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1.02富保業字第108000002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1.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1.02富保業字第1080000027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查証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 一、該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身故慰問金。 二、該第三人受傷住院時,前往醫院探視所支出之住院慰問金。
不保事項
※產品文號:110.0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產字第1090151051號函辦理
※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傷害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可選擇只投保失能、死亡給付或加保住院醫療保障(二擇一)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1.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2.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 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包含不明原因的車損,保障最完整。
除了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不明原因外,保障內容與甲式一樣。
1. 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1. 免自負額
2. 免勘車照相
自108/07/01起停售
3. 保費便宜
4. 約定保額之限額車體險
※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業等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前項所稱零、配件係指以被保險汽車原汽車製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或事先經雙方約定並載明於要保書上之零件及配件為準。
※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3 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1.【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2.【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3.【乘客體傷超額責任】:
1.【承保範圍】:
2.【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3.天災所致事故之理賠事故發生在颱風、地震等天災期間或因山崩、道路崩塌、洪水、因雨積水及土石流而致救援人員提供服務有實質上因難者,本公司得於天災過後道路暢通始進行救援工作。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險,另有以下險種選擇: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商品分為甲、乙型,甲型增額條件為1~4項,乙型增額條件為1~2項。增額條件如下:
第三人死亡或體傷時另給付慰問金:
家庭成員定義:本人、配偶、子女及同居親屬。
因竊盜所致建築物(門窗)之毀損最高賠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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