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工法令条规,你了解多少?依据1955年劳工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此法令范围包含了:
皆受该法令之保护和约束。该项法令明文规定,雇主不能与受雇员工签署较基本利益规定为低的合约,否则即属无效。 至于劳工基本工作条件规定如后: A.需要多久之前呈上停职通知? 雇主或雇员可依据雇用合约上注明的停职通知期限呈上停职信以终止合约。如果在合约里没注明,将依据以下通知期限以及雇用年限:-
注:任何一方可放弃接受停职通知的权利 B. 工资应在多久内发出?
C. 基本工资率是多少? 也就正常工作间内应得的工资,但不包括休息日或公共假期的加班费
D. 正常工作时间是多少? 一个雇员不能被要求在以下的情形继续工作:-
E. 加班时间和工资率是多少?
F. 应有的公共假期和应付工资率是多少?
G. 应有的休息日和应付工资率是多少?
H. 应有的年假是多少? 一位雇员持续在一间公司工作,将可在每十二个月享有有薪年假:-
I. 应有的产假是多少?
J. 应有的病假是多少?
**如果必须入院留医,一个历年的病假总计60天 (Hospitalization Leave)。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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