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送件應備資料發布日期:106-08-03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104118
1.必須本人親自辦理。 1. 護照申請換發之情形如下: (1) 必須申請換發: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護照資料頁紀載事項變更、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製作有瑕疵、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2) 可以申請換發: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 2.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3. 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 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 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 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4.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產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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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應申請人要求加發影本(須同時申請複驗正本),一般正常件,直客價每件新台幣500元。 ★申請人為公司行號,請檢附法人設立證明文件正本並另提供影本一份供本部存卷(倘無法提出法人設立證明文件正本,可提供影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後供本部存卷)及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委任書正本,代理人(送件人)請攜帶職員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另各提供影本一份供本部存卷)。 ★倘申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送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送件時,另需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認具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參考網站】 簽證相關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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