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籍圖申請

謄本新制說明專頁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隱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本局整理新制三類謄本相關資訊,供民眾參閱。

★ 相關法令

★ 申請住址隱匿作業(104年2月2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方式:

(1)下載申請書表(提供PDF、WORDODF格式),填寫完成後至地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

謄本類型實施前實施後
第一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顯示:
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完整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第三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註2:各類謄本申請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仍維持現行規定,第三類謄本申請人需為:1.登記名義人或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最後更新日期:1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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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政局推無人櫃檯服務 節省申請等待時間

悠遊卡

新北市地政局推出無人謄本櫃檯服務。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新北市地政局推出無人謄本櫃檯服務。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

數位化服務蓬勃發展,新北市地政局推出無人謄本櫃檯服務,從3月31日起,民眾攜帶自然人憑證至板橋地政事務所或新莊地政事務所,即可體驗自助申請謄本及繳費,節省洽公等待的時間。

地政局表示,目前系統提供新北市各行政區土地、建物第一類、第二類登記謄本、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民眾以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驗證,輸入所需標的及謄本種類,搭配電子簽名,以悠遊卡信用卡付款完成後即可領取謄本,全程零接觸。

地政局說明,透過無人謄本櫃檯核發的謄本,末頁同樣蓋有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及謄本專用章,超過一頁時,兩頁之間同樣蓋有騎縫章,與臨櫃核發的謄本具有相同效力,此外,也建置謄本查驗平台,掃描謄本上的QRcode並輸入相關資訊,即可於網際網路查驗謄本內容的正確與完整性,提供民眾安心又便捷的數位服務。

此服務目前於板橋地政事務所及新莊地政事務所試辦,未來規劃拓展試辦場域,並納入多元身分驗證機制及行動支付功能,以貼近無人化服務之未來趨勢,希望帶給民眾新的地政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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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其資料使用
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
    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
    計。
申請人經由應用程式介面 (API)取得電子資料者,其資料使用費之收費
標準如附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
三、公益法人、教育文化設施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專案審核通過。
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
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