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母公司 B:百分之百子公司 C:老闆與A、B的老闆同一人,但與A、B無任何的投資關係 案例: B向C採購商品,B的內控載明『如為培養長期策略夥伴,皆不需詢比議價,如xx類商品』,剛好B向C採購的商品就是xx類商品,因完全由C開發的商品(別家沒有),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買貴,完全沒辦法評估。 只要C開發出來的商品,B就只能接受去買,當然其他的形式都有做,例如供應商評估,有採購單、驗收單、發票...,實體商品也有拿到,我要問的就是,這樣有沒有問題呢? 這是典型的沒有投資關係的關係人交易,傳統的概念中,總以為沒有投資關係,帳上即看不出。根據財會準則公報規定,老板同一人或近親是老板的企業或個人都得揭露,請您嘗試研究稅法新規定對企業集團有無可適用、著力之處?或許您可從最近期簽證之財報附註看到。另外,會計師對雙方交易之合理性如何評估? 以下個人看法供參,希望有所助益~~~ A、B、C三公司為關係企業。 應可詳參並依循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所述條文查核。 範例可參考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制度宣導手冊] 讓我回想起 [反傾銷案],簡單來說: 1、會釐清供應鏈是否為『關係企業(人)』; 2、在相同市場內同業之價格; 3、如果沒有『足可供比較的市場價格』時,也會從成本面推算出所謂的 另外: 1、C公司開發的商品,除了賣給B公司外,是否還有賣給其他廠商呢? 2、C公司所開發的商品(X、Y、Z),賣給B公司之利潤如何? 3、C公司全公司之損益如何?B公司全公司之損益如何? 這些資訊也可能透露出一些不尋常的訊息。 備註1: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制度宣導手冊] http://www.ntx.gov.tw/frontend/TaxMessage.files/H1B9400031.doc 備註2: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3條 本法(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 第4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前條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二、關係人:指前款關係企業或有下列情形之人: 三、非關係人:指前款以外之人。 四、受控交易:指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且屬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五、未受控交易:指非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六、交易結果:指交易價格或利潤。 七、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交易常規:指交易人相互間,於其商業或財務上所 八、有形資產:指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短期投資、 九、無形資產:指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 十、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十一、 常規交易方法:指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