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領有 汽車 駕駛 執照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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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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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106 年 - 汽車法規是非題-301-400#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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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領有 汽車 駕駛 執照 之 人

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7/10/20)

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7條: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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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639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道路,遇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以言詞、手勢、指揮棒或鳴放喇叭、警鳴器等方式 示意停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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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領有 汽車 駕駛 執照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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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444 汽車左、右兩側照後鏡,可看到側方及後方景物,所以行車轉彎、 變換車道等,只要顯示方向燈、察看照後鏡即可,不需再做擺頭動 作。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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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領有 汽車 駕駛 執照 之 人

前往解題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違反駕駛執照規定

(一)未領有汽車駕照 (道交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4.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5.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6.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7.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8.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9.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述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二)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事由 (道交條例第 21-1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3.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4.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5.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6.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7.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三)駕駛違規使用 (道交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1.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2.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3.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4.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5.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6.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7.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四)駕照借人 (道交條例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1.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2.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五)不變更登記或駕照遺毀 (道交條例第 25 條) 

1.駕駛執照之攜帶: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2.罰鍰並責令補辦手續或禁止駕駛之事由: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1)不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2)駕駛執照遺毀: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六)未參加職業駕照審驗 (道交條例第 26 條) 

1.罰則: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2.換發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