查及嚴格解釋。關於上訴人所指其與勞工間之合意,應限於「明示」之同意,尚不能僅以「默示」同意即得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之限制。是上訴人仍執前詞而主張其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一節,尚屬無據,不足憑採等情為其論據,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0號判決參照) 201701091057106年【勞基法行業】國定假日12天及休息日統計表?0一例一休專題(凌坤源 106年【勞基法行業】國定假日12天及休息日統計表 勞基法【權利假】與【處理假】 凌坤源 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及細則第23條)106年共有12天, 106年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統計表(勞基法行業適用) 106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小計休假天數六4日5+1元+春4六日8+ 228六日8六日10+ 2兒童清明六日8+ 1勞+1端六日8 61月份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小計休假天數六日10六日8六日8六4日5+ 2中秋國慶六日8六日10 54小計149812108 61小計108811810 55
下半年共有假日55天(含國定假日2天),有週六26天、週日27天;
算工作時數:一年=52週+一天 問:那什麼是【處理假】,有那些假呢? 答:【處理假】 是指勞工請假規則裡的各種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裡的各種假, 因為那些假都有一個性質:【個人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若無需親自處理者,一律不准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國假計11日)文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50044272號函資料來源: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3433&ctNode=1287&mp=7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1天(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