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用地蓋房子

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
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
    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
    此限。
  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
  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
  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
  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
    制。
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
    ,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
    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
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
    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
    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
    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
    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
    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
    、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
    ,增列使用項目後辦理。但都市計畫書圖已敘明得依本方案辦理或公
    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者,不在此限。
    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
    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第二點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
    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七、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
    ,得合併規劃興建。
    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及超級市場者,
    亦同。
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在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
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
    積不得超過一、000平方公尺。
    車站、體育場、市場及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
    應附具交通衝擊評估,一併報核。
十、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十一、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規定
    如下: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
│公共設施│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說      明│
│類    別│        │              │          │
├────┼────┼───────┼─────┤
│一、市場│1.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零售市場│
│        │上住宅使│,且其經營型態│用地三層以│
│        │用。    │應為超級市場。│上興建住宅│
│        │        │2.市場用地面積│,可解決住│
│        │        │0.一公頃以上│宅供應不足│
│        │        │。            │,一方面亦│
│        │        │3.面臨道路寬度│可提高私人│
│        │        │十公尺以上,不│投資興建市│
│        │        │足者應自建築線│場之意願。│
│        │        │退縮補足十公尺│2.面臨道路│
│        │        │寬度後建築,其│寬度及專用│
│        │        │退縮地不得計入│出入口之限│
│        │        │法定空地面積,│制,係為顧│
│        │        │但得計算建築容│及使用戶及│
│        │        │積,並另設專用│市場出入之│
│        │        │出入口、樓梯、│方便,與交│
│        │        │通道及停車空間│通之流暢。│
│        │        │,以與市場使用│3.市場用地│
│        │        │部分區隔。    │依本方案作│
│        │        │4.市場用地為公│第 1項使用│
│        │        │有者,得依法價│者,其三樓│
│        │        │撥,其為私有者│以上不得兼│
│        │        │應依協議收購方│作第 2項第│
│        │        │式取得,如由私│(2) 款之使│
│        │        │人團體投資興建│用。      │
│        │        │,得依法租用公│4.零售市場│
│        │        │有土地。      │用地在省屬│
│        │        │              │地區,得於│
│        │        │              │二樓以上興│
│        │        │              │建住宅。  │
│        │        │              │5.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 1項使用│
│        │        │              │時,如使用│
│        │        │              │一樓作市場│
│        │        │              │確已足敷需│
│        │        │              │用者,二樓│
│        │        │              │得暫作第 2│
│        │        │              │項之使用,│
│        │        │              │惟若必需使│
│        │        │              │用二樓作市│
│        │        │              │場使用時,│
│        │        │              │應確實予以│
│        │        │              │回復作市場│
│        │        │              │使用。    │
│        ├────┼───────┼─────┤
│        │2.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公共使用│
│        │上作下列│  。          │包括:醫療│
│        │使用:  │2.面臨道路寬度│衛生設施:│
│        │(1) 公共│  十公尺以上,│以醫療機構│
│        │使用:醫│  不足者應自建│、護理機構│
│        │療衛生設│  築線退縮補足│、醫事檢驗│
│        │施、社區│  十公尺寬度建│所、物理治│
│        │通信設施│  築,其退縮地│療所、職能│
│        │、社區安│  不計入法定空│治療所為限│
│        │全設施、│  地面積,並另│。        │
│        │公用事業│  設專用出入口│社區通信設│
│        │服務所、│  、樓梯、通道│施:以郵政│
│        │公務機關│  。          │支局、代辦│
│        │辦公室、│3.市場用地三樓│所、電信支│
│        │社會教育│  以上作第(1) │局、無線設│
│        │機構、社│  款之使用,得│備及機房、│
│        │會福利設│  依法徵收,徵│辦事處為限│
│        │施、集會│  收計畫書內應│。        │
│        │所、民眾│  敘明准許使用│社區安全設│
│        │活動中心│  之項目,作第│施:以消防│
│        │。      │  (2) 款使用者│隊、警察分│
│        │(2) 商業│  ,須依協議收│局、派出所│
│        │使用。  │  購方式取得。│為限。    │
│        │        │  如由私人或團│公用事業服│
│        │        │  體投資興建,│務所:以自│
│        │        │  得依法租用公│來水、電力│
│        │        │  有土地。    │、公共汽車│
│        │        │              │、瓦斯(不│
│        │        │              │包括儲存及│
│        │        │              │販賣)為限│
│        │        │              │。        │
│        │        │              │公務機關辦│
│        │        │              │公室:以各│
│        │        │              │級行政機關│
│        │        │              │、各級民意│
│        │        │              │機關為限。│
│        │        │              │社會教育機│
│        │        │              │構:以圖書│
│        │        │              │館或圖書室│
│        │        │              │、文物陳列│
│        │        │              │室、紀念館│
│        │        │              │、兒童及青│
│        │        │              │少年育樂設│
│        │        │              │施為限。  │
│        │        │              │社會福利設│
│        │        │              │施:以老人│
│        │        │              │福利機構、│
│        │        │              │身心障礙者│
│        │        │              │福利機構、│
│        │        │              │家庭福利機│
│        │        │              │構、少年福│
│        │        │              │利機構及兒│
│        │        │              │童福利機構│
│        │        │              │為限。    │
│        │        │              │2.商業使用│
│        │        │              │:在臺北市│
│        │        │              │轄屬地區,│
│        │        │              │按其毗鄰土│
│        │        │              │地使用分區│
│        │        │              │之使用管制│
│        │        │              │規定辦理。│
│        │        │              │在省或高雄│
│        │        │              │市轄屬地區│
│        │        │              │,按商業區│
│        │        │              │之使用管制│
│        │        │              │規定使用。│
│        │        │              │但不得作為│
│        │        │              │旅館、酒家│
│        │        │              │(館)、茶│
│        │        │              │室、咖啡廳│
│        │        │              │、舞廳、夜│
│        │        │              │總會、歌廳│
│        │        │              │或其他類似│
│        │        │              │營業場所使│
│        │        │              │用。      │
│        │        │              │3.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二項第(2│
│        │        │              │) 款使用者│
│        │        │              │,其三樓以│
│        │        │              │上不得兼作│
│        │        │              │,不得兼作│
│        │        │              │第一項之使│
│        │        │              │用。      │
│        │        │              │4.市場用地│
│        │        │              │在省屬地區│
│        │        │              │,得於二樓│
│        │        │              │以上作本(│
│        │        │              │第(2)項 │
│        │        │              │之使用。  │
│        │        │              │5.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 2項使用│
│        │        │              │時,如使用│
│        │        │              │一樓作市場│
│        │        │              │確已足敷攤│
│        │        │              │位需要者,│
│        │        │              │二樓得暫作│
│        │        │              │第 2項之使│
│        │        │              │用,惟若將│
│        │        │              │來必需使用│
│        │        │              │二樓作市場│
│        │        │              │使用時,應│
│        │        │              │確實予以回│
│        │        │              │復作市場使│
│        │        │              │用。      │
│        ├────┼───────┼─────┤
│        │3.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市場用地│
│        │上或地下│  。          │三樓以上或│
│        │作停車場│2.市場用地面積│地下興建停│
│        │使用,地│0.一公頃以上│車場可解決│
│        │下作資源│。            │停車場供應│
│        │回收站、│3.面臨道路寬度│不足之問題│
│        │變電所及│十公尺以上,並│,並可提高│
│        │其必要機│另設專用出入口│私人投資興│
│        │電設施。│、樓梯、通道。│建市場意願│
│        │        │其四週道路如已│。        │
│        │        │闢建完成,並規│2.面臨道路│
│        │        │劃有單行道系統│寬度及專用│
│        │        │,則准許面臨道│出入口之限│
│        │        │路寬度為八公尺│制,係為顧│
│        │        │以上。        │及使用戶及│
│        │        │4.市場用地作本│市場出入之│
│        │        │項之使用,得依│方便與交通│
│        │        │法徵收,除作停│之流暢。  │
│        │        │車場使用外,徵│3.市場地下│
│        │        │收計畫書內應敘│作資源回收│
│        │        │明准許使用之項│站使用時,│
│        │        │目。如由私人或│應妥予規劃│
│        │        │團體投資興建,│,並確實依│
│        │        │得依法租用公有│環境保護有│
│        │        │土地。        │關法令實施│
│        │        │              │管理。    │
├────┼────┼───────┼─────┤
│二、公園│地下作下│1.面臨道路寬度│都市計畫內│
│        │列使用:│八公尺以上,並│停車場不敷│
│        │1.停車場│另設專用出入口│使用,該公│
│        │        │、通道。      │園地下准予│
│        │        │2.應有完善之通│興建停車場│
│        │        │風及消防設備。│,以解決停│
│        │        │3.公園用地作本│車場不足之│
│        │        │項規定使用時,│問題。    │
│        │        │覆土深度應在二│          │
│        │        │公尺以上。    │          │
│        │        │4.公園用地作本│          │
│        │        │項之使用,得依│          │
│        │        │法徵收。如由私│          │
│        │        │人或團體投資興│          │
│        │        │建,得依法租用│          │
│        │        │公有土地。    │          │
│        ├────┼───────┼─────┤
│        │2.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
│        │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
│        │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
│        │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
│        │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
│        │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
│        │        │,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
│        │        │以上),另一條│共安全。  │
│        │        │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
│        │        │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
│        │        │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
│        │        │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
│        │        │設備。        │場、撞球場│
│        │        │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
│        │        │項規定使用時,│限。      │
│        │        │覆土深度在二公│          │
│        │        │尺以上。      │          │
│        │        │4.公園用地作兒│          │
│        │        │童遊樂設施、游│          │
│        │        │泳池及其必須之│          │
│        │        │附屬設施使用,│          │
│        │        │得依法徵收,徵│          │
│        │        │收計畫書內應敘│          │
│        │        │明准許使用之項│          │
│        │        │目。作運動康樂│          │
│        │        │設施(游泳池除│          │
│        │        │外)及其必需之│          │
│        │        │附屬設施使用者│          │
│        │        │,應依協議收購│          │
│        │        │方式取得。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
│        │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
│        │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  │地下准予興│
│        │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
│        │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
│        │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
│        │線系統、│口通道。      │以解決配水│
│        │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
│        │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
│        │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
│        │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          │
│        │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
│        │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
│        │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
│        │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
│        │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
│        │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妨│
│        │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
│        │電設施、│此限。        │各項設施之│
│        │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    │
│        │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
│        │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
│        │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
│        │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
│        │電設施。│。            │使用時,應│
│        │        │              │妥予規劃,│
│        │        │              │並確實依環│
│        │        │              │境保護有關│
│        │        │              │法令管理。│
│        ├────┼───────┼─────┤
│        │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
│        │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下准予興│
│        │。      │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
│        │        │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
│        │        │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
│        │        │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
│        │        │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
│        │        │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
│        │        │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
│        │        │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
│        │        │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
│        │        │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
│        │        │交通。        │制,係為便│
│        │        │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
│        │        │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
│        │        │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
│        │        │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
│        │        │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
│        │        │;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
│        │        │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
│        │        │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
│        │        │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
│        │        │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
│        │        │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
│        │        │以上。        │比例及一定│
│        │        │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
│        │        │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
│        │        │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
│        │        │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
│        │        │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
│        │        │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
│        │        │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
│        │        │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
│        │        │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
│        │        │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
│        │        │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
│        │        │不得超過總樓地│4.准許條件│
│        │        │板面積二分之一│(8) 所列舉│
│        │        │。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
│        │        │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
│        │        │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
│        │        │二倍。        │之行業類別│
│        │        │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
│        │        │項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
│        │        │政府整體規劃設│。        │
│        │        │置者外,以該公│          │
│        │        │園用地五百公尺│          │
│        │        │範圍內未規劃商│          │
│        │        │業區者為限。  │          │
│        │        │7.公園用地依本│          │
│        │        │項使用者應依協│          │
│        │        │議收購方式取得│          │
│        │        │,如由私人或團│          │
│        │        │體投資興建,得│          │
│        │        │依法租用公有土│          │
│        │        │地。          │          │
│        │        │8.商業使用性質│          │
│        │        │,限日常用品零│          │
│        │        │售業,一般零售│          │
│        │        │業(不包括汽車│          │
│        │        │、機車、自行車│          │
│        │        │零件修理)、日│          │
│        │        │常服務業(不包│          │
│        │        │括洗染)、一般│          │
│        │        │事務所及便利商│          │
│        │        │店。          │          │
├────┼────┼───────┼─────┤
│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
│        │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
│        │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
│        │。      │不在此限。    │限制,可解│
│        │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
│        │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    │
│        │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
│        │。      │通道。        │地下准予興│
│        │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
│        │房。    │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
│        │5.自來水│設備。        │機電設施,│
│        │配水池及│4.作第 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
│        │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
│        │、下水道│之廣場用地。  │設施用地取│
│        │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
│        │站、截流│作第 1項、第 3│3.廣場用地│
│        │站、污水│項、第 4項、第│地下作上項│
│        │處理設施│ 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
│        │及必要之│ 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
│        │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 1│好安全設施│
│        │。      │項使外徵收計畫│。        │
│        │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
│        │。      │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
│        │7.藝文展│第 2項或第 6項│站、污水處│
│        │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
│        │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
│        │中心。  │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
│        │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
│        │收站。  │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
│        │        │。            │管理。    │
│        │        │              │5.運動康樂│
│        │        │              │設施之使用│
│        │        │              │同「公園用│
│        │        │              │地」之使用│
│        │        │              │類別。    │
├────┼────┼───────┼─────┤
│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
│        │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
│        │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
│        │使用外,│口、通道。    │車問題之解│
│        │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下准│
│        │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
│        │1.停車場│設備。        │水配水池、│
│        │。      │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
│        │2.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
│        │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
│        │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
│        │、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
│        │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之│
│        │站及必要│之項目。      │設置,維護│
│        │之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
│        │備。    │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
│        │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
│        │房、變電│適當間隔。    │都市發展需│
│        │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      │
│        │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
│        │施。    │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
│        │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
│        │  收站。│              │好安全維護│
│        │        │              │並不得妨礙│
│        │        │              │地面設施之│
│        │        │              │功能。並減│
│        │        │              │低其對學校│
│        │        │              │使用人員之│
│        │        │              │妨礙。    │
├────┼────┼───────┼─────┤
│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
│道路    │列使用  │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
│        │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
│        │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
│        │。      │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
│        │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  │
│        │。      │備。          │2.准許條件│
│        │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
│        │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
│        │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
│        │。      │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
│        │7.加油(│意。          │行業類別,│
│        │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
│        │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
│        │出所。  │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  │
│        │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          │
│        │、民眾活│零件修理),日│          │
│        │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          │
│        │10. 抽水│括洗染),一般│          │
│        │站。    │事務所。      │          │
│        │11. 天然│              │          │
│        │瓦斯減壓│              │          │
│        │站。    │              │          │
│        │12. 公車│              │          │
│        │站務設施│              │          │
│        │及調度站│              │          │
│        │。      │              │          │
│        │13. 其他│              │          │
│        │政府必要│              │          │
│        │要之機關│              │          │
│        │。      │              │          │
│        │14. 變電│              │          │
│        │所。    │              │          │
│        │15. 電信│              │          │
│        │機房。  │              │          │
│        │16. 資源│              │          │
│        │回收站。│              │          │
│        │17. 自來│              │          │
│        │水配水池│              │          │
│        │及其加壓│              │          │
│        │站。    │              │          │
├────┼────┼───────┼─────┤
│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          │
│站      │作下列使│二樓以上。    │          │
│        │用:    │2.應另設專用出│          │
│        │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          │
│        │位辦公處│道。          │          │
│        │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          │
│        │設施。  │本項之使用,得│          │
│        │        │依法徵收,徵收│          │
│        │。      │計畫書內應敘明│          │
│        │        │准許使用項目。│          │
│        │        │如由私人或團體│          │
│        │        │投資興建,得依│          │
│        │        │法租用公有土地│          │
│        │        │。            │          │
│        ├────┼───────┼─────┤
│        │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
│        │        │站二樓以上。  │層作停車場│
│        │        │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
│        │        │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
│        │        │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
│        │        │入口、樓梯、通│利用。    │
│        │        │道。          │2.為使停車│
│        │        │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
│        │        │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
│        │        │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
│        │        │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
│        │        │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
│        │        │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
│        │        │限。          │,以確保交│
│        │        │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
│        │        │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
│        │        │法徵收,如由私│。        │
│        │        │人或團體投資興│          │
│        │        │建,得依法租用│          │
│        │        │公有土地。    │          │
├────┼────┼───────┼─────┤
│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
│場      │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
│        │所。    │,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
│        │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
│        │(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
│        │。      │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
│        │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
│        │性之餐飲│、通道。      │服務設施。│
│        │服務。  │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
│        │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
│        │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
│        │。      │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
│        │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
│        │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  │其使用型態│
│        │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
│        │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
│        │、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
│        │保養業、│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
│        │汽機車零│。            │利用,並維│
│        │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
│        │。      │用外,僅作第 1│置公共設施│
│        │7.變電所│項、第 5項、第│之機能。  │
│        │及其必要│ 7項、第 8項、│3.停車場地│
│        │機電設施│第 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
│        │。      │、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
│        │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
│        │、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
│        │、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
│        │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
│        │場。    │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
│        │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
│        │。      │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
│        │10. 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
│        │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      │
│        │。      │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
│        │11. 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 所列舉之│
│        │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
│        │。      │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
│        │12. 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
│        │。      │有土地。      │行業類別,│
│        │13. 地下│5.作第 3.4.12.│由直轄市、│
│        │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
│        │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  │
│        │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          │
│        │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          │
│        │水處理設│。            │          │
│        │施及必要│6.作第 1項至第│          │
│        │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          │
│        │施,地上│加油(氣)站應│          │
│        │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          │
│        │室。    │,得於地上及地│          │
│        │14. 地下│下各樓層設置。│          │
│        │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          │
│        │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          │
│        │        │業、一般零售業│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自│          │
│        │        │由職業事務所及│          │
│        │        │金融分支機構。│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自│          │
│        │        │由職業事務所及│          │
│        │        │金融分支機構。│          │
├────┼────┼───────┼─────┤
│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
│        │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
│        │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
│        │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
│        │用:    │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
│        │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
│        │。      │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
│        │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
│        │商店街。│在此限。      │政建設之發│
│        │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  │
│        │難室。  │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
│        │4.污水處│設備。        │4 所列舉之│
│        │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
│        │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
│        │站。    │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
│        │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
│        │房。    │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
│        │        │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
│        │        │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  │
│        │        │零售業(不包括│          │
│        │        │汽車、機車、自│          │
│        │        │行車零件修理)│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社│          │
│        │        │區通訊設施、公│          │
│        │        │務機關、飲食業│          │
│        │        │餐飲業、一般服│          │
│        │        │務業及無人銀行│          │
│        │        │、自動櫃員機。│          │
├────┼────┼───────┼─────┤
│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
│        │。      │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
│        │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
│        │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
│        │處所。  │度站用地。    │用地闢建時│
│        │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
│        │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
│        │、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
│        │收站。  │、樓梯、通道。│用或設施。│
│        │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
│        │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
│        │及機房。│設備。        │及其使用型│
│        │5.變電所│4.第 1項至第 6│態、樓地板│
│        │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
│        │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
│        │施。    │5.作第 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
│        │6.調度站│ 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
│        │。      │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    │
│        │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
│        │樓除 1至│樓部分作第 7項│ 9所列舉之│
│        │ 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
│        │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
│        │列使用:│積三分之一。  │允許使用之│
│        │(1) 旅遊│6.作第 7項或第│行業類別,│
│        │服務。  │ 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
│        │(2) 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
│        │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  │
│        │務。    │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
│        │(3) 銀行│。            │一樓作商業│
│        │及保險服│7.作第 1項至第│使用,規定│
│        │務。    │ 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
│        │(4) 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
│        │餐飲。  │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
│        │(5) 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
│        │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
│        │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
│        │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
│        │上除 1至│地。          │共設施之機│
│        │ 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      │
│        │,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          │
│        │使用:  │先徵得該管車站│          │
│        │(1) 百貨│主管機關同意;│          │
│        │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          │
│        │店街。  │觀光主管機關所│          │
│        │(2) 餐飲│定之相關規定。│          │
│        │服務。  │9.商場使用性質│          │
│        │(3) 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          │
│        │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          │
│        │處所。  │業(不包括汽車│          │
│        │(4) 旅館│、機車、自行車│          │
│        │、觀光旅│零件修理)、日│          │
│        │館。    │常服務業(不包│          │
│        │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          │
│        │ 1至 6項│事務所、自由職│          │
│        │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          │
│        │作商場或│分支機構。    │          │
│        │商店街。│              │          │
├────┼────┼───────┼─────┤
│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 1項使用│1.綠地下准│
│        │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
│        │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
│        │。      │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
│        │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
│        │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
│        │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    │
│        │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 1項│
│        │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
│        │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
│        │回收站及│。            │,一則基於│
│        │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
│        │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
│        │3.變電所│設備。        │使車輛出入│
│        │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免致擁塞之│
│        │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      │
│        │。      │依法徵收。除作│          │
│        │4.天然瓦│第 1項使用外,│          │
│        │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          │
│        │。      │敘明准許使用項│          │
│        │        │目。如由私人或│          │
│        │        │團體投資興建,│          │
│        │        │得依法租用公有│          │
│        │        │土地。        │          │
├────┼────┼───────┼─────┤
│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
│電所    │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
│        │1.電業有│下變電所。    │用可使樓層│
│        │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
│        │處所。  │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
│        │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
│        │。      │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
│        │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
│        │、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
│        │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
│        │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
│        │。      │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
│        │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
│        │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
│        │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
│        │宅。    │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
│        │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
│        │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 6所列舉之│
│        │。      │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
│        │8.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
│        │公處所。│. 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
│        │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
│        │10. 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市、縣│
│        │及餐飲服│。            │(市)政府│
│        │務。    │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    │
│        │11. 銀行│下層時,得免計│          │
│        │。      │算建築容積。  │          │
│        │        │5.變電所第8.9.│          │
│        │        │10.11.項之使用│          │
│        │        │時,其停車空間│          │
│        │        │不得少於建築技│          │
│        │        │術規則所定標準│          │
│        │        │之二倍。      │          │
│        │        │6.變電所用地作│          │
│        │        │第9.10.11.項之│          │
│        │        │使用,限於毗鄰│          │
│        │        │商業區之變電所│          │
│        │        │。            │          │
│        │        │7.商業使用性質│          │
│        │        │,限日常用品零│          │
│        │        │售業,一般零售│          │
│        │        │業(不包括汽車│          │
│        │        │、機車、自行車│          │
│        │        │零件修理)、日│          │
│        │        │常服務業(不包│          │
│        │        │括洗染)、一般│          │
│        │        │事務所。      │          │
├────┼────┼───────┼─────┤
│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
│育場    │列使用  │.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
│        │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
│        │。      │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
│        │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
│        │。      │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
│        │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
│        │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        │。      │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
│        │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    │
│        │樂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
│        │6.電信機│通道。        │展覽場之使│
│        │房。    │3.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
│        │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
│        │配水池及│設備。        │體育場之意│
│        │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
│        │所需之機│上列第 1項、第│之規定係為│
│        │電及附屬│ 2項或第 6項至│避免影響原│
│        │設施。  │第 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
│        │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
│        │收站。  │第 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
│        │        │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
│        │        │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
│        │        │目。作3.4.5.(│安全與衛生│
│        │        │游泳池除外)項│。        │
│        │        │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
│        │        │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
│        │        │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
│        │        │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
│        │        │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    │
│        │        │。            │          │
│        │        │5.依本方案作商│          │
│        │        │場、展覽場使用│          │
│        │        │者,應不得貯存│          │
│        │        │具有危險性或有│          │
│        │        │礙環境衛生之物│          │
│        │        │品。商場經營以│          │
│        │        │體育用品、科學│          │
│        │        │儀器、書報、文│          │
│        │        │具、紙張、照相│          │
│        │        │器材、藝品、玩│          │
│        │        │具、鮮花、餐飲│          │
│        │        │等零售業為限。│          │
│        │        │6.作上列之使用│          │
│        │        │時,應先徵得該│          │
│        │        │管主管機關同意│          │
│        │        │。            │          │
├────┼────┼───────┼─────┤
│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
│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
│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應為│站及抽水站│
│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
│站及焚化│之辦公處│。            │及焚化場用│
│場、垃圾│所。    │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
│處理場  │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
│        │。      │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
│        │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
│        │。      │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
│        │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
│        │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
│        │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
│        │。      │積。但得計算建│。        │
│        │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
│        │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
│        │康樂設施│梯、通道。    │出入口通道│
│        │。      │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
│        │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
│        │綠地。  │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
│        │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  │
│        │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          │
│        │9.電信機│。            │          │
│        │房。    │4.運動康樂設施│          │
│        │10. 資源│之使用同「公園│          │
│        │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          │
│        │        │別。          │          │
├────┼────┼───────┼─────┤
│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
│童遊樂場│場使用  │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
│        │        │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
│        │        │道。          │童遊樂場地│
│        │        │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
│        │        │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
│        │        │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
│        │        │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
│        │        │依法徵收。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
│關用地  │。      │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
│        │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
│        │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
│        │3.地下興│道。          │利用,以適│
│        │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
│        │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  │
│        │其加壓站│設備。        │2.面臨道路│
│        │、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
│        │、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
│        │水站用地│法徵收。      │之限制,係│
│        │。      │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
│        │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
│        │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
│        │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  │兼顧機關用│
│        │。      │              │地之運作。│
└────┴────┴───────┴─────┘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
┌───┬────┬───────┬──────┐
│公共設│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說        明│
│施類別│        │              │            │
├───┼────┼───────┼──────┤
│一、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
│園    │  。    │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
│      │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
│      │。      │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
│      │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        │
│      │。      │。            │2.規定建地面│
│      │4.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
│      │臺。    │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
│      │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
│      │心。    │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市民│
│      │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  │
│      │育機構  │。            │3.儲水池之機│
│      │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
│      │。      │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
│      │8.運動康│應有整體性計畫│地下作儲水池│
│      │樂遊憩設│。            │使用時,予以│
│      │施。    │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      │
│      │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
│      │、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
│      │動中心  │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
│      │10. 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        │
│      │場。    │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
│      │11. 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
│      │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
│      │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
│      │壓站、下│公有土地。    │、游泳池),│
│      │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
│      │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
│      │截水站、│上之綠覆地。  │置常破壞原有│
│      │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
│      │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
│      │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
│      │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
│      │施。    │予設置者,得免│例。        │
│      │12. 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
│      │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  │可解決已開發│
│      │站。    │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
│      │13. 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
│      │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
│      │、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
│      │海岸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
│      │駐所。  │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
│      │14. 兒童│備。          │劃。        │
│      │遊樂設施│              │            │
│      │。      │              │            │
│      │15. 都市│              │            │
│      │防災救災│              │            │
│      │設施。  │              │            │
├───┼────┼───────┼──────┤
│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
│童遊樂│。      │頃以上。      │用地依上列各│
│場    │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
│      │。      │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
│      │        │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
│      │        │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      │
│      │        │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
│      │        │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
│      │        │之五十。      │面積及建蔽率│
│      │        │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
│      │        │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
│      │        │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
│      │        │規劃開闢。    │使用。      │
│      │        │4.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
│      │        │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
│      │        │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
│      │        │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
│      │        │興建,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
│      │        │用公有土地。  │兒童遊樂場,│
│      │        │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
│      │        │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
│      │        │教育或社會福利│頃。        │
│      │        │主管機關同意。│            │
├───┼────┼───────┼──────┤
│三、體│1.看臺下│1.作第 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
│育場  │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
│      │用:    │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
│      │(1) 展覽│公頃以上。    │用。        │
│      │場。    │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
│      │(2) 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
│      │場。    │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
│      │(3) 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
│      │。      │生之物品。    │之機能,並維│
│      │(4) 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
│      │隊址。  │第一項第(2) 款│景觀、公共安│
│      │(5) 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  │
│      │派出所。│2 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
│      │(6) 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
│      │分隊。  │第 1項第(2) 款│之需要,體育│
│      │(7) 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
│      │所。    │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  │
│      │(8) 有關│許使用之項目,│            │
│      │辦公室。│作第 1項第(1) │            │
│      │(9) 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            │
│      │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            │
│      │。      │。如由私人或團│            │
│      │(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            │
│      │機房。  │依法租用公有土│            │
│      │2.音樂廳│地。          │            │
│      │臺。    │4.作上述之使用│            │
│      │        │時,應先徵得該│            │
│      │        │管主管機關同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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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
│油站  │。      │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
│      │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
│      │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    │
│      │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
│      │。      │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
│      │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
│      │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
│      │售。    │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
│      │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
│      │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
│      │驗。    │此限。        │暢,功能之發│
│      │        │4.應有完善之通│揮。        │
│      │        │風、消防及安全│            │
│      │        │設備。        │            │
│      │        │5.加油站用地作│            │
│      │        │第 1項使用,得│            │
│      │        │依法徵收。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        │6.加油站作上述│            │
│      │        │使用時,不得超│            │
│      │        │過加油站用地面│            │
│      │        │積之三分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