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十五條(業務規則)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二、交易制度。 三、結算制度。 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五、期貨商之管理。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緊急處理措施。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第四十七條(業務規則)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 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 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服務費事項。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緊急處理措施。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法規名稱: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四十八條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 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明細表 。 期貨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但於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時, 國外期貨交易所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一、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 二、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 三、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保證 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四、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超過原始保證 金者,依期貨交易人指示提領及交付。 前項第三款所指之追加保證金,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 應即辦理催繳。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 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八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 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法規名稱: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三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法規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五十七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 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其低於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時,應即通 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合計數與其未了結部位原始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 委託人未能依前項規定之限期內補足差額者,期貨商得了結其期貨交易契 約。 第一項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標準。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該契約結算保證金為 基準加成計算,其成數由本公司訂定之;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原 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計算 方式由本公司訂定之。法規名稱: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修正(現行法規) 3 三、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 (一)保證金管理 1.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所繳存之現金交易保證金 ,需存放於以期貨商名義開設的客戶保證金專戶。 2.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現金交易保證金 ,期貨商應先審核確認,再將該筆提領款項由期貨商名義開 設的客戶保證金專戶撥轉至期貨交易人指定之銀行帳號。 3.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申請繳存及提領抵繳交易 保證金之有價證券,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 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交易管理 1.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時,必需確認該委託 之期貨交易人已存放足夠之交易保證金。 2.期貨商之主機若與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交易系統連線,該主機 系統應需檢核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是否足夠,若保證金不足, 該委託將不得執行。 (三)風險管理 1.期貨商執行盤中風險管理,應隨時追蹤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權 益,當發現其權益低於控管標準時,應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 注意。 2.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帳戶,其盤中或結帳後之 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立即通知期貨交易輔 助人,並同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 知。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 者,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期貨商應檢查保證金追繳紀錄,注意期貨交易人是否於所定 時間內補繳保證金,若有未依時間及金額補繳者,期貨商應 依受託契約處理其部位。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 代為沖銷交易者,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4.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進行盤中及盤後風險管理之原則與 程序,應記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向本公司申報,其日 常實際作業情形應與申報內容相符。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期貨交易人委託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 期貨商,期貨商依其通報內容處理及申報錯帳,並將處理結果 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 (五)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所交付之委託,應於每日結帳後編 製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將相關之結算報表交付期貨 交易輔助人。 (六)期貨商之內部稽核應每週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所交付委託之業務 進行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期貨交易輔助人應 確實遵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為準。 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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