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 重 劃 負擔

參考法令

農地重劃條例第4條: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條例第11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置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

農地重劃條例第12條:

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本條例第4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

一、施工費。

二、材料費。

三、補償費。

四、區域性整地費。

五、界樁設置費。

六、管理費。

前項各款費用標準(每公頃單價)由省政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依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以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墊借。

前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費用,以現金繳納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保護自耕農基金農地重劃放款辦法規定貸款,或銀行貸款,或以現金償還。以土地折價抵付費用者(以下簡稱抵費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參加重劃土地面積比例提供土地折價抵付之,於公開標售後,以所得價款歸還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之本息。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4條及第11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

相關解釋函令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行政院61年11月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

查本案台灣省政府原陳關於法院拍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否由指定人附帶負擔繳清一節,查農地重劃為促進土地利用有效措施之一,以往台灣省實施農地重劃其工程費均由保護自耕農基金先行墊付,俟「劃餘地」標售及參加重劃農民辦妥貸款手續以後,再予轉入該基金戶內,為確保該項基金之循環運用,以利政策之推行,今後凡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工程費尚未繳清者,如經法院查封時,似應由該管地政機關將該查封土地之座落地號、面積及未繳工程費數額函知該管法院,並由該管法院於公告拍賣時註明該土地承買人須附帶負擔尚未繳清之工程費。

重劃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變更農水路工程設計,如未獲權利關係人同意,以收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工程用地

內政部74年2月7日台(74)內地字第289678號函

農地重劃後,農水路工程變更設計,涉及他人權利者,如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得重新調整土地分配位置,以取得工程用地,如未獲其同意,得於重劃工程驗收決算後,以收購或徵收方式辦理。

農地重劃區內「溜池」用地經納入農水路系統者,可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內政部79年12月21日台(79)內地字第849889號函

重劃區內之「溜池」用地,究可否列為重劃共同負擔乙節,應以該用地是否納入重劃區內之農水路系統認定之,如重劃後經納入農水路系統者,則屬重劃共同負擔。

農地重劃區內之省有學產土地為農路、水路土地者,仍應抵充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

內政部87年12月28日台(87)內地字第8713596號函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本案省有學產土地,如經查明係重劃區內原為農路、水路之土地,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抵充。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內政部88年11月10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21826號函

主旨: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法院拍賣時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可比照行政院61116日台61內字第10568號函釋辦理。

說明:

二、按「重劃分配之土地,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承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為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所明定。準此,依該條例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差額地價者,於法院查封時之處理事宜,同意比照行政院61年函釋方式辦理,即由該管地政機關將該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未繳差額地價函知該管法院,並由該管法院於公告拍賣時註明該土地承買人須附帶負擔尚未繳清之差額地價。

███████████████████████████████████████

檔案結束

農田水利處工程科 林柏璋

一、前言

農地重劃之目標,為改善農場結構、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便利機械操作、促進生產及營農環境改善之有效措施,除辦理土地重新規劃交換分合、地籍整理外,並辦理改善灌溉排水及配置農路等設施。農地重劃後之農地,每坵塊臨農路及灌排水路(如圖1pdf DOCX),農業設施施設完善(如圖2pdf DOCX),農地變成高農業生產力之良田,其地價普遍增值,農地重劃成為帶動農業建設、農業生產及農村經濟繁榮之重要農業施政措施。

農地重劃對於台灣總體經濟之農業與個體經濟之農民所產生之效益顯著,惟隨著我國社經環境變遷,工商業及服務業產值占國民生產毛額比例逐年上升,而農業產值之比例逐年下降,且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水稻生產面積調降配合情況下,有人對於農地重劃之推動提出下列疑問:(一)很多農地已經休耕、廢耕,再辦農地重劃整理農地耕作環境有何益處?(二)農地重劃辦好後,農地方整、產權清楚且農水路皆有,易於蓋農舍或其他目的使用,反而導致變更農地使用,農地重劃是否仍有辦理之必要?上述問題須加以檢討或修正。

二、現行農地重劃辦理條件及業務分工

現行農地重劃係依據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該條例第二章選定重劃區第8條規定:「依第六條勘選之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及農地重劃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內政部核定,實施農地重劃,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若地區之條件符合辦理農地重劃的條件,其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可依上揭規定爭取辦理。

農地重劃之經費補助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編列預算辦理。第一年補助辦理擬辦理地區先期規劃作業之行政業務費,並於期末檢討該區是否列入下年度之實施地區。列入實施地區之工程因工期距2年,故分2年度補助辦理,工程費分配第1年度占30%,第二年度占70%。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設計標準為35萬3千元,除農民每公頃負擔4萬元外,餘每公頃31萬3千元由農委會補助,惟農民常要求提高工程設計標準,致每公頃農水路實際工程費達45萬~65萬元,超出補助標準之經費,須由農民分擔。於辦理農地重劃時,農民實際負擔包括農水路工程費(扣除中央政府補助每公頃31萬3千元)及農路、水路用地(扣除原為公有土地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之抵充),均以土地扣抵,總計扣抵面積約占參與重劃農地面積之17%左右,即1公頃農地經重劃後約分回0.83公頃供耕作。各重劃區抵費地比例之差異,主要係因農水路工程設計規格及其農地素材完整性及地區地價情況而有所不同。另關於相關改善工程,農委會每公頃另補助3萬元。

農地重劃實際業務是由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業務的規劃、推動、督導、考核工作及法令研訂;農委會則提供計畫補助經費與農業政策及農地重劃工程方面技術指導;縣政府則為主辦單位負責實際執行。為強化整體作業功能增進業務之協調配合,在縣政府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各重劃區也組織「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推動重劃工作,減少執行困難,協進會委員大部分係由重劃區內農民相互推選產生,農民直接參與重劃工作,以符合自治精神。

三、歷年來執行成果統計

農地重劃計畫自民國47年試辦至93年度止,台閩地區總計辦理788區,面積共390,266公頃。臺閩地區辦理完成農地重劃地區數及面積依縣市別之統計結果,詳如表1pdf DOCX。台閩地區辦理完成農地重劃之區數及面積,依年度別之統計結果,詳如表2pdf DOCX。農地重劃辦理高峰期為民國51-60年度,年平均面積約25,200公頃,今已降至年平均面積不超過750公頃,以93年為例,辦理2區計552公頃,以94年為例,辦理1區250公頃。

目前辦理農地重劃區之農地,其素材之完整性較差。農委會現階段對於農地重劃計畫,由於年度預算有限,係以支持但不積極推廣之方式辦理,期有效運用有限之經費,並避免不必要之投資情況產生。

就現在農地利用情況評估,農地重劃對農地使用或經營是有相當正面助益的,否則農民不致於同意以每公頃損失0.17公頃左右之農地之代價,來參與農地重劃工作。目前爭取辦理農地重劃較積極之縣市有:宜蘭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台南縣,其中以雲林縣最積極,宜蘭縣次之。

四、政策方向檢討與調整轉型

農委會陳報94至97年度中長程公共建設農業建設計畫「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書請行政院鑒核,經行政院以93年12月21日院臺農字第0930058238號函函示,請農委會依經建會意見「農地重劃不再以增闢水稻栽培面積為導向,請農委會考量集村、水田可泛用、具競爭力作物及灌溉調配等需求審慎推動」辦理。

本文前言所提2項疑問,經初步檢討,該等疑問與今日尚未辦而擬辦農地重劃地區農民之權益,似無直接關係,除非廢止農地重劃條例或政策決定停止計畫之施行,農委會仍應編列年度計畫預算審慎推動,以幫助有需要正等待辦理農地重劃地區之農民,改善其農地經營及農村生活環境。

農委會已成立「農地重劃政策專案小組」,由該會技監或參事、企劃處、農糧署、輔導處、水土保持局、農田水利處及專家學者組成,針對農地重劃、農村社區更新及興建農舍集村作整體規劃檢討,擬由生產導向之重劃方式,轉型以農村發展為導向,期結合當地產業文化及生態、生活特殊環境來整體規劃重劃業務,以改善農村環境整體經營與發展。農委會將依「農地重劃政策專案小組」決議,邀請內政部、各縣政府、各農田水利會及農委會之相關單位開會,研商農地重劃計畫轉型方向,並請各機關及單位配合推動。

今後,農委會將朝農地重劃計畫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配合規劃,即農地重劃依據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即所依據之法規及計畫仍是分開的,因整合農地及農村社區土地辦理重劃之專法尚未提議立法。在先期規劃業務上,以農村發展為導向,以農民需要為優先,配合辦理及實施該等重劃業務。實務上,目前已有一例可納為試辦,該區位於台南縣七股鄉十分塭區,農地重劃面積43公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面積7.6011公頃,緣起於該二計畫同於94年度辦理該地區之先期規劃作業,其場域又相鄰,就嘗試配合一起辦理先期規劃作業,其村里聯絡道路、農路、灌溉排水路及公共集散設施等一同配合規劃與設計,該案擬於95年度計畫配合實施試辦。

五、結語

(一)農地重劃自民國47年度辦理迄今已歷40餘年,台閩地區總計辦理重劃區面積已逾39萬公頃,對於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提高農地生產力及加速農村基層建設等績效普遍獲得農民之肯定,對於農村發展、農民福祉均具有正面效益,就農業永續發展及照顧農民之立場,農委會認為仍宜繼續推動辦理。

(二)農地重劃由農業生產為導向,轉型以農村發展為導向,其農地重劃先期規劃作業擬自95年度起試辦,即農地與農村社區土地一起配合辦理重劃之先期規劃作業,結合當地產業文化及生態、生活特殊環境來整體規劃重劃業務,以促進當地農村發展。

(三)有關94年度及之前已完成農地重劃先期規劃作業之重劃區,若符合辦理者,同意審慎推動辦理,惟在公共使用場域設置及生態工法應用方面宜予以加強。

(四)農委會「農地重劃政策專案小組」將持續檢討農地重劃政策;有關技術人員培育及法令規章增訂或修正,亦納入該小組研議,以期農地重劃計畫之經費確實落實於營農環境及農村生活環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