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守則勞工代表簽名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流程如下: 1.事業單位(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請勞工代表簽名。 2.以正式信函,附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會同訂定勞工代表簽名冊)各1份,寄至勞動部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注意事項如下: (1)信函須敘明事業單位名稱、地址、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等,並敘明營業項目或從事工作(如營造業、園藝業…),並加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註明適用範圍:事業單位所有工作場所或指定之工作場所;以營造業為例,如僅適用單一工地時,請註明適用之工程名稱、建號及工程地址,如為特定之作業,請註明適用臺北市轄內所有○○工程(如建築、水電…)。 (3)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應有勞工代表簽名。 3.同意備查之工作守則,其相關資料將登錄於網站(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不再以公文函復。未符合規定者,將發函通知事業單位修正後,再重新報備備查。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詳細內容: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且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即工作守則的基本內容應包含這9項。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係事業單位依其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其相關設施、作業,自行審慎訂定及負責;當設施、作業等如有新增、變更時應重新申報;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原理、原則、法令規定及將雇主責任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轉嫁勞工者,應由函報之事業單位修正。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查資料登錄訊息網址:網址連結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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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常用問與答   Q: 工作守則同意書勞工代表人數應為幾人?   A: 法規無明確規定,惟應具有足夠之代表性,以包含該事業或工程各部門勞工代表為宜。     Q: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分別位於不同檢查機構轄區,其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如何報備?   A: 1.營造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逕向其承攬工程之所在地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報備。2.惟如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Q: 雇主應如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A: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Q: 我們公司負責人變更,原已備查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應重新報備?   A: 事業單位僅變更事業經營負責人時,不需重新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人員) 設置報備書」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亦無需重新報備。     Q: 我們是小公司,員工人數不到30人,可以不訂工作守則嗎?   A: 只要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 ,且僱用勞工,無論其規模大小及所僱用之勞工人數,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