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休假 勞 基 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1955諮詢。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6個月至未滿1年 3 0
滿第1年 7 7
滿第2年 10 7
滿第3年 14 10
滿第4年 14 10
滿第5年 15 14
滿第6年 15 14
滿第7年 15 14
滿第8年 15 14
滿第9年 15 14
滿第10年 16 15
滿第11年 17 16
滿第12年 18 17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滿第13年 19 18
滿第14年 20 19
滿第15年 21 20
滿第16年 22 21
滿第17年 23 22
滿第18年 24 23
滿第19年 25 24
滿第20年 26 25
滿第21年 27 26
滿第22年 28 27
滿第23年 29 28
滿第24年 30 29
滿第25年 30 30

:::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 轉寄友人

  • 更新日期:2021-10-20

  • 我要繼續寫信

問題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答案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10611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特休日數

年資

修法前

修法後

6個月至未滿1

1

2年

10

3

10

14

4年

10

14

5

14

15

6

14

15

7年

14

15

8年

14

15

9年

14

15

10年

15

16

11年

16

17

12年

17

18

13年

18

19

14年

19

20

15年

20

21

16年

21

22

17年

22

23

18年

23

24

19年

24

25

20年

25

26

21年

26

27

22年

27

28

23年

28

29

24年

29

30

25年

30

30

例一:

  1. 勞工甲10521日到職,於105128日雖工作年資已達10個月又8天,但因未滿1年,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2. 勞工甲如1061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11日至1061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131)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3. 勞工甲如1062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爰自10621日至1071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例二:

  1. 勞工乙103101日到職,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自105101日,因年資已滿2年,取得7天特別休假(亦即自105101日至106930日,可排定特別休假7)
  2. 勞工乙如1061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所以,雇主應自10611日起至106930日,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7-01-11
  • 點閱次數:43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