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二、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旨揭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三修正條文
行政院98年2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第五十條之三
資訊安全政策|隱私權宣告|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 電話:05-5522810| 行動代表號:0988-640526 |
說明: 二、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旨揭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三修正條文
行政院98年2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第五十條之三
資訊安全政策|隱私權宣告|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 電話:05-5522810| 行動代表號:0988-64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