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哪12天?

公共假期名称

日期和时间

元旦

1月1日(星期六)*

1月3日(星期一)

春节

1月31日(星期一)

2月1日(星期二)

2月2日(星期三)

2月3日(星期四)#

2月4日(星期五)#

2月5日(星期六)

2月6日(星期日)

注:1月29日(星期六)和1月30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清明节

4月4日(星期一)#

4月5日(星期二)

劳动节

5月1日(星期日)*

5月2日(星期一)

5月3日(星期二)#

5月4日(星期三)#

注:4月24日(星期日)和 5月7日(星期六)为工作日。

端午节

6月3日(星期五)

新加坡国庆日

8月9日(星期二)

中秋节

9月10日(星期六)#

9月12日(星期一)

国庆节

10月1日(星期六)*

10月2日(星期日)*

10月3日(星期一)

10月4日(星期二)

10月5日(星期三)

10月6日(星期四)#

10月7日(星期五)#

注: 10月8日(星期六)和10月9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备注

1. 如果一个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假日。

         * 因此:

         2022年1月3日(星期一)是假日(元旦))

         2022年5月2日(星期一)是假日(劳动节)

         2022年9月12日(星期一)是假日(中秋节)

         2022年10月8日(星期六)和10月9日(星期日)是假日(国庆节)

2. 假期调整:

# 国务院已公布假期调整方案。

  1. 春节

    2月3日(星期四)和2月4日(星期五)为假日。但是,1月29日(星期六)和1月30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2. 清明节

    4月4日(星期一)为假日。但是,4月2日(星期六)为工作日。

  3. 劳动节

    5月3日(星期二)和5月4日(星期三)为假日。但是,4月24日(星期日)和5月7日(星期六)为工作日。

  4. 国庆节

10月6日(星期四)和10月7日(星期五)为假日。但是,10月8日(星期六)和10月9日(星期日)为工作日。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新加坡驻上海总领馆、驻厦门领馆、驻广州领馆和驻成都领馆。

.    .    .    .    .

一般來說,新加坡每年共有11天的公共假期。可是,由於伊斯蘭曆和公曆的差異,開齋節和哈芝節分别每隔32至33年便會在一年內慶祝兩次(但並不存在兩個節日在同一年裡同時慶祝兩次的情況,因為兩個節日並非緊鄰),例如1968年和2000年的开斋节、2006年的哈芝節,使其年新加坡人享有12天的公共假期。[2]

如果有一天公共假期剛巧是星期天,假如翌日本身並不是公共假期,翌日將會被定為公共假期以作補假[3]。因此,既然2009年8月9日國慶日是星期日,翌日的星期一就被立為公共假期。2010年,由於農曆新年是在2月14日和15日(星期日和星期一),2月16日星期二也被立為公共假期。總統有權立任何一天當作原有的公共假期的補日,如果兩個公共假期在同一年內落在同一天,也有一天將被立為公共假期。

因此,雇主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當日出勤工資,即原本1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例如:月薪24000元,除以30日,1日工資為800元,再多加發800元;時薪160元,乘以8小時,共1280元,再乘以2,當天國定假日共2560元;若有人力成本考量可以安排月薪制正職人員來上國定假日的班。

國定假日一般來說一年有12天(按月曆順序排)。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

2.農曆除夕。

3.春節(農曆正月初一)。

4.春節(農曆正月初二)。

5.春節(農曆正月初三)。

6.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7.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

8.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9.勞動節日:五月一日勞動節。

10.端午節(農曆5月5日)。

11.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12.國慶日(10月10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如:

(1)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當年109年1月11日)。
  a.休息、例假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工資照給。

b.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 1 日,工資照給。

c.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放假日仍出勤,應依照勞基法規定,加倍發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d.選舉、公投日適逢勞工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2)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原住民族勞工應放假日,應放假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具原住民族身分勞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勞工出勤為週一至週五每日8小時,週六、週日為休息及例假日:

1.國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

 (1)如110年04月04日為兒童節與清明節,公司應各給予補假1日,110年
  04月02至110年4月05日,共4日連假。

 (2)如110年05月01日為五一勞動節,適逢週六為休息日,公司應另給予補
  假1日。

2.遇例假日或休息日應擇日補休,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選舉罷
  免投票日。補休方式與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

若國定假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卻無徵得員工同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2萬到100萬罰鍰。若又無加發一倍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再以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2萬到100萬罰鍰。

近期疫情影響,能順利開業不簡單,想在國定假日好好衝業績,需要人力,又不想再增加人力成本,勞動部有做出函釋,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可做對調: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

,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國定假日調移(調移式工時)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如何對調:

…核其函釋「確明」所調移休假日期之目的,係因法定放假日雖經勞工同意調移,但仍不得影響勞工依法應享有之休假利益,亦即所需「確明」者是確有另一讓勞工放假之日存在。故不以確明與法定放假日調移之休假日是在何日為必要,若有其他方式得以證明確有與法定放假日調移之另一放假日存在,即符合函釋所稱「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參照)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限於明示同意

…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已獲得上開三名勞工之默示同意於104年1月1日出勤工作,亦即勞資雙方已有另行約定,因此得不受同法第39條規定之限制(亦即無違反該法第39條規定)一節,即難認有據,不足憑採。(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日期:103年11月21日)之解釋理由書,大法官亦肯認勞資

雙方對於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排除約定或協議,行政機關及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採取實質審查及嚴格解釋。關於上訴人所指其與勞工間之合意,應限於「明示」之同意,尚不能僅以「默示」同意即得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之限制。是上訴人仍執前詞而主張其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一節,尚屬無據,不足憑採等情為其論據,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0號判決參照)

201701091057106年【勞基法行業】國定假日12天及休息日統計表

?0一例一休專題(凌坤源

106年【勞基法行業】國定假日12天及休息日統計表

勞基法【權利假】與【處理假】  凌坤源 

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及細則第23條)106年共有12天,
例假(勞基法第36條)共有52天
休息日假(勞基法第36條)共有52天【一例一休】
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依年資半年起各有3天~30天
以上三種「法定權利假」的特性【人放假錢照領】
原則:權利假【不會消滅】一定要有足夠的放假天數(或不放假就會變成加班要多給錢)

您的問題依【不會消滅】原則:

問:元旦或春節初一初二(國定假)碰到週日(例假)或週六(休息日), 如何處理?
答:作法有二:

  1.補假才符合【不會消滅】原則
  2.不補假沒有符合【不會消滅】原則
106年的假日有:休息日(例如週六)51天、例假(例如週日)53天、國定假日12天共有116天
其他的情形皆如此也....
 

106年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統計表(勞基法行業適用)

106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小計休假天數六4日5+
1元+春4六日8+
228六日8六日10+
2兒童清明六日8+
1勞+1端六日8  61月份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小計休假天數六日10六日8六日8六4日5+
2中秋國慶六日8六日10    54小計149812108  61小計108811810  55


上半年共有假日61天(含國定假日10天),有週六25天、週日26天;

下半年共有假日55天(含國定假日2天),有週六26天、週日27天;

算工作天數,全年總工時:1992H
365日曆天-116放假天(週休二日*52+國定假12日)=249工作天
8工時(即週40工時)/工作天*249工作天=1992工時/全年

 

算工作時數:一年=52週+一天
工作時2080H(週工作五日*8H*52週)-96H(國定假12日*8)=1984H
一天*8H=8H        全年總工時:1992H(1984H+8H)

問:那什麼是【處理假】,有那些假呢?

答:【處理假】 是指勞工請假規則裡的各種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裡的各種假, 

因為那些假都有一個性質:【個人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若無需親自處理者,一律不准假!
 -------------------------------
勞基法§37(國定假日12天)於105.12.21總統公布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國假計11日)

文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50044272號函  

 資料來源: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3433&ctNode=1287&mp=7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第1天(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第4天.第5天.第6天(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第7天(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第8天(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第9天(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第10天(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第11天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年公務員國定假日內政部訂共11天,如上逐一算一下。

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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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權利假】與【處理假】  凌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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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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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因應對策 實務課程(主講:凌坤源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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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定假日19天變12天之【勞工追討七天假】分析(凌坤源顧問編寫105.9.28)

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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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105年11月16日(12.6立院三讀)【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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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歷次擴大適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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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行業(得採行8週彈性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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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指定適用行業(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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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84條之1工作者(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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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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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單.匯額款.投保額、報稅額【應有四個一致】(凌坤源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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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100.10.14+性別工作平等法100.1.5節錄 凌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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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工作規則)應附證明文件-凌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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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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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產假.安胎.產檢及陪產假+留職停薪復職】§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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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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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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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坤源老師勞動法社會保險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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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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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絡引用:
凌顧問年度顧問咨詢案暨專案處理收費與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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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勞務薪資規畫?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退金新舊專案.薪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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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第3天(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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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新制訂或修改)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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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及其衍生費用分析表(工資-薪資所得-非工資非薪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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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規劃專案(專案-申訴檢舉.勞動檢查.勞資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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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產假+留職停薪復職】等§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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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夫曼係數運用之喪減勞動力、增生活費與扶養費公式比較表(凌坤源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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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別單利5%複式霍夫曼係數表(凌坤源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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