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採取之措施何者有誤

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保險業應將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納為是否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考量因素。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受益人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經評估屬較高風險者,應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包括於給付保險金前,採取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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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確認客戶身分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執行強度。請問於高風險情形,應額外採取之強化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B)強制透過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C)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D)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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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採取之措施何者有誤

羅麻麻 國三下 (2020/09/27)

(B)強制透過中介機構或專.....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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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伊 高二下 (2021/04/30)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6 條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
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
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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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臺灣開港之後,基督教長老教會對臺灣的影響很大, 下列何者是長老教會在臺灣的貢獻? (A)設立郵局 (B)設立炮臺 (C)興築縱貫鐵路 (D)設立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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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採取之措施何者有誤

前往解題

法條內容

第    6     條
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
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
    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
      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
    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
    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
      括但不限於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
      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
      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保險業應將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納為是否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
考量因素。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受益人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經評估屬
較高風險者,應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包括於給付保險金前,採取
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採取之措施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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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6911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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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
          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近期接獲民眾陳情,指陳金融機構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因其為重
              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而遭註記為高風險客戶,認將影響其與
              金融機構之業務往來機會;或因客戶未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而影響其
              帳戶之正常運作等情。
          二、金融機構辦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或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
              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及「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辦法」第 10 條等規定,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客戶審查程序,並強
              化員工之應對訓練,避免引起客戶誤解或有影響客戶權益之情事。
          三、另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及資料更新作業,應依本會 108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0300  號函,依風險基礎原則
              落實洗錢防制工作,對於客戶無法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者,金融機構之
              相關管控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影響客戶日常交易之合理正常運
              作,而引發民眾誤解及不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