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餽贈財物其最大差異在於下列何者之有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1.公司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來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是觸犯了刑法上之何種罪刑?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1)
(1) 詐欺罪
(2) 侵占罪
(3) 背信罪
(4) 工商秘密罪
(2) 2.A 受雇於公司擔任會計,因自己的財務陷入危機,多次將公司帳款轉入妻兒戶頭,是觸犯了刑法上之何種罪刑?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2)
(1) 工商秘密罪
(2) 侵占罪
(3) 侵害著作權罪
(4) 違反公平交易法
(1) 3.於公司執行採購業務時,因收受回扣而將訂單予以特定廠商,觸犯下列何種罪刑?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3)
(1) 背信罪
(2) 貪污罪
(3) 詐欺罪
(4) 侵占罪
(1) 4.如果你擔任公司採購的職務,親朋好友們會向你推銷自家的產品,希望你要採購時,你應該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4)
(1) 適時地婉拒,說明利益需要迴避的考量,請他們見諒
(2) 既然是親朋好友,就應該互相幫忙
(3) 建議親朋好友將產品折扣,折扣部分歸於自己,就會採購
(4) 可以暗中地幫忙親朋好友,進行採購,不要被發現有親友關係便可
(3) 5.小美是公司的業務經理,有一天巧遇國中同班的死黨小林,發現他是公司的下游廠商老闆。最近小美處理一件公司的招標案件,小林的公司也在其中,私下約小美見面,請求她提供這次招標案的底標,並馬上要給予幾十萬元的前謝金,請問小美該怎麼辦?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5)
(1) 退回錢,並告訴小林都是老朋友,一定會全力幫忙
(2) 收下錢,將錢拿出來給單位同事們分紅
(3) 應該堅決拒絕,並避免每次見面都與小林談論相關業務問題
(4) 朋友一場,給他一個比較接近底標的金額,反正又不是正確的,所以沒關係
(3) 6.公司發給每人一台平板電腦提供業務上使用,但是發現根本很少再使用,為了讓它有效的利用,所以將它拿回家給親人使用,這樣的行為是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6)
(1) 可以的,這樣就不用花錢買
(2) 可以的,因為,反正如果放在那裡不用它,是浪費資源的
(3) 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公司的財產,不能私用
(4) 不可以的,因為使用年限未到,如果年限到報廢了,便可以拿回家
(3) 7.公司的車子,假日又沒人使用,你是鑰匙保管者,請問假日可以開出去嗎?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7)
(1) 可以,只要付費加油即可
(2) 可以,反正假日不影響公務
(3) 不可以,因為是公司的,並非私人擁有
(4) 不可以,應該是讓公司想要使用的員工,輪流使用才可
(4) 8.阿哲是財經線的新聞記者,某次採訪中得知 A 公司在一個月內將有一個大的併購案,這個併購案顯示公司的財力,且能讓 A 公司股價往上飆升。請問阿哲得知此消息後,可以立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嗎?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8)
(1) 可以,有錢大家賺
(2) 可以,這是我努力獲得的消息
(3) 可以,不賺白不賺
(4) 不可以,屬於內線消息,必須保持記者之操守,不得洩漏
(4) 9.與公務機關接洽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49)
(1) 沒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花錢疏通而已,並不違法
(2) 唆使公務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配合浮報價額,僅屬偽造文書行為
(3) 口頭允諾行賄金額但還沒送錢,尚不構成犯罪
(4) 與公務員同謀之共犯,即便不具公務員身分,仍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處刑
(1) 10.甲君為獲取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行賄打點監評人員要求放水之行為,可能構成何罪?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0)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3) 背信罪
(4) 詐欺罪
(3) 11.公司總務部門員工因辦理政府採購案,而與公務機關人員有互動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1)
(1) 對於機關承辦人,經常給予不超過新台幣 5 佰元以下的好處,無論有無對價關係,對方收受皆符合廉政倫理規範
(2) 招待驗收人員至餐廳用餐,是慣例屬社交禮貌行為
(3)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機關公務員在簽准後可受邀參與
(4) 以借貸名義,餽贈財物予公務員,即可規避刑事追究
(1) 12.與公務機關有業務往來構成職務利害關係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2)
(1) 將餽贈之財物請公務員父母代轉,該公務員亦已違反規定
(2) 與公務機關承辦人飲宴應酬為增進基本關係的必要方法
(3) 高級茶葉低價售予有利害關係之承辦公務員,有價購行為就不算違反法規
(4) 機關公務員藉子女婚宴廣邀業務往來廠商之行為,並無不妥
(3) 13.下列何者不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禁止公務員收受之「財物」?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3)
(1) 旅宿業公關票
(2) 運動中心免費會員證
(3) 公司印製之月曆
(4) 農特產禮盒
(4) 14.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餽贈財物」,其最大差異在於下列何者之有無?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4)
(1) 利害關係
(2) 補助關係
(3) 隸屬關係
(4) 對價關係
(4) 15.廠商某甲承攬公共工程,工程進行期間,甲與其工程人員經常招待該公共工程委辦機關之監工及驗收之公務員喝花酒或招待出國旅遊,下列敘述何者為對?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5)
(1) 公務員若沒有收現金,就沒有罪
(2) 只要工程沒有問題,某甲與監工及驗收等相關公務員就沒有犯罪
(3) 因為不是送錢,所以都沒有犯罪
(4) 某甲與相關公務員均已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1) 16.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6)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3) 免除債務
(4)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17.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7)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3) 圖利罪
(4) 背信罪
(1) 18.下列關於政府採購人員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8)
(1) 非主動向廠商求取,偶發地收取廠商致贈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
(2)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額外服務
(3) 利用職務關係向廠商借貸
(4) 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2) 19.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內部宜納入何種檢舉人制度?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59)
(1) 告訴乃論制度
(2) 吹哨者(whistleblower)管道及保護制度
(3) 不告不理制度
(4) 非告訴乃論制度
(2) 20.檢舉人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貪污瀆職,必須於何時為之始可能給與獎金?      (工作項目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060)
(1) 犯罪未起訴前
(2) 犯罪未發覺前
(3) 犯罪未遂前
(4) 預備犯罪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