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公證 之 申請 人 委任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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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5. 向本局及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文件證明複驗

委託他人送件應備資料

發布日期:106-08-03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104118

  1.  原文件正本(所需份數均請先經公證人公 、認證),併提供影本一份(須與擬驗文件相同)留於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存卷。
  2.  倘申請加發驗證影本,請自備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文件影本。(加發影本須與正本驗證/複驗同時申請;另需申請驗證正本一份,始能申請加發驗證影本)
  3. 當事人親簽或用印之委任書。
  4. 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證件正本驗畢歸還,影本留於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存卷)。
  5.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證件正本驗畢歸還,影本留於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存卷)。
  6. 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請至「表格下載」)
  7. 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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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本人親自辦理。
2.未婚且未滿18歲或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法定代理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簽署「同意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專用)」。
3.未滿14歲之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之一陪同辦理人別確認,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三親等內親屬陪同本人辦理;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須由監護人陪同辦理,倘監護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陪同本人辦理。前述兩類申請人辦理人別確認前,請法定代理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受委任陪同者簽署「委任陪同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專用)」後,攜往辦理。 
4.辦完人別確認後,續委任代辦申請護照,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5.辦理人別確認係免費服務。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6.申辦護照詳情及上述「簡式護照資料表」、「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委任書(A式、D式或E式)」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參閱與下載(https://www.boca.gov.tw)。

1. 護照申請換發之情形如下:

(1) 必須申請換發: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護照資料頁紀載事項變更、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製作有瑕疵、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2) 可以申請換發: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

2.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3. 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 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 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 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4.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產品說明

辦證須知:
此辦證項目為複驗國內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文件或加發之公、認證文件影本
文件須為國內(台灣機構、單位、學校核發)之文件
辦證天數:約 3 個工作天 (代辦約加4個工作天)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海關決定
效期及入境次數:


需準備資料

NO項目數量說明
1 護照正本 1 如是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與正本相符證明,需附上護照正本及影本
2 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 1 正影本
3 外交部文件證明申請書 1
4 其它文件1 1 原文件正本(所需份數均請先經公證人公、認證),併提供影本一份(須與擬驗文件相同)

備註

★應申請人要求加發影本(須同時申請複驗正本),一般正常件,直客價每件新台幣500元。

★申請人為公司行號,請檢附法人設立證明文件正本並另提供影本一份供本部存卷(倘無法提出法人設立證明文件正本,可提供影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後供本部存卷)及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委任書正本,代理人(送件人)請攜帶職員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另各提供影本一份供本部存卷)。

★倘申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送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送件時,另需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認具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參考網站】


簽證相關單位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電話:02-2343-2888
傳真:02-2343-2968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掛號說明

說明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
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總機:02-2343-2888
護照查詢專線:02-2343-2807、23432-808
簽證查詢專線:02-2343-2921、2343-2895、2343-2850、2343-2876
作保查詢專線:02-2343-2900
文件證明查詢專線:02-2343-2913、2343-2914

緊急聯絡電話(24小時全年無休):03-383-4849、03-393-2628、03-398-2629(第一航廈)、03-398-5805(第二航廈)

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
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人別確認受理時間,請洽各戶政單位。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休假日期

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 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之1
電話:05-225-1567
傳真:05-225-5199、5299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掛號說明

說明
一、申請護照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二、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30,下午13:30—17:00(中午不受理簽證及文件證明) 。

三、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倘無補上班)。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休假日期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03-833-1041
傳真:03-833-0970
網址:www.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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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掛號說明

說明
申請護照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提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晚上20:00止。

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30,下午13:30—17:00(中午時段暫停受理) 。

遇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除補行上班日外)。倘遇天災、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各項服務時間。
休假日期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 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電話:07-715-6600
傳真:07-7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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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時間:0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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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
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休假日期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1樓
電話:04-2251-0799
傳真:04-2251-0700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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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
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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