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 漏水 判決案例

今天要跟大家討論漏水的法律問題。現在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漏水問題可謂經常發生,主要分為屋頂和一般樓層,在最頂樓的住戶如果天花板漏水,會認為是屋頂的維護有欠缺,但是屋頂是共用部分,這部分比較複雜我們下次討論,今天討論的是在非頂樓層的漏水情況。


公寓大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項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又,「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定有明文。

實務上,一般工程施工方式,皆將樓層水管設於樓層下方,較符合工程原理及節省工程成本。所以一般情況下,假設是三樓漏水,漏水情形發生於三樓之天花板,一般會認為是四樓管線年久失修導致,所以通常三樓會以四樓所有權人為被告,並非四樓承租人為被告,因為承租人沒有維護地板裡面管線的義務。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規定,如果漏水管線為樓上住戶所有,則樓上住戶對於漏水之管線自負有修繕之義務,且修繕費用亦應由樓上住戶負擔。
實際上,到底漏水的原因和修復的方式是甚麼,涉及到防水工程專業,一般是建議提告之前先去了解,可以找一些抓漏師傅來看一下,確認是樓上的管線在漏水,之後就可以委請律師向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通常訴訟聲明會請求樓上住戶能修復漏水,或是樓上住戶必須容忍自己進入修復漏水,修復費用由樓上支付。
而,如果因為漏水遭受損害,可以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損害包含物質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以往實務上不太認可漏水的情況會造成精神損害,但是近年來有慢慢准許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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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所有人對於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與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或所有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未為防止,為法律所推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 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害人苟能證明其權利受損害係因其工作物所致,即可請求賠償。至設置或保管之所以有欠缺,是否由於所有人之過失所致,則非所問。因此,工作物所有人如主張免責,則應證明其對於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雖有欠缺,但該欠缺非發生損害之原因,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後可。次按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足見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建築物,負有管理維護、保持設置完善之義務,倘未善盡維護之責,致損害他人權利者,對於他人因而所受損害,即應負賠償責任。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而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民法第196 、第215 條、第216 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因此,倘若滲漏受損之情形,確係樓上住戶所有水管老舊不堪爆裂所致,則樓上住戶除應更換供水管線設置、排除滲漏原因,也應該就樓下住戶因此所致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樓下住戶如主張因滲水及毀損問題,遲遲無法解決,致伊飽受房屋滲水、發霉之苦,身體健康受濕氣侵害,屋內因擺放吸水抹布等物,無生活品質可言,終致伊身心倍受壓力,患有焦慮、恐慌、失眠、情緒崩潰之緣等症狀,嚴重漏水情形,已超出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其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符合社會通常標準之居住安寧及生活環境,亦屬人格法益之一,倘有侵害此等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固非不得請求賠償,然此條項之規定,仍以侵害此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為限,且被害人所受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為間,亦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始符前揭規定之要件。


因此,實際上得否請求精神上損害,還是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去判斷,通常受損的住戶也需要有精神科就診紀錄來證明自己受有精神上的損害。


在這類的官司,通常會請法院到漏水現場去勘驗,並且聲請鑑定,因為法院並非防水工程專業,關於有無滲水,滲水之原因、修復方式及費用,必須經由專業人士鑑定,兩造當然可以合意選定鑑定機關,如果要選比較有名或是規模大的鑑定機關,鑑定費用也會比較高,比方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或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這類鑑定費用不便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是由原告先預繳,之後由敗訴者負擔,通常面積大的話,台幣十幾萬元都有可能。

以上為漏水民事官司的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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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漏水告管委會 二審逆轉勝

屋頂漏水告管委會 二審逆轉勝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最近常下雨,住公寓大樓最上層的住戶最怕頂樓漏水,台中洪姓女子屋頂漏水告管委會,一審敗訴,二審逆轉勝,管委會需付52萬6千多元的修繕費。

二審法官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負責,大樓頂樓平台疏忽未注意維護,屋頂防水年限已久,材料老化,造成屋頂防水層失效漏水,造成住戶損害,應給付修繕費,不得上訴。

洪女買下台中市某8層樓的公寓最上層樓,入住後發現天花板會漏水,查出是樓頂平台防水工程瑕疵,多次向大樓管委會反映無效,她提民事損害賠償,並自己找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修繕費用需52萬6千多元,要管委會付錢。

一審法官判洪女敗訴指出,管委會以問卷方式對全體住戶進行意見調查,針對洪女指稱樓頂漏水問題,問卷結果同意補助2萬2千元,其餘由住戶自行負擔,法官說,此決議雖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實質上仍屬住戶決議一種。

法官認為,依管委會主委和修繕包商證詞可知,洪女房屋曾補漏工程,後來又漏水,可能是包商未善盡修繕之責,漏水問題若可歸責是房子所有權人或住戶,修繕費用應由所有權人或住戶分擔,非管委會。

洪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她勝訴,全案定讞;二審法官說,管委會進行住戶問卷調查,回收60份,同意補助2萬2千元的住戶只有21戶,未達回收戶半數即30份,沒達到大樓規約中約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普通決議標準,即屬無拘束力決議。

洪女委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大樓頂樓漏水問題指出,因屋頂防水年限已久,材料老化,造成屋頂防水層失效,防水層老化腐壞,雨水藉由防水層裂縫和孔隙、空洞和破裂面剝落位置,滲入屋頂混凝土裂縫,再滲入屋內,造成家具和木地板、床鋪、電器用品等損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台北市家住1樓的杜姓民眾不滿2樓水管老化耗損,導致浴室天花板漏水,起訴求償。士院認定,2樓水管缺失導致漏水並侵害1樓住戶居住安寧,日前判共同持有的陳姓屋主等3人賠償5萬元。

杜姓民眾向法院主張,2樓房屋排水管老化耗損,導致1樓浴室天花板自民國108年10月起開始漏水,2樓屋主109年8月才開始修繕,但漏水已造成環境潮濕及生活不便,請求2樓屋主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40萬元及天花板修繕費用。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判決指出,2樓屋主應賠償天花板修繕費用7500元,另審酌漏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判2樓屋主(房子由陳姓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賠償杜姓民眾5萬元精神慰撫金。

案經2樓屋主針對判賠慰撫金部分上訴,二審由士院合議庭審理;2樓屋主辯稱,案發公寓屋齡超過40年,水管缺失可能是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1樓漏水處位於浴室,但1樓屋主不可能每天待在浴室,對於生活作息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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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理後認為,2樓屋主疏於管理、維護水管,導致1樓房屋漏水,使得1樓屋主必須在天花板黏貼塑膠袋承接漏水,且因漏水導致浴室長期潮濕、滋生蚊蟲、氣味難耐,已對1樓屋主日常生活明顯造成干擾及不便。

二審判決指出,2樓屋主侵害1樓住戶居家安寧的人格利益,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1樓住戶因而精神痛苦,自得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審酌漏水狀態為斷斷續續而非持續不斷,仍判2樓屋主賠償慰撫金5萬元。全案不得上訴。(編輯:卞金峰)1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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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漏水 判決案例

我家樓下漏水我要負責嗎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 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 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 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就以上條文來看,漏水修繕應由上、下樓層住戶共同來負責,並不是很單純的認為「反正自己家沒有漏水,就 不干我事!」,

如此想法是不對的,住戶不但不能抱持著消極態度,並且要積極地配合,若是經檢查結果發現是自己家的管線漏水影響到他人,更應該負起修繕責 任,如此才能讓整個公寓大廈有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

千萬要提醒各位住戶,在發現管線漏水而有進入您家中檢查之必要時,如果您強行不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進入,住戶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處置,到時若與鄰居扯破臉,自己還真不好下台呢

一、首先,本件「修繕責任」,到底應由誰負擔?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 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定有明文。

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 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 應負責者,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亦有明文。

近年來實務判決參照,所採見解可以歸納如下:

(一)樓下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 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因此,「專有部分(4樓住家)」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 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

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臺北地 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5號、92年度簡上字第590號、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例如:3樓漏水係因3樓住戶自己之行為所致,較常見者,例如:3樓住戶裝潢修繕時,更改水電管路所致自己漏水等,係因可歸責於自己單方之事由所致者,依法即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3樓屋主)負擔。

(三)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

本原則為最常見之處理方式,通常也較容易為協調之雙方所接受。(但實務上,亦有部分判決認為:如天花板排水管係「公共排水管」,因自然老化而破損漏水;應由大樓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負責修復。)

(四) 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大樓「公共管線維護不當」所致,即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本案例之詳細說明,請參考「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共用部分 篇」。

二、3樓住戶王先生得否訴請法院判決准其進入4樓修繕?

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 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 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所以嚕~~如果真的是樓上的水漏到樓下去的話~~您是必須要負責修繕唷

樓下漏水 法院判決樓上須開繕門

(自由時報 鮑建信〕高雄市住一樓的劉姓屋主浴廁天花板漏水,經逐樓勘查確定是2樓水管破裂造成,但卻遭擔任教授的葉姓屋主拒絕入門查看、檢修,5年來生活品質深受影響,高雄地院判決葉某應讓劉家派人進門修繕,費用則由劉家負擔。

原告劉姓夫婦表示,他們住的是一棟5層樓公寓的一樓,葉姓被告則住在2樓,未發生漏水事件前,由於大家都是鄰居,經常見面打招呼,相處還算融洽。

不過,90年10月間,住處浴室天花板出現滲水現象,經其逐樓勘查,確定是被告2樓住處水管破裂漏水所致,乃請對方雇工修復,費用各負擔一半被拒後,又聲請調解,被告也未到場,並置之不理。

由於天花板漏水嚴重,牆面油漆嚴重脫落,家具將受損,並嚴重干擾生活品質和精神,於是請求法院排除侵害事件,判決被告負責修繕,或容許派人進入被告屋內維修。

葉姓教授則指稱,原告裝潢自宅造成漏水,根本與他無關,應從一樓自行修復即可,拒絕讓人入內維修,也不同意支付費用。

配合修繕 不用付費

承辦法官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派人前往鑑定,證實二樓污水主管和支管接頭滲漏,造成一樓浴廁頂板及牆壁滲水現象。又查,該公寓未設置管理委員會,為避免損害持續惡化,並兼顧公平正義,須被告配合始能完成修復,但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教授妻怒斥判決不公 打算上訴

〔記者張國政/高雄報導〕對於法院判決樓下鄰居可進入葉姓教授住家內施工修繕浴廁污水管,教授妻子怒罵法院判決不公,她說明明是鄰居自家施工造成大樓水管損壞,漏水問題並非出在他們,鄰人的指控根本是「無的放矢」,教授則打算上訴。

提訟的葉教授樓下鄰居劉姓夫婦說,他們與葉教授當鄰居已20多年,相處倒也算和諧。但民國90年,他們家屋內靠浴廁處的牆壁就開始滲水,不過並沒有惡臭味,請專業的土木營造師傅來看,說是二樓的污水管接頭的問題。

他們多次向葉教授反映,但葉教授都不願修理,反而指責是他們兩次修繕、裝潢浴廁時弄壞水管,但他們認為水管頭脫落滲水是發生在裝修工程前,因此才向法院提出告訴,整場官司打下來,已花了近10萬元,可說是勞民傷財。

不過,葉教授的妻子說法卻與劉姓夫婦完全不同,她堅稱污水管接頭鬆脫是因為一樓在兩間浴廁進行改裝大工程,導致建物結構損壞,居然還跟他們要錢維修。

她表示,漏水的原因並非在他們家,她強調,劉某就算用盡手法逼他們修繕,水管還是會一直漏,「因為問題根本不是出在我們這一層嘛」!由於葉教授對法院判決不服,近日將提起上訴。

公共管線堵塞漏水 受害戶求償也判賠

(TVBS – 2012年3月25日)家裡漏水對樓上住戶提告,卻反而得自掏腰包,新北市中和區的王姓男子長期為天花板漏水所苦,偏偏樓上住戶不配合讓抓漏 師傅進屋查看,王姓男子憤而提告,求償40多萬元,但樓上的陳姓女子喊冤,表示漏水是因為公共水管破裂,自己也是受害者,法官最後認為既是公共管線,1到 4樓的住戶都要負責,判陳姓女子只須負擔求償金額的1/4,也就是10萬元,等於1樓的王姓男子也要負起責任,掏錢了事。

附近攤販:「樓上的滴水,樓下的叫上面修理,樓上不修啊。」

1、2樓的漏水問題,鬧到連巷口的攤販都知道,2家甚至還因此對簿公堂,新北市中和區的這棟老舊公寓,從99年5月開始,1樓住戶家中老是漏水,客廳、走 廊、臥室通通遭殃,經過抓漏師傅推論,問題應出在2樓,告知2樓的陳姓女子,但對方遲遲不理,才會憤而提告,求償40萬元。

但這一告,卻讓自己也得替漏水負起責任,因為2樓陳姓女子向法官說,是公共管線的問題,自己也是受害者,家裡積水積到像游泳池。3樓住戶:「下面(漏水)很嚴重。」記者:「多嚴重?」3樓住戶:「他說很多東西都受損,找他的時候他避不見面。」

最後法官認為漏水是公共管線的問題,1至4樓住戶都得負起責任,王姓男子求償40萬,2樓的陳姓女子只需要負擔1/4,也就是10萬元,身為住戶的王姓男子也必須自掏腰包。

按摩浴缸漏水擾鄰 判賠85萬

(TVBS – 2012年4月10日)藝人劉若英3年前買下位在文山區的千萬豪宅,前年在浴室安裝按摩浴缸,卻遭樓下住戶指控,只要劉若英洗澡,他家就漏 水,提告求償上百萬,一審劉若英判賠61萬,陳姓住戶不服,繼續上訴,現在高院二審宣判,劉若英必須賠償陳姓住戶85萬元,同時包含了官司期間,陳家在外 居屋的費用,全案定讞。

「我不想念」MV:「讓想念的歌不再唱。」

MV裡,劉若英半裸入鏡,在大浴池裡泡澡,42歲的她,曾在節目上透露,保養祕訣就是每天泡澡;3年前,劉若英斥資千萬,買下文山區這間豪宅,還請來裝潢師傅在浴室加裝按摩浴缸,卻因此和鄰居起糾紛。

樓下的陳姓住戶指控,自從劉若英開始裝潢房屋,裝上按摩浴缸後,只要她洗澡,自己家就漏水,上法院提告求償百萬元,一審判決,劉若英必須賠償61萬,但陳姓住戶不服,繼續上訴。

劉若英委任律師楊金順:「(一開始對方要)200多萬精神慰撫金、租金補貼啦、還有修理費啦,我們認為這個案子,應該是由裝潢公司來負責。」

質疑樓下漏水可能跟房屋建築或施工有關,但二審法院認定,整棟大樓只有12樓天花板漏水,而剛好樓上就是劉若英的浴室,排除是建築結構問題,因此判賠85萬,比一審結果的61萬還要多出24萬,是用來貼補官司期間陳家在外居屋的負擔。

聯繫不上劉若英本人,無法得知她的回應,委任律師轉述,從頭到尾劉若英都配合司法調查,判決結果出爐,她們會和當初負責裝潢的業者,共同分擔這筆賠償金。

你裝修我漏水! 簽約求包商保固避糾紛

(TVBS – 2011年12月3日)樓上住戶裝修,造成樓下住戶漏水,類似的糾紛層出不窮,TVBS實際請教水電師傅,其實原因就是出在水管老舊或破裂,或者是木工裝潢時,敲破天花板夾層中 的水管,才會造成漏水情形,住戶可以在裝修前,就要求和承包工程的師傅簽訂契約和要求保固,若發生問題,才不會求助無門。

劉小姐友人:「雨下的越來越大。」

屋裡的燈罩就像水龍頭,滴滴答答的,家裡能裝水的鍋碗瓢盆通通派上用場,不只新北市中和的劉小姐家裡有這樣的狀況,家住高雄的呂先生,一樣很困擾。

水珠滴滴答答,就掉在鍋碗瓢盆上發出聲響,再抬頭看看天花板,水珠沿著裂縫,一路從陽台到房間,會有這樣的情形,就是因為樓上住戶重新裝潢更改格局,卻沒有作好防水措施。

樓上舒適樓下倒楣,專業的水電師傅說,會漏水,可能是因為水管老舊或是水管破裂,在裝潢時,就要避免挖破水管,一旦發現滲水,趕緊塗上彈性水泥,避免水氣滲透牆面。

水電師傅王江雄:「你如果說裝修後,水還在那邊滴,可能就是它上面的水管沒有弄好那個防水,上面浴室防水沒有做好。」

除此之外,為了避免惹來糾紛,住戶還可以主動要求簽訂契約,甚至還可以要求包工程的師傅,提供保固,只要簽訂契約,裝潢的住戶就可以再找包工程的師傅負責,小心求自保,才不會除了花錢裝修自家,還得替樓下的住戶,付修繕費。

房屋漏水小常識

◎老式公寓、大樓的水管線是用鐵管,使用幾年後會出現腐蝕破洞漏水,新式大樓水管線為不銹鋼管,較無漏水問題。

◎管線分為排水管及自來水管,若用水時才漏水即排水管的問題,若有無用水均漏水即自來水管問題。

◎樓上浴室地板磁磚若鋪設不佳或年久失修,使用過後水滲進地板裡層,同方位的樓下天花板也可能漏水。

◎不論原因為何,只要是樓下天花板漏水,修繕工作必定要在樓上進行,也就是一樓漏水、二樓修理,以此類推。

◎通常修繕費用由兩樓層雙方平均分攤,但若問題出在樓上,則由樓上住戶全額支付。

[參考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5180848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25/today-so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