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告訴代理人是否須有律師資格?

2021-02-28

刑事訴訟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犯罪被害人得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這時被害人的身分,同時為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而告訴人如果不克出席,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而代理人是否限於「律師」呢?

告訴代理人,不以委任律師為限

我們先比較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

  • 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 自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7條:「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民事訴訟

  • 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告訴代理人並沒有規定代理人的身分資格,而其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民事訴訟代理人部分,都有明定應委任律師。

告訴代理人得由告訴人自行選任,地檢署、法院並無准駁代理之權力,但畢竟在處理案件、出庭臨機應變上,律師具有經驗和專業,還是建議委任律師為宜。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 首頁
  • 網站資訊
  • 常見問答

被害人如果要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沒有請律師代理,法律效果為何?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 轉寄友人

提起自訴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327、329、331條)

  • 發布日期 : 108-09-07
  • 更新日期 : 108-11-2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先抛结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一定必须是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例子是公司委托自己的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近年打击黑律师的规定严格了很多,基本上除了近亲属是不能做诉讼代理人的。

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公民代理应当有以下条件:1、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应当是在一个社区、单位;2、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明其属于社区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3、代理人必须有社区或者单位的推荐信;4、代理人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了解案情。

刑事案件中律师代理人和非律师代理人的权利也会有差异,比如说非律师代理人不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在律师分级制的大潮下,律师的管理也日趋规范,这种非规则外的人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很难保证能完整主张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试想,专职律师尚且好被法官怼水平低,这些“编外人士”凭什么保证自己水平呢?

一、   意義:代理人係受本人委任,於偵查或審判中代理本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效果,與本人自己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二、   得委任之人:本法規定被告、自訴人及告訴人均得委任代理人。

(一)     被告: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賭博罪,於偵查或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第36條)。

(二)     自訴人: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因此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37條)

(三)     告訴人:亦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第236條之11項)。

三、   選任代理人:

(一)     資格:

1、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應以律師充之,惟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第38條後段準用第29條)。

2、   自訴人委任之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37條第2項)

3、   告訴人選任之代理人之資格未有特別限制。

(二)     自訴人及被告選任之代理人準用選任辯護人相關規定:

1、   人數:委任之代理人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第38條準用第28條)。代理人有數人時,其文書應分別送達之(第38條準用第32條)。

2、   選任程式:選任代理人時,應提出委任書狀,該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案經發回更審或再議後,仍應再次提出(第38條準用第30條)。

3、   代理人權限:代理人如律師為代理人時,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38條準用第331項)。如非律師為代理人,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8條準用第332項)。

(三)     告訴人選任代理人之特別規定:

1、   偵查中之代理人:委任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第236條之12項)僅準用第28條(人數不得超過3人)以及第32條(文書送達)之規定。

2、   審判中之代理人:委任狀應向法院提出,除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外,並準用第33條關於閱卷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告訴代理人一定要律師嗎?

案件無論在偵查或審判中,告訴人都可以委任代理人,而且該代理人一定要律師資格。 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或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仍然可以命告訴人本人到場。 告訴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提出委任書狀,才合乎規定。

不是律師可以當代理人嗎?

下列之,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辯護人係為被告爭取應有權益而存在,宜以具有法學專門知識之律師充任為妥。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任之。」 不過有時被告所信任之人並非律師,由其為被告辯護,對被告未必不利,因此,前條但書另規定:「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辯護人。」

刑事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三、刑事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進行訴訟不需要請律師,但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有些情形必須指定律師,如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