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 幣 收 付 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與 以新臺幣 收 付 之人身保險業務 的 不同 何者為 是

p19870309 大四上 (2019/01/1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七、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檢舉

一、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 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 (二)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 評估風險,並 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三)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 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 、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 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 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 進行回溯測試。

三、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 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 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 前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保險人應與要保人 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

四、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中 央銀行許可。

五、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 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辦 理。

六、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 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 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 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依前項檢附 之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式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資產負債配置執行之目標、策略及方法、資產配置主要考量、投資 準則及資產配置規劃等。 (二)應載明不含既有資產之預期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 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 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及其與商品預定利率之關聯性。 (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及機制,包括可投資人民幣資產評估、銷售限額 、限額控管頻率、超額銷售之預防機制、停售決策、人民幣資金之 回流機制及其他相關風險評估及控管措施等。 (四)簽證精算人員應出具該等計畫執行具體可行之專業評估意見,後續 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持續追蹤該等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如發現有 與原計畫顯著差異情形,應由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立即向董事長 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計畫。 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自有資本 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之規定,並應依 主管機關規定之銷售限額辦理。

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 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各保險人如擬開放保險代理 人或保險經紀人從事本業務之招攬時,亦應自行參照前開原則研訂 相關規範。 (二)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保險費收 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 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共同具簽 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前揭事項。 (三)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 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四)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 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

九、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除應依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外幣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及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規範。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內部 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 、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按月辦理專案 自行查核。 (三)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該 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 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不得 晚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 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四)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1.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銷售、資 訊揭露、風險告知、資金運用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 之遵循情形,以及該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 資格及教育訓練、商品適合度政策)落實情形。 2.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3.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 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4.評估各業務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十一、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 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 機關監理之用。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本文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可運用資金扣除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後之比例,符合本法所定相關限額規定。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四、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前項所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及計算公式如下:

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之四十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兩者間孰低者)x(1-核定比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投資於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

前項所稱核定比例,係指第十五條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保險業國外投資之比例;該比例有變動時,應以變動後之核定比例重新計算前項額度。

保險業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得檢具前項所列書件、業務發展計畫、擬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數額及額度合理性評估說明,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不適用第二項所定公式規範。

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依前條所定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主管機關於核准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時,應廢止該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保險業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訂定調整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及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

一、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情事。

二、未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保險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及第五項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 1.何謂外幣保單?

    外幣保單的定義,是指不論保費、保險金、保單借款和費用等,都是用外幣計價,保單預定利率、借款利率等也以外幣利率計算。

  • 2.有哪些幣別的外幣保單?

    目前僅提供美元為計價幣別之保單。

  • 3.投保外幣保單有什麼風險?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各項保險金之受領、保險費之交付或返還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需留意外幣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為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之收益或損失,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受或負擔該部分之風險。

  • 4.投保過程需要簽哪些文件?

    投保前,業務代表會先請您填寫「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以確認您未來是否具有外幣需求。
    在確認您具投保目的後,業務代表會提供您保單條款樣張,並請您簽署「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聲明書」,以確認本公司已提供不低於三日之保單條款審閱期。
    接著就需麻煩您填寫「要保書」、FATCA 相關表單及「匯率風險說明書」,若您同意授權續期保費自外幣帳戶扣款,需再請您填寫「保險費付款授權書」。
    保單核發後,業務同仁會與您約定時間送交保單,交付保單時會請您簽署「保單簽收條暨權益確認書」。

  • 5.可附加醫療或意外險附約嗎?

    目前暫不開放附加任何附約。

  • 6.如何繳交首期保險費?

    請參閱本公司指定之首期保險費外匯存款帳戶,為避免保險費金額不足以致無法入帳,敬請要求往來銀行將「款項全額匯達」,跨行電匯需註明「發二通電文」。
    或可由要保人約定自其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於台灣地區開立)自動扣款繳交,目前開放可扣款的銀行,請詳閱「可供外幣轉帳金融機構」。

  • 7.如何繳交續期保險費?

    續期保險費得由要保人以銀行匯款自行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為避免保險費金額不足以致無法入帳,敬請要求往來銀行將「款項全額匯達」,跨行電匯需註明「發二通電文」。
    或可由要保人約定自其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於台灣地區開立自動扣款繳交。
    開放可扣款的銀行,請詳閱「可供外幣轉帳金融機構」

  • 8.投保外幣保單會另外收取什麼費用嗎?

    1. 繳納保險費,要保人以台幣現鈔、外幣現鈔,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銀行會收取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2. 繳納保險費,由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銀行會收取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如由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轉入者,可免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用。

  • 9.非指定匯款銀行匯出,匯款手續費水準為何?

    1. 手續費:以匯出金額 * 匯率 * 0.05% 計收,最低新臺幣 100 元,最高新台幣 800 元。
    2. 郵電費:一則新臺幣 220 元至 300 元不等。

    實際仍依各家銀行公告為準。

  • 10.保費繳交除存匯入指定帳戶外,是否接受外幣支票或旅行支票?

    依「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規定及保險單條款之約定,首、續期保險費需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外幣支票、旅行支票、海外匯款等繳費方式均與上開法令規定不符,歉難接受。

  • 11.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嗎?利率如何計算?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利率請參閱「保單借款專區 - 借款利率」、「保單查詢」、或來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68-268。

  • 12.保險單借款最高可借金額?

    保險單借款最高可借金額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亦請參閱保單借款專區。

  • 13.保單借款金額是否可以支票方式給付?

    外幣保單的借款金額僅可匯入要保人本人同保單約定之計價幣別帳戶,無法以支票方式給付。

  • 14.外幣保險單借款還款的帳戶為何?

    請以銀行匯款自行存入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單借款還款外匯存款帳戶,為使還款金額與欲清償金額相符,敬請要求往來銀行將「款項全額匯達」,跨行電匯需註明「發二通電文」。

  • 15.外幣保險單變更補費的帳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