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 噪音或深夜 喧哗 妨害 公众 安宁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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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警方至受害住戶訪視,若確實發生防礙居住安寧情事,一週內經2次勸說製造聲響住戶仍未改善,可直接開罰,原由,警方可視為第二舉證人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沒影響到他,誰要出來找事作,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法幫忙。

利益與影響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沒影響到他,誰要出來找事作,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計可施。

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僅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若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但是,腳步聲這類低頻近鄰噪音,連環保局都回覆錄不到,但是穿心震,可是極大影響受害住戶的居住品質及身心狀況。

最後,待受影響住戶身心出狀況,再依民法提出精神傷害,期間需要(舉證-環保局錄不到,自己就錄得到?),耗時不一定有效,且還沒走到這步,受害住戶已瘋了。

利益及影響- 可以即時協助受害住戶,避免事情惡化,居住自由不是建立影響他人之下,施行較困難地方,應予修正。

恩典法律事務所 沈俊豪律師

       遇到鄰居深夜打麻將、唱歌或是大聲喧嘩,擾人清夢,一般人會如何處理?向環保局檢舉、找管委會跟鄰居溝通、到法院打民事訴訟還是報警處理?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報警處理。

制造 噪音或深夜 喧哗 妨害 公众 安宁 者

       然而,最近收到網友提問,說報警後警方到場卻告知報警者說要有「3戶」以上向警方檢舉,否則警方無法處罰,讓他大呼不可思議,特別來詢問警方的說法是否正確。

       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擾鄰案件的法源,主要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但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沒有如此規定。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個法條要件已有不同解釋,認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就可以用這條裁罰。  

       所以下次檢舉鄰居噪音,如果還遇到警方提出「3戶說」,請放心地向警察說,這個說法過時了,這邊至少有2人被驚擾,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理。

參考案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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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持續性噪音

常見的不具持續性噪音種類:

  • 動物叫聲
  • 鄰居早晚鋼琴聲(或音樂)
  • 夜市(市場)噪音
  • 非營業場所鐵捲門、抽油煙機、洗衣機等噪音

申辦FAQ:

  • 問題:有人飼養為數眾多之狗隻,每到夜晚群狗吠叫不絕,長期以來均無法安心入睡。

    回答:

    • 狗吠叫製造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 本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 問題:本大樓附近住戶常在晚上及早上練鋼琴或播放音樂,請問一般的法律規定,在怎樣的時間進行這樣的活動才算是合理呢?

    回答:

    • 有關台端所提樓上鄰居清晨或深夜練鋼琴或播放音樂乙節,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之噪音,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規定,製造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查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故台端所述之情事可逕洽警察機關處理之。
    • 此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規定,若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47條第2款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鄰居清晨或深夜練鋼琴之或播放音樂噪音非屬噪音管制法所管,然其行為可能觸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可依其行為逕行處置,不須進行噪音量測, 台端可逕洽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亦或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事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單位檢舉。
  • 問題:請問夜市(市場)噪音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請問有法可管嗎?

    回答:

    • 夜市(市場)噪音影響環境安寧乙節,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規定,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警察機關不需量測噪音,即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下之罰款。台端所提夜市(市場)噪音,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者,可逕洽警察機關依上述相關規定查處。
    • 另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噪音管制之對象,包含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上述音源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15條規定,營業場所或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 問題:鄰居之鐵捲門、抽油煙機、洗衣機等聲音很吵,請問有辦法幫我們解決噪音污染嗎?

    回答:

    • 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之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理。
    •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