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說 一、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需要做3休1,遇到國定假日依然要上班是否有加倍?(不好意思,如果有類似的問題,能否在回答一次..謝謝) 二、請假的部分, 三、公司是轉帳的所以沒有給薪資條,是否要跟公司要? 目前上班8小時,一個月3萬整,但減掉勞健保只剩2萬8千多塊左右,會輪班。假期貌似無法調整(比如我9月已知道我10月哪幾天有事情,但是我沒辦法現在請假,因為也沒用,講了那天也不一定能放,實際上還是要等班表出來才知道)
藍思吟 0 回覆2018-09-25 10:20:45 我忘了補充....我們算約聘人員。雖然之前問過他們說我吧們不是約聘人員。可是實際上是一年一簽
莫瑞斯 14911 回覆2018-09-25 09:40:39 首先,您可能要先確認您與雇主約定是採月薪制?還是日薪制?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請假要求勞工自行拿錢請他人代班 至於天災停班,公司照常上班的部份,其實並無規定要給加班費或補償 除了天災以外,您公司給予的勞動條件不佳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前言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二、工資
三、工時
四、加班費
五、例假及休息日
六、休假
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
八、特別休假
九、請假
十、女工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
十二、工作年資
十三、契約之終止事由
十四、資遣費
十五、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疑義洽詢管道 如有相關疑義,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細地址、電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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