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退除役官兵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前條申請補助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四、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參加。 五、逾第五條所定補助金額或次數。 六、逾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七、申請補助課程已由政府提供全額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7年職訓課程一覽表 詳細內容: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為有效提升榮民、榮眷、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107年開辦13班次職訓課程。 2.有意參訓者可上網報名(https://eis.vac.gov.tw/station/report.asp?station=4)或逕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就業站03-4375863分機136、164、220、137。 最後更新日期:110-04-27 瀏覽人次:2972 人 榮民(眷)參加職業訓練 發布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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