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查詢

一、服務內容: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11年度為34,893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註: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轉介收托(容)於日間托育或住宿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基隆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基隆市仁愛 ...,基隆市在地行動服務-選單項目.什麼是在地行動服務...請問您想知道哪些福利補助​資料?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補助.,5.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二)補助標準:列冊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8,200元;輕度 ...,三、補助標準:(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七仟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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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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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簡介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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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七仟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四仟元。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之中低收入極重度 ... Read More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辦法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本補助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 Read More

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2020年11月6日 —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七千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四仟元。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之 ... Read More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2021年2月9日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至區公所填寫)。 (二)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 ... Read More

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各課服務項目-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一)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 ... Read More

基隆市社會福利資訊一覽表基隆市社會福利資訊一覽表 | 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網

經濟補助: 參加社會保險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中低收入傷病醫療及看. 護費用補助、租賃房屋租金補助、首次購屋. 貸款利息補助、​三節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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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對象:0-6歲發展遲緩兒及16-65歲身心障礙者

機構名稱:基隆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所在縣市:基隆市公私立:公設民營詳細地...

基隆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查詢

【苗栗縣身心障礙發展中心】服務對象:各類身心障礙者

機構名稱:苗栗縣身心障礙發展中心所在縣市:苗栗市公私立:公設民營詳細地址:36054苗栗市嘉新里4鄰經國路4段851號連絡電話:037...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補助辦法。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七
        仟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四仟元。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之中低收入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
        每月核發四仟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三仟元。
  (三)領取院外就養金榮民不分身心障礙等級僅能領取差額(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核定最低基本工資扣除榮民院外就養金之餘額)。
  (四)同時符合申請前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敬老福利津貼、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
        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再此限。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

四、申請方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全
        戶戶籍謄本、申請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要求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
        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
        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財產資料,由區公所採媒體磁片函請國
        稅局及稅捐處調查提供最近一年稅務証明;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
        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提供其他戶籍資料
        ,由區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五)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完成審定後將結
        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備查。

五、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自當月
    份起核給生活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
    月份起核給生活補助。上開補助款由區公所按月逕撥入身心障礙者帳
    戶。

六、全家平均每月所得(含利息)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者,不得申領
    生活補助。

七、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包括:
  (一)申請人已婚者,其配偶及子女。
        子女分居均未與父母同一戶籍居住者,申請時應將全部負扶養義
        務子女及其配偶收入併計;如係其中一子女與父母居住時,以實
        際與身心障礙者居住一起為戶內人口及總收入計算。)
  (二)申請人領有植物人或重度以上智障、痴症、自閉症、精神等其中
        之一類別身心障礙手冊未婚者,其父母應併計。
  (三)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計算實際扶養之孫子
        女。
  (四)申請人尚未成年者,若父母未與申請人同戶,而與其他子女共同
        生活者,父母收入必須列入計算;若父母被子女報扶養,則該戶
        亦須併入計算。
  (五)申請人已離異且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實際並無子女,父母需列計
        戶內人口;若取得子女監護權,則父母不須列計。
  (六)申請人父母已離異,則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一方或雙方)亦需
        列計戶內人口。
  (七)將申請人列入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及所扶養無工作能力子女。
  (八)申請人為非婚生者,未經生父認領,且未共同居住者,列計其生
        母;經生父認領,列計其生父母。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併計全家人口及財產:
  (一)已出嫁之女性且未與父母同戶籍者。
  (二)申請人已離異,其未取得監護權之子女。
  (三)在臺未設籍之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
  (四)僑居國外扶養義務人。

八、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榮民
    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查無所得
        資料,但實地查有工作且加入勞工保險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職類別薪資之每月經常薪資
        計算,如該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工平均薪資計算。
        但有加入勞工保險實地查無所得者以勞工保險最低投保薪資計之
        。
  (二)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
        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
  (三)查無所得資料未加入勞工保險者,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
        公布之基本工資計算。
  (四)申請人有工作收入在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後,並因而無法持
        續工作者,得檢附最後一份工作之勞保退保證明,則之前工作收
        入不予列計。【若領有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需併入全家人口
        與一定金額(投資及存款金)計算】

九、全家人口中有實際無法盡扶養義務者,得由申請人切結後受理並不計
    算全家人口,惟經區公所查知切結內容與事實不符,即予註銷請領資
    格並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
    前款所稱實際無法盡扶養義務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離婚時,因當時戶政資料不全,未載明子女監護權者。
  (二)父母、子女死亡,戶籍資料未更改者。
  (三)父母、配偶及子女於大陸地區無法檢具戶籍及相關資料者。
  (四)父母、子女行方不明,並向警政機關報案持有證明者。
  (五)應徵召入營服役者。
  (六)在學領有公費者。
  (七)入獄服刑者。
  (八)其他特殊事故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十、全家人口中「無工作能力者」之認定標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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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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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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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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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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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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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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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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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
        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
        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
        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
        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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