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保 法 7 天 鑑賞 期

文:李昕(認證法律人)

消費‧借還錢‧契約 / 網路購物 ‧ 16 16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0-05-20

本文

大家對消費者保護法(一般簡稱「消保法」)第19條[1]的七日鑑賞期都不陌生:科技的進步,讓達成交易的速度變得更迅速,方式變得更多元。為了避免消費者在匆促下無法做出理性消費決定,消保法讓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有7天的反悔期限。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適合在購買後退貨或取消。若七日鑑賞期全面適用到所有商品或服務,可能會讓企業經營者營運成本大幅增加,導致企業經營者不願意提供較有彈性的交易方式,反而有損消費者交易方式選擇的多元性。

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出七個通訊交易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以及不適用的原因[2]:(見圖1)

消 保 法 7 天 鑑賞 期
圖1 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7種通訊交易商品?
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這類的產品,例如鮮奶、蛋糕,本身的保存期限大部分短於7天,或只比7天稍微長一些,被退貨後已不適合再出售給其他人。

客製化給付:透過客製化訂製的流程,代表消費者的消費內容已經具體明確,較不會有匆促決定的情況發生。但這裡的「客製化」,並不是消費者從企業經營者提供的顏色、規格去選購;而指的是像刻印章、量身縫製衣服這種商品為了特定消費者製作的交易行為。

報紙、期刊或雜誌:這類出版品多具有時效性,期間經過後商品價值就已不存在。

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這類的產品經過拆封後,便處於能夠輕易複製的狀態,返還也已無法達到退貨的效果。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由於這一類的數位內容或服務,在消費者同意的當下就能夠下載取得,性質上已經不容易返還,例如向博客來購買電子書,或是在手機的Google Play或App Store購買付費應用程式(APP)。除非商家自願提供鑑賞期(例如「一個月免費試用,可隨時取消。」的服務),否則這一類的購物行為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果所購買是貼身衣物、刮鬍刀這類基於衛生考量而密封的商品,在拆封或試穿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的疑慮。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航空業為全球化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營運條件上,例如機票價格的訂定,規定於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法規[3]中,因此,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的交易,適用專門針對航空業的規定。

企業經營者若要不受七日鑑賞期限制,除了要符合上述七種情形之一,同時也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排除適用七日鑑賞期,如果未告知,企業經營者則不能免除接受消費者無條件解約的責任。最後,七日鑑賞期的排除只限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所取得的商品或服務,仍全面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消費者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15),《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提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2016年1月1日施行(最後瀏覽日:2018/05/21)。
  3.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其他相關法規:民用航空法第55條針對運價,以及運價的使用、優惠等,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都需要報請交通部核准,而交通部也訂有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規範細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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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明文規定,只要是非店面(面對面)且與一般消費者交易,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賣。」故只要網路賣家為針對一般消費者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退貨需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經消費者通知廠商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商家片面約束,依法不生效力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或是「退貨買家需負擔運費」…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嚴峻,許多民眾為避免外出到人群聚集的場所而增加感染風險,近日多改以網購之方式替代到傳統賣場進行消費。惟網路購物無法當場確認產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迭生爭議。茲以下述案例說明網購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7日鑑賞期之適用。

甲女在網路購買近新台幣3萬元之名牌包,收到實品後認為與網站照片有色差,擬向商家要求退貨,但商家以網路已經明白標示「貨物拆封,即視為接受,除有任何外表或品質之瑕疵,本店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等語拒絕。此時,甲女是否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要求網路商家應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可能依其購買產品特性或者網站架設地點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說明其法律關係如後。

  1.  網路購物屬於消保法規範之「通訊交易」行為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就「通訊交易」定義為「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因此,本件案例之甲女透過網路向商家購買包款,未能檢視商品,其下訂購買行為屬於前述消保法規範之「通訊交易」。
     
  2. 網路購物原則上可受7天鑑賞期之法律保護

    (1)由於網購消費者,並未實際檢測商品本身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原則上賦予消費者7天鑑賞期之保護,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且同條第5項規定,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即使網路商家自行於網站上單方面宣告:「貨物拆封,即視為接受,除有任何外表或品質之瑕疵,本店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等語,也無拘束網購消費者之效力。

  3. 網購7日解除權之例外

    (1)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另因應部分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特殊性質公告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2)此外,由於消保法並無域外效力,在前述行政規範之商品或服務之外,如係對境外架設之網路平台購買商品,目前恐怕也有國內法院無管轄權之爭議。因此,本件案例甲女網購之名牌包,如係向國外架設之網路平台所購買,甲女恐即無從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主張可在7日鑑賞期內享有無條件退貨之法律保護,消費者宜於選購前多了解購物平台之營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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