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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提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警方至受害住戶訪視,若確實發生防礙居住安寧情事,一週內經2次勸說製造聲響住戶仍未改善,可直接開罰,原由,警方可視為第二舉證人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沒影響到他,誰要出來找事作,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法幫忙。 利益與影響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沒影響到他,誰要出來找事作,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計可施。 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僅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若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但是,腳步聲這類低頻近鄰噪音,連環保局都回覆錄不到,但是穿心震,可是極大影響受害住戶的居住品質及身心狀況。 最後,待受影響住戶身心出狀況,再依民法提出精神傷害,期間需要(舉證-環保局錄不到,自己就錄得到?),耗時不一定有效,且還沒走到這步,受害住戶已瘋了。 利益及影響- 可以即時協助受害住戶,避免事情惡化,居住自由不是建立影響他人之下,施行較困難地方,應予修正。 恩典法律事務所 沈俊豪律師 遇到鄰居深夜打麻將、唱歌或是大聲喧嘩,擾人清夢,一般人會如何處理?向環保局檢舉、找管委會跟鄰居溝通、到法院打民事訴訟還是報警處理?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報警處理。 然而,最近收到網友提問,說報警後警方到場卻告知報警者說要有「3戶」以上向警方檢舉,否則警方無法處罰,讓他大呼不可思議,特別來詢問警方的說法是否正確。 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擾鄰案件的法源,主要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但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沒有如此規定。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個法條要件已有不同解釋,認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就可以用這條裁罰。 所以下次檢舉鄰居噪音,如果還遇到警方提出「3戶說」,請放心地向警察說,這個說法過時了,這邊至少有2人被驚擾,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理。 參考案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 不具持續性噪音常見的不具持續性噪音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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