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班費如何計算?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查本要點係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所訂定之管制要點,且行政
規則不宜以個別函文為訂定之依據,爰配合修正本點規定,以符法制體例
。

二、加班費之支給,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處室主管視業務需要事
    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紀錄。

〔立法理由〕

本點略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三、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
        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之職務加給)之總數,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聘僱
        人員按月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職員(含聘僱人員,下同)加班以小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之零
        數不計,個人薪俸加給如有異動,自實際生效之日調整。

〔立法理由〕

本點序文及第一款參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略作文字修正,
並於第二款規定職員包含聘僱人員,以資簡潔明確。

四、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應由各處室主管於事先覈實指派,並依下列
    時限上網登錄申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四)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
        班日即時上網登錄申請。

〔立法理由〕

一、本點現行規定第一款調整為本點序文,並將第一款各目移列為各款,
    以符法制體例。
二、考量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請報加班之程序業已變更,毋須再以書面陳
    核,爰刪除本點現行規定第二款。

五、職員請領加班費,應依下列規定覈實報支: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班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放假日及例
        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因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人員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
        間外延長工作,經需求單位於事先協調主計室,並將工作人員及
        工作期限簽報人事長核准申請專案加班者,每人每月支給專案加
        班費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原則。
  (三)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支給加班費。但確因業務特
        性或專案工作需要,經事先簽准覈實指派加班者,得不受限制。
  (四)本總處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
        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另支給加班費。但
        得依第七點規定補休假。

〔立法理由〕

一、本點序文略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一款配合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新增放假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之規定,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一項
    第二款,酌予修正本點第二款文字。又第二款所稱專案加班費,與第
    一款之加班費係分別計算,合計以不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
四、本點現行規定第三款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未合,爰予刪除。
    另補休假移列於第七點規範。
五、為期用詞精確,酌予修正本點現行規定第四款文字,並調整為第三款
    。
六、配合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一項
    第三款,修正本點現行規定第五款文字,並調整為第四款。

六、各單位人員加班,應自行上網申請,人事室得派員抽查。

〔立法理由〕

本點略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七、職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三點將加班
    補休之期限延長為一年,爰新增本點。

八、值星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值星人員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不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未規定公務人員於假日加班僅得申請補休假
    ,爰刪除本點現行規定第一款。
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未規定未休假加班費之計支內涵,且未休假
    加班費與加班費性質不同,不宜於本要點中規定,爰刪除本點現行規
    定第三款。
三、現行規定第二款、第四款調整為第一項及第二項。又工友(含技工、
    駕駛)之加班,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毋庸另行規定,爰
    配合修正文字,以符法制。

(一) 加班時間界定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由此可見,公務人員加班之要件有以下三項:第一,必須經長官指派;第二,必須於上班時間以外工作;第三,必須執行其職務。為進一步了解加班時間,必須先知道上班時間為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的義務,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另依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據此,原則上公務員上班時間是有法定之時間,而於法定時間之外執行職務時,即為加班時間。

(二) 加班時數限制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一) 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 過20小時為限。(二) 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 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70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據此,公務人員經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加班,其加班時間原則上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例外情形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限。

(三) 加班報酬方式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據此,公務人員加班之報酬有下列4項:第一,支領加班費;第二,補休假;第三,給予獎勵;第四,其他相當之補償。然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2月11日總處培字第1010062348號函,為撙節加班費之支出,各機關核發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8成。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由此可見,加班加滿1小時方支領1小時加班費或1小時補休假,兩者只能擇一為之;且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為樽節預算之支出,政府鼓勵公務員以補休假方式為之。

(四) 保障制度規定

首先就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而言,即所謂強制勞動之禁止,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同法第42條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針對上述二條文,於同法第75條及第77條亦規定違反者之罰則。反觀公務人員之保障,雖然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關係為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而目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僅就加班之報酬方式予以規範,對於公務人員是否可以拒絕超時加班,或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拒絕超時加班並未明確規定。就此而言,勞工之權益保障似較公務人員完善。

(五) 研析建議

1.具體落實加班之報酬

目前對於加班之報酬,以支領加班費和補休假的方式為主,然礙於政府樽節預算支出而未編列足夠預算支付加班費,公務人員加班後往往只能以補休假方式為之。又因需要加班者,往往因為業務繁重、公務需求而未能於6個月之補休期限完成補休,進而失去補休之權益。至於獎勵及其他相當之補償方式亦未有明確之規範,實難給予公務人員妥適之保障。是以,應於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中適度規範獎勵及其他相當補償方式之具體實施方式,或研議延長補休期限至退休前皆可補休之方式,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2.強制工作之禁止規定

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之健康,基於完善的工作代理制度及輪值制度,在不妨礙公務執行原則下,應給予公務人員對於超時工作時間有拒絕之權利。機關主管除了在有限員額下做好人力資源分配外,更應考量公務人員個人因素,給予充足的休息時間。而目前法律未有公務人員加班之規定,僅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有關加班之報酬方式,因此,建議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中增訂有關公務人員加班及強制工作禁止之規定,以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並藉以保障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提高工作品質。

3.政府違反規定之罰則

如前所述,在保障公務人員享有強制工作禁止規定的同時,針對違反規定之政府機關亦應給予相對之處罰。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2條設有不執行之追究責任機制,對機關不執行部分,可移送監察院調查,然而機關是否可能一直未處理違法失職人員,亦未改正人事處置,卻未有清楚明確規定。相較於勞動基準法,針對違反者有明確之罰則規定,似可做為未來修法之建議方向。

:::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 工資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如何計算?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 轉寄友人

  • 更新日期:2021-10-20

  • 我要繼續寫信

問題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如何計算?
答案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12
  • 點閱次數:31908

公家機關加班費怎麼算?

二、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公務人員有加班費嗎?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據此,公務人員加班之報酬下列4項:第一,支領加班費;第二,補休假;第三,給予獎勵;第四,其他相當之補償。

公務員怎麼報加班?

四、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應由各處室主管於事先覈實指派,並依下列時限上網登錄申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四)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即時上網登錄申請。

約聘人員有加班費嗎?

2. 約聘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 (三)一般加班超過二十小時、專案加班連同一般加班超過四十五小時,不予 核發加班費,惟得以補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