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之程序採書面請求原則及協議先行原則。即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該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倘拒絕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程序(流程)可圖示如下: 註一:實務上,因涉公務員是否失職及日後最終之賠償責任,故能達成協議者,可謂鳳毛龍麟,極為少數。 註二:國家賠償事件性質上雖屬公法事件,但立法上機於方便訴訟進行之考量,將其劃歸民事法院管轄,所以起訴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故國家賠償之程序可歸納如下: (一)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公務員所屬機關;如在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則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應載格式如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二) 在法定期間提出(國賠法第8條第1項):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三) 若請求權人於: 1.提出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2.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3.自開始協議之日,逾60日協議不成立 4.或雖未於60日,但已無達成協議之可能者,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按:應自提出請求之次日起6個月內為之,否則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繼續進行,屆時如果時效已經過,將發生請求權人失權之效果)。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英語:state compensation),又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之賠償。國家賠償法在多國有立法。 赔偿条件编辑基本的赔偿条件有:
其他条件请参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各國法律编辑中国大陆编辑中国大陆1995年就颁布了《國家賠償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审结的1055万个案件中,只有大约1500个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占总案件的万分之一,但其中450个案件获得法院做出赔偿的判决占国家赔偿案件的30%,赔偿金额为3,4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並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此类精神损害必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家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2013年至2018年10月,中国大陆的各级法院共受理2.8万余件国家赔偿案件,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2]。 案例编辑中華民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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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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