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進行結算作業時如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期貨交易人在盤後交易時段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因素致權益數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將不

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十五條(業務規則)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二、交易制度。
三、結算制度。
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五、期貨商之管理。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緊急處理措施。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十七條(業務規則)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
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
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服務費事項。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緊急處理措施。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法規名稱: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四十八條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
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明細表
。
期貨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但於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時,
國外期貨交易所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一、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
二、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
三、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保證
    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四、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超過原始保證
    金者,依期貨交易人指示提領及交付。
前項第三款所指之追加保證金,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
應即辦理催繳。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
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八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
    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法規名稱: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三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法規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五十七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
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其低於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時,應即通
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合計數與其未了結部位原始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
委託人未能依前項規定之限期內補足差額者,期貨商得了結其期貨交易契
約。
第一項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標準。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該契約結算保證金為
基準加成計算,其成數由本公司訂定之;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原
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計算
方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法規名稱: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修正(現行法規) 3
三、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
    (一)保證金管理
          1.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所繳存之現金交易保證金
            ,需存放於以期貨商名義開設的客戶保證金專戶。
          2.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現金交易保證金
            ,期貨商應先審核確認,再將該筆提領款項由期貨商名義開
            設的客戶保證金專戶撥轉至期貨交易人指定之銀行帳號。
          3.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申請繳存及提領抵繳交易
            保證金之有價證券,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
            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交易管理
          1.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時,必需確認該委託
            之期貨交易人已存放足夠之交易保證金。
          2.期貨商之主機若與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交易系統連線,該主機
            系統應需檢核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是否足夠,若保證金不足,
            該委託將不得執行。
    (三)風險管理
          1.期貨商執行盤中風險管理,應隨時追蹤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權
            益,當發現其權益低於控管標準時,應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
            注意。
          2.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帳戶,其盤中或結帳後之
            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立即通知期貨交易輔
            助人,並同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
            知。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
            者,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期貨商應檢查保證金追繳紀錄,注意期貨交易人是否於所定
            時間內補繳保證金,若有未依時間及金額補繳者,期貨商應
            依受託契約處理其部位。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
            代為沖銷交易者,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4.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進行盤中及盤後風險管理之原則與
            程序,應記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向本公司申報,其日
            常實際作業情形應與申報內容相符。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期貨交易人委託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
          期貨商,期貨商依其通報內容處理及申報錯帳,並將處理結果
          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
    (五)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所交付之委託,應於每日結帳後編
          製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將相關之結算報表交付期貨
          交易輔助人。
    (六)期貨商之內部稽核應每週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所交付委託之業務
          進行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期貨交易輔助人應
          確實遵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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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逐項勾選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感謝您辦理本公司期貨經紀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為了落實法令遵循,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向您告知本公司依法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必需告知的各款事項,請您務必詳閱:

    一、蒐集的目的:包括下列「(一) 往來業務之特定目的代號及項目」及「(二) 共通性之特定目的代號與項目範圍」全部,「特定目的」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隨同變更。

    (一)往來業務之特定目的代號及項目 1.「○三七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2.「一五四 徵信」 3.「一六六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二)共通性之特定目的代號與項目範圍 「○一四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事務」、「○三○ 仲裁」、「○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四四 投資管理」、「○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 金融爭議處理」、「○六一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九一 消費者保護」、「○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一一三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一二九 會計與相關服務」、「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七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票據交換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母公司、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您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但是,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本人經貴公司告知並交付與上開事項內容相同之書面乙份,已清楚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同意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貴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期貨交易帳戶,在您辦理開戶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一、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後,就可以依契約約定之方式,交易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本公司可受理之期貨交易所商品。

    二、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需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之範圍。

    三、如果您要辦理印鑑或其他個人資料(例如地址、電話)等各項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期貨交易帳戶時,請您向本公司申請辦理。

    四、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網路交易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印鑑、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向本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五、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款項、印鑑、存摺,或與您有金錢往來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六、本公司接受您委託期貨交易,得向您收取之手續費以本公司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之費率為依據。

    七、您如於本公司完成期貨交易後,不論自行平倉或由本公司強制沖銷發生之超額損失,應由您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付超額損失款項,如未能依規定交付,本公司必需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違約,且得向您要求履行契約並追償超額損失另加計利息及相關費用。

    八、期貨交易屬於高風險之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九、本公司提供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保護,但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十、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文件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之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02)2326-9899分機0。

    本人向貴公司申辦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前,就開立期貨帳戶的各項重要權益,業經貴公司佐以書面提供方式為解說,本人明確知悉相關內容,並同意自行保存本項重要權益說明備查。

  • 受託契約

    立約人即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進行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交易所之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衍生性商品等以商品價格或金融商品價格為基礎之相關契約交易(以下簡稱期貨交易)特訂立本受託契約,協議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期貨交易人身分之聲明

    甲方聲明絕無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四條(註一)不得開戶之情形。甲方已開戶而有上述情形時,乙方除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外,應立即停止收受甲方之新訂單,並於甲方之債權債務結清後辦理銷戶,甲方不得異議。

  • 第二條 委託範圍與基本權利義務

    一、甲方根據本契約概括委託並授權乙方於期貨業務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期貨交易所或相關交易場所代甲方進行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核准範圍與方式之期貨交易。

    二、甲方於每次實際進行委託期貨交易時,應將委託期貨交易契約之名稱、買方或賣方、數量、價格等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條件內容依雙方約定方式具體通知乙方,由乙方依甲方之委託內容為甲方完成交易。

    三、乙方受託為甲方進行期貨交易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及各交易場所之規章及當地法令;甲方應根據中華民國法令等相關規章及本契約之約定預先繳存或隨時追補保證金、權利金等各類款項並應支付乙方為甲方完成交易所生之佣金、手續費等費用。

  • 第三條 委託方式及聯繫方法

    一、甲方應以面告、電話、電報、傳真、電傳視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工具等具體明確之口頭或書面方式對乙方下達委託,委託內容並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條件。

    二、甲方委託乙方變更或撤銷原委託時,應依約定方式並以該原委託尚未經執行前始得為之,對於未及變更或撤銷原委託之執行結果,甲方仍應負責。

    三、甲乙雙方之聯繫應互以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工具依其情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乙方依此方式對甲方已為口頭告知或書面送達後,甲方對其內容如有異議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乙方提出書面反對意見,否則應視為接受該項送達內容。

    四、甲方依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方式有所變更時,應即速通知乙方,否則對於乙方不生效力。

    五、乙方對於保證金追加之通知方式得以任何必要之方式(由乙方於公司網站中公告)為之,其告知及送達處所及方式不受本條第三、四項之限制。

    六、為維持交易秩序及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乙方有權依法令規定對於雙方委託連繫過程及內容實施無預警式之錄音並建檔保存。但對於此項錄音檔之品質與保存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對其缺失並無負責義務。

  • 第四條 委託執行方式

    一、乙方接獲甲方依本契約約定方式所下達之委託指令後,應即以法定之通訊方式,將甲方之期貨交易委託內容轉達至各該期貨交易所或相關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甲方依本項規定所下達之委託指令及種類說明請參閱交易細則。

    二、乙方應將交易結果於結算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並通知交付甲方。若需進行交割結算時,應依各該期貨交易所或相關交易場所規定辦理。

    三、乙方依前項方式執行甲方期貨交易之委託時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甲方充分明瞭其委託交易之交易所或市場管理當局可能因市場之情況、人為之事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對市場交易採取變更交易方法、停止交易等權宜或緊急措施,如因此種權宜或緊急措施導致甲方之委託不能執行或其執行結果並未完全符合甲方所下達之委託內容時,甲方仍應就該交易結果負其責任。

    四、甲方除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期貨交易所、委託所下達市場之管理當局或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契約委託或持有單量之限制外,並同意遵守乙方於認為必要時對甲方契約單量之委託或持有所為之限制。

    五、乙方於必要時有權視情況依中華民國法規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委託交易市場之規章及當地法規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本公司之相關規定拒絕接受或執行甲方之委託。

    六、期貨契約處理原則:

    1. 由於期貨契約係採自動沖銷機制,交易人委託單可勾選新、平倉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2. 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勾選新倉或平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留倉部位不符者(勾選平倉而留倉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留倉部位者),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以新倉處理部分並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

    七、 選擇權契約處理原則:

    1. 由於選擇權係採指定平倉機制,交易人委託單可勾選新、平倉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2. 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勾選平倉而反向留倉部位不足時, 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勾選新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方向留倉部位。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如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以新倉處理部分並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

    八、綜合帳戶處理原則:綜合帳戶不適用自動處理方式,買賣委託書必須勾選新、平倉。

  • 第五條 電子式下單使用同意暨風險預告

    (基本資料表之電子交易項目中勾選「同意申請電子交易」者適用)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於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開立使用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式下單方式(以下簡稱電子下單),委託乙方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準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商品買賣之交易帳戶,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本帳戶開立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乙方開放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其它金融商品。
    茲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交易,絕無異議:

    一、甲方所開立之帳戶須經取得使用密碼後,始得以電子下單委託買賣。

    二、甲方充分了解,有關乙方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本電子下單交易方式對立約人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甲方親自下單;該密碼或加密工具立約人承諾應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立約人是否知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三、甲方認知在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委託買賣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它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委託買賣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乙方不負任何責任。另外,因可能影響電子下單方式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前,應對乙方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它注意事項等應將詳加注意及遵守。

    四、甲方以電子下單交易買賣後,若已成交;然面對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情事發生,任何買賣委託交易糾紛,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五、甲方充份認知電子下單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六、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方式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甲方同意改以電話通知乙方,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甲方自負其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甲方充份認知電子下單之委託係交易時間內限當日有效。

    八、甲方(以自然人為限,並未約定以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者)以電子式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提領額以提款時總權益之超額保證金為限,輸入提領保證金金額(或幣別)逾越可提領金額(或幣別),將無法完成保證金提領手續;申請提領時間超過乙方作業時間時,將無法當日完成保證金提領手續並視為次一營業日申請。另外轉帳交付保證金所產生相關風險與匯款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同意倘使電子通訊因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因素,致使無法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或更改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之時間延遲或無法傳送時,因電子式委託僅為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方式之一種,仍得以使用其他方式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甲方不得以電子通訊斷線為由請求相關權益之賠償。

    九、本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係甲方與乙方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述事項如因法令修改而與上述規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本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適度降低立約人委託買賣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 第六條 帳戶移轉約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遇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事由,經主管機關命令將乙方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時,除甲方自行終止本契約外,乙方有權將甲方之帳戶依規定移轉予其他期貨商。

    二、甲方同意如乙方所委託之結算期貨商,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有關機構之命令,致使乙方於該地使用之期貨商應為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乙方除儘速安排與當地其他期貨商簽約事宜恢復交易外,對於因該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之停止接受委託或帳戶強制移轉致甲方所生之不便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 第七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之收付方式

    一、甲方應於進行交易前繳存乙方所規定所需之交易保證金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權利金,乙方確認甲方繳存該所需款項後始接受甲方委託。乙方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甲方繳存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應與乙方自有資金分離存放。

    二、甲方於從事交易後應依主管機關或期貨交易所規定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數額標準,隨時追加繳存前項保證金。

    三、甲方同意乙方於必要時得隨時訂定較前二項規定數額更高之交易保證金,乙方並得隨時通知甲方依該數額於期限內繳存,否則乙方得逕行行使本契約第十二條等規定之權利。

    四、乙方除為甲方支付進行期貨交易所必須之款項或清算差額,或為甲方支付本契約第九條所訂定之款項,或依甲方之指示交付剩餘之保證金、權利金外,不得自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戶內提取款項。

    五、甲方同意保證金及權利金或本契約第九條所訂之各相關款項支付時,依各該商品之交易所規定之幣別支付。

    六、甲方同意在從事期貨交易涉及貨幣幣別轉換時,乙方於必要時得將甲方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透過乙方往來銀行依當時匯率轉換為不同貨幣;任何因匯率浮動所導致損失或利潤,均由甲方承擔或享受。

  • 第八條 客戶保證金專戶相關利益歸屬

    甲方同意其存放於乙方所開立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範圍,衍生之利息及處分利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於乙方所有。

  • 第九條 交易佣金及相關費用

    一、不論乙方向甲方所收取之費用性質是否為直接支付或代收轉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其進行期貨交易所生之佣金、期貨交易所、結算所之手續費、結算交割費、閒置帳戶費、轉倉費、改單費及其他因交易所生之相關費用,及各類可能依法代徵之稅捐或代收之規費。

    二、甲方同意乙方得就前項得向甲方收取之費用金額,逕自甲方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提領或扣除。

    三、如乙方依前二項規定方式未能收足應收之款項時,甲方除同意立即支付乙方應收帳款並補足帳戶應備金額外,並應就其積欠款項依乙方所定之利率支付利息。

  • 第十條 甲方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一、甲方於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應隨時維持乙方規定之足額保證金,無待乙方通知或要求,保證金之額度及比例由乙方訂之。

    二、甲方於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低於乙方所訂之維持保證金數額時,甲方應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額度。

  • 第十一條 追加保證金通知方式及效力

    一、甲方除應依本契約第七條之規定於開戶時或進行交易前繳存各類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外,乙方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甲方追加交易保證金。

    二、乙方於每日交易時段,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盤後交易時段,甲方僅留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外,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乙方應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甲方應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三、乙方於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向甲方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遇甲方於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且留有非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者,乙方仍應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該通知有效期間至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止。

    四、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算後,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乙方應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內容將盤後保證金追繳金額補足;甲方帳戶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算後,因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甲方自行沖銷部位,致其權益數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亦不得免除當日之盤後追繳。

    五、乙方向甲方為前四項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其通知除得依本契約第三條所定方式為之外,並得於任何時間或地點以任何可行之方式通知甲方。

    六、乙方向甲方為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其通知於向甲方發出時起即對甲方生效。

    七、若因任何原因致乙方之通知無法到達甲方,乙方仍得處分甲方之部位。

  • 第十二條 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一、甲方帳戶盤中風險指標低於乙方所定之比率時,乙方應代為沖銷甲方帳戶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 (前揭比率由乙方於公司網站中公告之),惟國內期貨盤後交易時段,甲方帳戶留有經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之商品,乙方無須執行代為沖銷。甲方帳戶之未平倉部位同時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乙方須同時檢視權益數是否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若權益數未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乙方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二、甲方未能於補繳期限前解除前一營業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乙方應將甲方帳戶之部位沖銷至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前揭補繳期限由乙方於公司網站中公告之)。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一、因市情行情劇烈變動或其他突發狀況而乙方認為有必要時。

    二、甲方未於期貨契約第一通知日或最後交易的之前二交易日(兩者日期以先到者為準)收盤前,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

    三、甲方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本契約時。

    甲方認知前項代為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乙方得視情形自行決定以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或一定範圍市價單沖銷甲方之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對於乙方未依上述規定期限所為之沖銷結果,或乙方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甲方均同意自行負責。

  • 第十三條 實物或現金交割

    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其相關事宜應依中華民國及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及結算機構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委託人基本資料提供義務及異動申報

    一、甲方同意於開戶時應向乙方據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及通訊處所、職業及年齡、資產之狀況、投資經驗或其他必要事項之資料,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二、甲方於前項基本資料有所異動時,應依乙方所定方式辦理變更。

  • 第十五條 申報違約之情形

    一、甲方帳戶權益數為負數時,應立即補足差額,若於乙方寄發追繳通知後三個營業日或期交所另訂之期限內,甲方未補足差額者,乙方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甲方違約。

    二、甲方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乙方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甲方違約。

    三、甲方於開戶文件所留之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均為屬實,如因聯絡資料不實或欠缺所造成乙方無法即時通知甲方違約之事實,責任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甲方經乙方申報違約時,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按違約金額百分之七計算之違約金,如違約金低於新臺幣壹仟元者,則以新臺幣壹仟元計收。

  • 第十六條 受託人財務徵信授權及範圍

    一、甲方因本契約之簽署明示授權乙方或其代理人得對甲方之財務信用狀況及前條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資料進行必要之調查或查證。

    二、乙方進行前項之調查或查證時,甲方並明示授權乙方得與甲方有關之銀行、金融機構、徵信所或其他個人或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接觸,以取得與甲方相關之必要資料。

    三、甲方得基於合理之原因,以本契約之原留印鑑簽章之書面向乙方提出請求查閱或複製資料,乙方得向甲方請求相關費用。

    四、乙方對於依本條規定所取得之甲方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 第十七條 受託人提供資訊、服務範圍及通知

    一、乙方於營業場所提供甲方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市場行情、即時資訊、主管機關公告及其他資訊。

    二、乙方應就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備製中文書面說明文件,供甲方參考。乙方對於前述事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

    三、乙方接受甲方辦理開戶時,如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須由甲方另行簽署其他相關文件者,乙方應將其翻譯為中文。

    四、甲方認知乙方對甲方所為資訊之提供,係作為甲方進行交易時參考需要所提供之服務,乙方對於所提供之資訊雖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乙方並不保證此等資訊之正確與完整。

    五、甲方認知任何由乙方或乙方受雇人向甲方所為之資訊提供或服務行為,皆不應視為勸誘甲方進行交易。

    六、乙方應交付甲方之買賣報告書及每月對帳單,若逾期未收到或與實際不符,甲方應自送交日(月對帳單每月五日)起算,五個交易日內具函至乙方,否則視為無誤,甲方爾後不得再行主張該項權益或其他請求,若有糾紛,應先透過相關調解單位調解或透過仲裁協會仲裁。

  • 第十八條 契約之生效日、效力可分性及變更或修正

    一、除另有相反之書面約定外,本契約自乙方核准本契約之日起生效。

    二、本契約各條項款規定效力皆具可分性,其中任何規定內容之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瑕疵,其影響僅及於該瑕疵規定本身,本契約之任何其他規定內容及效力皆仍然有效拘束甲乙雙方,不受該瑕疵之影響。

    三、本契約生效後,任何未經書面方式所為之口頭約定或備忘錄等變更或修正對本契約均無效力。

    四、本契約經以正式書面方式變更或修正後,甲方於修正後之契約書送達三日內未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異議時,視為同意接受該修正契約書,甲乙雙方自該契約書送達日起均受其拘束。

    五、遇有法定或依相關函令規定變更而修正本契約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變更或修正本契約之一部份或全部。

  • 第十九條 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一、甲乙雙方於遇有法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原因時,任何一方均得經書面方式通知他方後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或正進行中未及撤回之委託效力仍及於甲方,甲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甲乙雙方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期貨交易時,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皆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有損害時,甲乙雙方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方對於因法令或交易規則之變更、通訊或傳送設備之故障或失效、因天災或事變、不可抗力等任何乙方無法控制或預知原因所致委託傳達之遲延或錯誤、時差、匯率變動等均不負責。乙方對於交易所、交易所經紀人未能執行交易之損害或非乙方之錯誤或疏忽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

    三、乙方存放甲方繳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之金融機構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歇業、停業或支付不能等情事,致使甲方權益受損時,乙方除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外,對甲方之損害不負責任。

  • 第二十一條 交易紛爭處理與仲裁及訴訟管轄之約定

    一、甲乙雙方皆應以最大誠信履行本契約,對於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期貨交易所生之紛爭除應盡力協調求其解決外,對於無法依前條損害賠償歸屬原則解決或對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無法依雙方協調解決之糾紛,雙方得約定提交仲裁。

    二、甲乙雙方就交易所生之糾紛或爭議約定提交仲裁時,其仲裁地應在中華民國臺北市。仲裁機構、仲裁應行之程序及效力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甲乙雙方就交易所生之糾紛或爭議未約定提交仲裁時,或約定進行之仲裁未能達成仲裁判斷而雙方進行訴訟時,該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案件繫屬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二十二條 準據法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解釋與履行應以中華民國法規為其準據法,此項約定不因乙方受託為甲方完成交易訂約及履行之地點、相對人國籍與交易性質而當然變更。

  •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個人資料之利用

    甲方同意乙方得在經營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等特定目的下,蒐集、處理暨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註一: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四條之規定,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五、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七、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九、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 交易細則

    一、特殊市場狀況:

    1. 快市(Fast Market):
    期貨交易可能因突發性因素,造成大量買單或賣單於極短之時間內進入交易所,使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之工作量突然大量增加,以致容易造成委託執行困難、穿價不成交、無法將原先買賣委託取消、成交回報遲延、交易緩慢、無法交易或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甚至造成錯帳等狀況。交易所為使所有期貨交易參與者了解上述狀況可能產生,會公開宣布當時為「快市」,「快市」之結束亦需由交易所公開宣布。在「快市」時,如發生上述狀況,不論對立受託契約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以下簡稱委託人〉有利或不利,均由委託人全數承受,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2. 無連帶責任〈Not Held〉:
    在一些特殊時段〈如「快市」等〉,或一些非為必要但場內交易員願代委託人執行交易的買賣委託,均有可能產生一些特別的問題如前項「快市」所述〈甚至市價單也可能不成交〉,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不負任何責任,其可能發生的風險需由委託人承擔。

    3. 停市或暫停交易:
    交易所依市場狀況可宣布停市或暫停交易之命令。

  • 二、買賣委託:

    所有買賣委託於正常狀況下〈非特殊市場狀況且電訊線路正常〉,本公司將立即完成與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之買賣委託,而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接到買賣委託後亦立即開始進行交易。各家交易所不一定接受每種買賣委託方式且可能對各種買賣委託方式有特殊之規定,委託人於委託買賣前應確實了解所欲委託方式之各種規定,俾使買賣委託得以正確無誤的執行。

  • 三、時間與價位交易紀錄表〈Time&Sales〉:

    時間與價位交易紀錄表是由交易所對所有交易做特定之紀錄,其方式是將已交易價、被取消價、快市的起迄等,以時間排序做成之紀錄,偶或有已成交但未及時登錄或因其他原因而延緩登錄之價位,會以插入〈Insertion〉的方式補行紀錄於表上,同時亦可能發生因輸入錯誤而取消價位〈Cancel/CXL/X〉之情況。各交易所對申請此表的程序、申請條件、申請費用等之規定不盡相同,委託人若有申請此表的需要,請事先查明各項規定,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 四、市場回報參考與成交確認:

    以上所稱「成交」,在未經成交結算確認前僅屬市場回報參考,需待次一營業日開盤前未經由交易所通知本公司結算改價方屬確認成交。若次一營業日開盤前確定未成交或成交內容與市場回報參考不同時,此種情況稱為交易所錯帳〈Out-Trade〉,期貨商除將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通知委託人外,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五、資料輸入錯誤〈Key-Punch Error〉:

    由於所有成交內容需經由人工輸入電腦完成紀錄,在輸入過程中難免發生資料輸入錯誤之情事,即使輸入錯誤亦無損於實際交易內容,本公司將於發現錯誤後立即做修正,並通知委託人。此時一切權利義務應以交易所成交確認為依據。

  • 六、交易保證金追繳與強制性反向沖銷〈Forced Offset〉:

    委託人於參與期貨交易前,應充分了解保證金控制之重要,若因委託人未妥善做好保證金之控制,將可能遭遇下列狀況,此時本公司有權而非義務逕行反向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份倉位,所有損失〈包括超額損失〉均由委託人承受:

    (一) 委託人帳戶內權益低於所有倉位〈position〉所需之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時,本公司將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委託人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之額度,委託人應即時繳交差額,若委託人未即時繳交差額,或無法聯絡到委託人時,本公司將有權而非義務反向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份倉位,所有損失〈包括超額損失〉均由委託人承受。

    (二) 不論何時,當委託人帳戶內之權益已低於其所有倉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有權而非義務反向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份倉位,所有損失〈包括超額損失〉均由委託人承受。

    (三) 若經期交所或主管機關通知本公司調整期貨交易保證金額度,造成委託人帳戶內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時。

    (四) 委託人未於最後交易日之前二日,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時,或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受託契約時。

  • 知會書

    委託人知悉期貨交易行為應由委託人逐項明確授權,不得開立概括授權之帳戶;並不得將印鑑、存摺交由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期貨〉之所屬人員〈包括負責人、經理人及所有工作人員等〉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所屬人員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錢或全權委託,或由國泰期貨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代領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保證金追繳通知書,否則因此所產生之糾紛或損害由委託人自負其責,與國泰期貨無涉。

  • 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

    委託人從事期貨交易時,同意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期貨〉除當面接受委託下單外,如以電話、傳真⋯⋯等非當面委託方式委託國泰期貨從事期貨交易時,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應填具之買賣委託書無須事後再交由委託人補行簽章,委託人會自行查詢買賣情形,如未於次一交易日開盤前向國泰期貨表示異議者,該買賣委託書之內容視為正確無誤,委託人同意依該買賣委託書之內容履行結算交割等義務。

  • 期貨交易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權利義務說明書〈非於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者不適用之〉

    本說明書是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訂定之。

    台端於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前,應詳讀下列各項事宜: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本公司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1.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2.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3. 接受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委託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4. 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上述業務所生之損害,由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本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

  • 結匯授權書及轉帳同意書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甲方存於乙方之外幣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不足時,可不經通知甲方,得逕行將甲方存於乙方之新台幣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依所需金額,就下列情形以誠信原則,轉匯至乙方之外幣客戶保證金專戶,其結匯價格完全依乙方往來銀行之外匯成交價;任何因匯率浮動所導致之損失或利潤,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並於事後提供甲方書面通知。

    一、依甲方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支付國外期貨交易所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支付乙方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支付銀行結匯所需相關費用。

    若甲方之新台幣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仍不足結匯時,甲方同意乙方將另一幣別之外幣轉換為所需外幣以符合乙方之期貨保證金及權利金之規定並承擔其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 期貨交易人指定入金帳戶約定書

    一、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從事期貨交易,存入保證金於乙方客戶保證金專戶時,應以甲方本人之約定入金帳戶為限。

    二、約定入金帳戶均應檢附存摺封面影本,並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如有變更情事時,甲方應親自以書面申請並檢附變更後之存摺影本(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辦理。未完成變更前,原約定入金帳戶仍為有效。

    三、甲方知悉乙方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係以『虛擬帳號』方式辦理。每位期貨交易人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帳號均不同,甲方應依照乙方交付之「期貨交易帳號」及「匯入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帳號」所示,自約定入金帳戶存入保證金。並主動透過乙方提供之網路(網址:www.cathayfut.com.tw)或以電話2326-9899等進行查詢、確認。

    四、甲方同意非依約定入金帳戶存入乙方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不計入甲方期貨交易帳戶之權益數,甲方未自約定「入金帳戶」轉帳入金,致乙方無法執行或遲延執行甲方之委託、或致保證金不足或滋生損害等結果,概由甲方自行承擔;並同意該款項之返還,應配合乙方作業方式為之。

  • 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同意書

    委託人與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進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商品等交易,經雙方協議,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並同意下列處理程序:

    一、委託人需取得乙方簽發之電子交易憑證,始得申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將資料加密傳送予委託人。

    二、委託人應充分認知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其內容、效力與一般書面郵寄相同,委託人應依期貨交易相關法令及與本公司簽訂之受託契約規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三、委託人同意因電子傳輸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如信箱壅塞、斷線、網路壅塞等不可歸責於國泰期貨之因素造成傳輸阻礙,致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無法傳送或傳送遲延,乙方無須負責,委託人仍應履行結算交割義務,絕無異議。

    四、如電子郵件無法送達,或委託人無法開啟、閱讀郵件,乙方於必要時得採一般書面郵寄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以維護委託人之權益。郵寄地址以委託人於開戶文件所載通訊地址為準。

    五、委託人欲變更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寄送方式或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申請變更,其變更自乙方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

    六、委託人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證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七、本同意書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受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乙方得於合法之範圍內對本同意書之條款修正調整後逕予適用。

  • 共同行銷(透過期貨交易輔助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者適用之)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綜合證券)得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立約人即委託人(下稱甲方)倘係透過共同行銷辦理上開開戶之行為,茲聲明就下列有關共同行銷所為之聲明事項均已詳閱,並充分瞭解:

    一、甲方明瞭本受託買賣服務係由乙方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國泰綜合證券所提供,國泰綜合證券並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共用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所屬人員(下稱共同行銷人員)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甲方倘係透過共同行銷人員辦理上開開戶之行為,直接對乙方及國泰綜合證券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均由乙方及國泰綜合證券負責,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如因營業場所之設備失當致生損害時,其賠償責任由提供營業場所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負責,但國泰綜合證券對於損害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應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之。甲方倘因共同行銷與國泰綜合證券發生爭議,則負責辦理上開共同行銷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應協助甲方與國泰綜合證券進行聯繫協商。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因處理共同行銷之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國泰綜合證券依法令就甲方之姓名及地址(含郵寄地址及e-mail電郵地址)進行交互運用之對象分別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國泰綜合證券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通知國泰綜合證券或上開公司停止甲方資料之交互運用(國泰綜合證券之客戶服務專線為0809-080-288)。

    甲方明瞭乙方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國泰綜合證券提供本受託買賣服務,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作業及打擊資恐活動之目的,對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及其關聯人(如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乙方均毋須對甲方或甲方關聯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若甲方或甲方關聯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乙方於甲方開戶過程、開戶後乙方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或甲方與乙方進行各項交易時,得請甲方於乙方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甲方或甲方關聯人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甲方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乙方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甲方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資恐非法活動或交易、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活動,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將甲方與乙方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甲方或甲方關聯人有關之資料在乙方、乙方分支機構、乙方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以下簡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 共同申報準則聲明

    一、本人證明,就與本文件所有相關的帳戶,本人是帳戶持有人。

    二、本人已審閱、瞭解且同意如下事項: 貴公司為(1)相關服務及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業務之需要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2)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及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而蒐集本人的個人資料,並備存本文件所載資料。所蒐集之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要求期間內,以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提供貴公司、國內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IRS)及因以上目的作業需要之第三方處理及利用,國內稅務機關亦可能依據國際相關規定從而把資料轉交到本人的居住國家/地區的相關主管機關。(您可以至本公司各分支機構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惟本公司依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處理。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可能因此遲延處理或無法接受申請;且依據 FATCA 規定,倘客戶未依循辦理,將被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

    三、本人/本實體聲明就本人/本實體所知所信,本文件內所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備且為最新資訊;若與 貴公司既存資料不相符,本人會說明原因、提供相應的證明文據,且同意以本份自我證明文件之內容更新既存資料並作為提供主管機關資料之依據,並承諾,倘情況有所變更,以致影響本文件之資訊,或導致本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本實體會於狀態變更之30日內通知 貴公司並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 聲明書

    本開戶契約暨相關文件明細如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受託契約;交易細則;知會書;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期貨交易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權利義務說明書〈適用於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開戶者〉;結匯授權書及轉帳同意書;期貨交易人指定入金帳戶約定書;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同意書〈申請電子帳單者適用之〉;共同行銷;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共同申報準則聲明;本人均已詳讀上述全部契約內容且同意切實遵守,並擔保所提供之資料均為真實。特此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