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告訴之人,如果要告訴,可以委任代理人嗎?
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告訴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提起告訴案件無論在偵查或審判中,告訴人都可以委任代理人,而且該代理人不一定要有律師資格。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或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仍然可以命告訴人本人到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要提出委任書狀,才合乎規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71條之1)
告訴代理人是否須有律師資格?2021-02-28
犯罪被害人得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這時被害人的身分,同時為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而告訴人如果不克出席,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而代理人是否限於「律師」呢?
我們先比較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告訴代理人並沒有規定代理人的身分資格,而其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民事訴訟代理人部分,都有明定應委任律師。 故告訴代理人得由告訴人自行選任,地檢署、法院並無准駁代理之權力,但畢竟在處理案件、出庭臨機應變上,律師具有經驗和專業,還是建議委任律師為宜。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辯護人之權限1.固有權: 輔佐人輔佐人重在充實被告或自訴人事實上之攻擊或防禦權利,與辯護人強調法律上之防禦能力不同。輔佐人於起訴後,得陳述意見。至於被害人部分,其得否偕輔佐人到庭,容有爭議。 代理人(一)被告委任 一、 意義:代理人係受本人委任,於偵查或審判中代理本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效果,與本人自己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二、 得委任之人:本法規定被告、自訴人及告訴人均得委任代理人。 (一) 被告: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賭博罪,於偵查或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第36條)。 (二) 自訴人: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因此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37條) (三) 告訴人:亦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第236條之1第1項)。 三、 選任代理人: (一) 資格: 1、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應以律師充之,惟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第38條後段準用第29條)。 2、 自訴人委任之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37條第2項) 3、 告訴人選任之代理人之資格未有特別限制。 (二) 自訴人及被告選任之代理人準用選任辯護人相關規定: 1、 人數:委任之代理人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第38條準用第28條)。代理人有數人時,其文書應分別送達之(第38條準用第32條)。 2、 選任程式:選任代理人時,應提出委任書狀,該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案經發回更審或再議後,仍應再次提出(第38條準用第30條)。 3、 代理人權限:代理人如律師為代理人時,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38條準用第33條1項)。如非律師為代理人,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8條準用第33條2項)。 (三) 告訴人選任代理人之特別規定: 1、 偵查中之代理人:委任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第236條之1第2項)僅準用第28條(人數不得超過3人)以及第32條(文書送達)之規定。 2、 審判中之代理人:委任狀應向法院提出,除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外,並準用第33條關於閱卷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