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 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إ���109�~12��29���F�|���ҫO�@�p���p�g�r��1091210318���ץ��A�u�a�U�x�Ѩt�ζJ�s���T�o�B��o�������D�������i���w������v�A�íץ��W�٬��u���ìV���v�k�ĤT�Q�T���Ĥ@�����i���w������v�A��110�~1��1��ͮ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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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去年5月1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修正條例,新增「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業別,將儲存汽柴油設施納入規範,今年7月1日將正式執行。 在修正條例中,規範作業環境內設有總容積達200公升以上的貯存汽柴油設施,且定著於地面、建築物樓層最底層或其設施總體積10%在地面下者,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的設施及監測設備,且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才能申辦相關使用事宜。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109年度嘉義縣環保局將協助轄內符合新增「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業別之地下儲槽系統,進行現場勘查及法規符合度輔導,並召開儲槽管理辦法修訂的法規說明會議,讓事業可以在法規期程內完成作業,達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之目的。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5353)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環保署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強化水質管制(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bd105bbd-8534-4464-8537-04c542628f8a) ::: 環保署於109年5月1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業別64.(2)「貯油場」及(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之定義、適用條件及施行日期。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係因「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公告之修正,將貯油場之定義及設置防溢堤等管理規定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為免重覆管制,爰配合修正本公告事項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別64.(2)「貯油場」配合「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施行日期,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業別64.(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名稱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定義包含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並排除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另刪除適用條件及延後施行日期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三、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60.「再生水經營業」、63.「蒸汽供應業」之施行日期已屆期,爰予刪除。 環保署強調,藉由管制具污染風險之事業油品貯存設施,促使業者確實完備防止污染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之設置並備足預防疏漏之器材;如有洩漏,應妥善收集及處理。呼籲業者應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 egFront/index.do)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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