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一)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三)自有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面積合計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有關農業用地坐落或固定農業設施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輔導承租農業用地,且租賃契約經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申請人所持以加入農會為會員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為農會會員: 一、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證明文件。 二、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申請人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其於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其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之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業者,仍得視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自有農業用地。 Q1:何謂臨時性現金交易? A1:係指民眾到非已開戶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之現金交易,包括現金匯款、換鈔等交易。 Q2:104年1月1日起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若不是到家人或公司的已開戶農漁會信用部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A2:(1)個人戶:本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及代理事實證明。 Q3:續Q2,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到家人或公司之已建立業務關係之開戶農漁會信用部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A3: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外匯類交易另需依照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Q4:為何有時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農漁會信用部仍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4:農漁會信用部另依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或防詐騙等其他法令,在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新臺幣3萬元以上的國內匯款等時,也會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進行資料核對,並適時瞭解客戶交易目的,避免客戶被詐騙,例如: Q5:為何農漁會信用部有時會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去向(如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等)或提供交易相關佐證文件? A5: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提供之金融服務遭利用於洗錢或資恐,農漁會信用部必須確認客戶交易是合理的,且與客戶身分資訊相當,故必要時農漁會信用部會詢問客戶或請客戶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協助確認。 Q6:我擁有多個帳戶,且常將資金分配至不同帳戶,或在帳戶間移轉資金,這樣會被認為是洗錢嗎? A6:農漁會信用部會檢視帳戶交易行為與客戶身分、收入、營業規模或營業性質是否相當、是否具合理性及資金來源是否明確等相關資訊,以辨識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Q7:如果不配合農漁會信用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不願交代交易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會有什麼影響? A7:農漁會信用部對於不配合相關措施之客戶,對既有客戶得依據法令及契約約定,拒絕/暫停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例如:銷戶或停卡)。 Q8:在什麼情況下,農漁會信用部會拒絕與客戶之業務往來,或拒絕建立業務關係、交易,甚至終止業務關係? A8:依據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農漁會信用部如遇到以下其中一情形,應予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甚至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者,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11)其他依各農漁會信用部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Q9:什麼是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 A9:所謂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所有權或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農漁會信用部應依序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質受益人: Q10:直接、間接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計算方式為何? A10:除了直接持有法人的股份或資本外,應包含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的部分。例如:下圖中A君於甲公司的總持股比例為: 直接持股(15%) + 間接持股(15% x90%=13.5%) =28.5%。 Q11:我是公司的負責人,到農漁會信用部為公司開戶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11:除依過去規定提供貴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需另提供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及具出資超1過25%之具最終控制權自然人、有權簽章人與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公司章程及營運地址相關資料,以利農漁會信用部確認並驗證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 Q12:承Q9,如果公司的出資人也是法人,到農漁會信用部為公司開戶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12:公司戶之股東若為法人股東,仍應提供該法人股東的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或經農漁會信用部認可的證明文件,直至辨識出有無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為止。如有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應提供其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其餘應準備之文件請參考前一題。 Q13:承Q10,如果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是外國自然人,是否需提供該名外國自然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 A13:應提供持有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Q14:農漁會信用部在確認或驗證客戶身分時請客戶提供的文件或資訊(如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影本、登記證照或立案證明文件、章程、股東名冊、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交易相關佐證文件等),是否會被用於其他用途?農漁會信用部會如何控管? A14:除非取得客戶同意,農漁會信用部應為客戶保守秘密,並訂定客戶資料保密之適當政策及作業程序,以確保客戶權利,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Q15:農漁會信用部會於何時執行既有客戶之持續審查? A15:農漁會信用部會考量前次執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既有客戶進行審查,並請客戶提供必要之資料以進行驗證。前開適當時機至少將包含: 蘆洲區農會AML諮詢窗口為何? 如果您對上述尚有問題,請洽本會服務台專員服務 電話:02-82820777#128或129 民眾辦理無摺存款交易,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有哪些 民眾辦理無摺存款交易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情形有哪些 金融機構對可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無摺存款人要如何處理? 農會開戶一定要本人嗎?【開戶】:一般個人戶請本人攜帶身分證、第二證明文件(健保卡、行照、駕照等)及開戶印鑑;法人、團體、公司、行號請負責人攜帶相關證件、開戶印鑑。
農會開戶需要什麼資料?本人攜帶印章、開戶金額(至少1,000元)、身分證正本及另一身分證明文件(如汽、機車駕或健保卡等)來會辦理即可。
開戶一定要戶籍地嗎?問題3 一定要在戶籍所在地之分行開戶嗎? 答覆內容 金融機構對於未在當地設籍的客戶,如能了解及確認客戶身分,避 免遭持偽變造的身分證明文件開立人頭帳戶用以從事詐騙等犯罪 行為,就可受理開戶。 金管會係要求銀行應採取認識客戶政策,各 銀行並據以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定,並未規範僅能於戶籍地開戶。
農會可以開公司戶嗎?公司行號及法人團體戶 1.公司戶 應檢附公司執照,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印鑑,連同負責人身份證、第二身份證件及印鑑親蒞本(分)會辦 理。 2.行號、企業社 登記證明文件或縣(市)政府核准登記及公司印鑑,連同負責人身份證、第二身份證件及印鑑親蒞本 (分)會辦理。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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