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成年 人 保護 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回应社会广泛关注的现实问题,确立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措施,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增强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初步担负起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使命,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从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高度,在全社会树立和形成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与氛围。

第二,是拓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四大保护”拓展为“六大保护”体系,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职责,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法律依据。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建立健全保障权利实现的制度机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

第三,是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群众有关诉求的集中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部分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写入法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政府实施分类保障,合理拓宽保障范围和内容,是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的内在要求,切实做到了立法为民、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走向更高的法治化水平奠定了坚实的良法基础。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六位一体”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

加强家庭保护,细化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实施,将进一步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监护职责,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

第一,家庭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温暖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和气氛,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人居环境。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规范家庭教育行为,树立良好的家规家风,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和有序的生活秩序。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家庭监护的应为职责,严格防止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的行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以健康的思想、文明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和管束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第四,委托照护制度的完善,将有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积极履行监护人报告义务。

完善学校保护,细化教育管理,发挥主阵地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实施,需要学校、幼儿园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担负起保护义务,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按照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措施。第三,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充分体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内涵。第四,学校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全面处理和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欺凌事件的发生,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

充实社会保护,细化责任义务,突出合力作用。

社会环境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影响着其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社会主体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晰划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第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基层组织设置专人专岗,从未成年人享受照顾或者优惠、提供针对性服务、设置便利性设施等多方面,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第二,严格规范招用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参与演出等活动,规范执行新闻媒体报道采访的限制性规定,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第三,公共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履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严格限制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设置与销售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器具等。第四,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将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作为义务主体,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新增网络保护,细化防治规范,维护网络权益。

网络保护包含“疏”“堵”两方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

第一,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肩负培养、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二,全面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三,加大网络沉迷防控力度。建立共管机制,禁止任何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未成年人网上学习与学校课堂教育深度融合的特点,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第四,规范管理网络直播乱象,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进行身份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五,禁止网络欺凌,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一方净土。

强化政府保护,细化职责分工,突出国家监护。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托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公共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为处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各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第四,明确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兜底责任,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有效避免了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人缺失而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第五,国家构建以热线为主的全媒体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完善司法保护,细化工作机制,突出依法履职。

未成年人司法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司法机关建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知识等人员组成专业化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门培训、专门评价,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第二,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监督,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离婚等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等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案件,要求采取一些保护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司法机关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保护工作相互配合,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四,司法机关强化在法治宣传教育和监督等方面职能,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个茁壮成长、健康成长、安全成长的环境。(作者尤伟琼系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教授,作者李涛系副院长、副教授)(《中国民族教育》杂志2021年第6期)

未 成年 人 保護 法

山东济南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促进孩子们健康成长。

未 成年 人 保護 法

四川广安华蓥市开办关爱留守儿童“假日学校”,宣讲法治、安全知识。

未 成年 人 保護 法

甘肃省会宁县大沟镇厍弆小学学生在课间做游戏。

细化监护人职责,呵护“留守儿童”;加强监管,防止沉迷网络;强化学校报告义务,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现有法律中的短板,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

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

保护个人信息,防止沉迷网络,细化国家监护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去年10月21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向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时表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16件、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政协提案5件,各界人士强烈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

何毅亭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要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把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注重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把各方义务和责任落细落实

强化监护人责任,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有很多亮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

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怎么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辉说,此规定将避免实践中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

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落细落实,比如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与此相对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许多教育工作者认为,这一规定强化了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基本实现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教师参加过系统的法治培训,通过与政法机关合作开设法治实践课程、组织宪法晨读、知识竞赛等,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北京市丰台区教委主任杨晓辉说,应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契机,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完善校园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行政机关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校园纠纷调解,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家长各方合法权益。

同步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改

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启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同时,还启动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同时修订,对近年来频发的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管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何毅亭在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三个等级。

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不同等级的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正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指出,这一规定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举措,必将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

根据草案,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