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繼承遺產稅

相信不少民眾擁有「公同共有」土地,通常是因為繼承人對於如何繼承遺產無法達成協議,只好一起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大家都知道公同共有的土地如果要買賣的話有相當高的門檻,其實更麻煩的是地價稅的稅負因歸戶課稅的規定而相對較高。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必須合在一起計算地價稅,通常都會適用較高的稅率。舉例來說,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5筆總地價1,500萬元的土地,須適用千分之35的稅率,總稅額高達32萬7,250元,且由甲乙丙3人負連帶責任共同負擔。但如果甲乙丙3人協議分割繼承,由甲乙丙3人各自持分3之1,則每人持分土地地價500萬元,個人適用稅率千分之15,每人僅負擔地價稅額6萬9,350元。3人總稅額只有20萬8,050元,與公同共有的總稅額32萬7,250元差距相當大。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只有一張記載全部稅額的稅單,如果設有管理人,則由管理人負責繳納全部稅負。如果沒有管理人,則甲乙丙3人不管是誰收到這張稅單,都必須負責繳納全部稅額。也因此常有民眾向稅捐局申請就其個人應有權利的部分分別開立稅單,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甲的應有權利是3分之1,則甲可以要求稅捐局開立109,083元的稅單,餘218,167元由乙丙負責繳納,但是乙丙如果未繳納時,則甲乙丙3人仍然共同負有連帶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手腳要快,一定要在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如果超過繳納期限才申請的話,依規定仍然是要處以滯納金的,民眾須多加留意。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稅務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稅捐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分機411~416,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22-876400

公同共有繼承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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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稅目別發表者發表時間內容
公同共有土地繼承,如何能知道實際繼承持分 遺產稅 戴進隆 2022-06-03 06:09:00 媽媽於105年突擁有公同共有土地68筆,無權狀,謄本上為公同共有1008分之12。據說39年媽媽外勞過世留下。今媽媽過世,要申報遺產稅,申報時需探討原因,並要取得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年代久遠,好幾代的事,人事皆非,公同共有1008分之12。也不知幾人分。請協助申報遺產稅。謝謝!
序號回應者回應時間回應內容
1 戴進隆 2022-06-03 06:22:00 更正::外公
2 戴進隆 2022-06-03 06:28:00 像這種莫名其妙,天掉下的刀子,能不能拋棄!如何拋棄。
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6-08 14:37:00 您好,有關詢問辦理遺產稅申報及拋棄繼承相關問題案,提供相關法令規定供參考: 一、臺端母親過世時持有公同共有土地,建議向地政機關查調土地謄本以釐清公同共有原因,若為繼承,再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4條規定編製繼承系統表並分算被繼承人之潛在持分,申報遺產稅;至聲請拋棄繼承權,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設籍地之地方法院提出。 二、以上說明,或如就具體案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三、附註相關法令: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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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 1 頁,3 筆資料)

文|蔡佳峻會計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繼承人因遺產分配有歧見,延誤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導致被裁處罰鍰及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建議民眾,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宜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以省去不必要之困擾。

該局說明,為了爭遺產,賭氣不處理遺產稅,至少衍生三種麻煩:

一、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遺產稅,恐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二、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繳納遺產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未繳清遺產稅之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

三、依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地政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等。

該局呼籲,繼承人間或許因長久不睦,無法短時間內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切勿因一時的賭氣,而消極不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遺產稅,如此將面臨財產上的損失。為維護繼承人之權益,請民眾將繼承紛爭暫擺兩邊,申報繳納遺產稅方為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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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今年4月27日的國稅局新聞稿,內容雖然看來平凡無奇,但「繼承」這檔事,自古以來,背後角力往往是波濤洶湧,充滿腥風血雨,這些在《雍正王朝》等歷史電視劇中都有演,大家應該不陌生吧!

新聞稿中雖提醒大家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之後果,但卻未告訴大家解決之道,究竟如何避免被處罰鍰、強制執行與最高可達20倍之登記規費呢?讓我們來看個案例吧~

郭老先生生前是個成功的企業家,過世後留下鉅額財產,其長子郭大明、次子郭大成及長女郭小婉三位繼承人對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郭大成與郭小婉自認只要不配合蓋章辦理遺產申報與繼承登記,便可增加遺產分配的話語權,身為長子的郭大明眼見法定期限即將到來,不知該如何是好...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納稅義務人1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繼承人為2人以上,…,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此時郭大明可以:

(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在遺產稅申報書上蓋章,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款,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2)接著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時郭大明不必會同郭大成與郭小婉,更不用蓋他們的印章即可逕行辦理。此外,郭大明亦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部分登記規費。

如此一來,可暫時解決問題,避免逾期被稽徵機關或地政機關處罰,日後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割如達成共識,仍然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這邊還要提醒大家一件事,在全部應納稅款繳清前,還是無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以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的喔(例如出售或抵押貸款)。

最後與大家分享清朝康熙大學士張英的一封家書,當年張家老家因修建府第時,與鄰居對於地界爭執不清,管家寫信到京城給張英詢問該如何處理,張英回信說:「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退一步海闊天空,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榮耀,應歸全體繼承人共享,親情是再多金錢買不到的,切莫因爭產而破壞家人感情,與各位讀者共勉之。

公同共有繼承遺產稅

繼承人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免逾期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會同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遺產分配及遺產稅分攤談不攏,繼承人間於法院訴訟中,不願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乃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4)繳納25萬元的遺產稅,並於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0-20 更新日期:2022-10-18 點閱次數: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