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農舍興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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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宜蘭縣政府
發文機關: 宜蘭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7.02.01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07001867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
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審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與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三條之一之農舍興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應檢附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日前二年內下列之一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核定計畫書影本(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零點一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三萬零六百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限內之證明。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
前項申請人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但書,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免檢附前項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三、興建農舍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如屬都市計畫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第二點之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畫書。
(五)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六)前款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
(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地及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築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
(八)農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核發之無自用農舍證明。
(九)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四、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農舍之需求。
(二)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
(三)產銷計畫(生產及銷售規畫)。
(四)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及對農業環境之影響。
(五)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
(六)其他。

五、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農舍用地之配置應依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附件之經營計畫書格式指導申請人,以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或其他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適當位置,且限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百分之四十範圍內。

六、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宜蘭縣廢(污)水排入農田灌排系統加嚴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農業處受理、現勘並提供初審意見,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八、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業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具有專門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案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派員列席。

九、依本要點核發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前項有效期限內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得於期限屆至前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圖表附件:
  •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odt
  • 切結書.odt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審查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與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三條
    之一之農舍興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應檢附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日前二年
    內下列之一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不含休
        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核定計畫書影本(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零點一公頃農產
        品銷售每年三萬零六百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
        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
        標章等有效期限內之證明。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
    前項申請人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但書,屬農民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免檢附前項農業生產
    佐證資料。

三、興建農舍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如屬都市計
        畫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第二點之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畫書。
  (五)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
  (六)前款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
  (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
        地及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築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
  (八)農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核發之無自用農舍證明。
  (九)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
        意書及印鑑證明。

四、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農舍之需求。
  (二)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
  (三)產銷計畫(生產及銷售規畫)。
  (四)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及對農業環境之影響。
  (五)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
  (六)其他。

五、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農舍用地之配置應依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附件之經營計畫書格式
    指導申請人,以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或其他不影
    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適當位置,且限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
    深百分之四十範圍內。

六、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宜蘭縣廢(污)水排入農田灌排系統加嚴放流水
    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農業處受理、現勘並提供初審意見,提交審查小組審
    查。
    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造
    執照申請。

八、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業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
    及具有專門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案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派
    員列席。

九、依本要點核發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前項有效期限內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得於期
    限屆至前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農舍作為農業設施,應該是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的建物,卻因為地方政府的放任,成為田園豪宅及不動產炒作的商品。宜蘭縣農舍發照件數居全台之冠,且以自行訂立的作業要點,容許農舍興建不需「臨側臨路」,導致優良農地千瘡百孔。

宜蘭環團批評,宜蘭農舍九成違法非農用,全因縣府大開後門,不只不必「臨側臨路」,還將農舍與農業設施用地綁在一起,「方便」民眾興建前有院後有池的豪宅。

立法委員陳椒華與環團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各行政單位解決中央、地方不同調的問題。農委會表明已研請營建署修法,營建署卻強調還在等農委會評估,兩單位互踢皮球、推諉責任。陳椒華要求一週內再進行協商。

宜蘭縣農舍興建辦法
宜蘭農舍亂象叢生,民代與環團召開記者會要求「臨側臨路」需入法。(攝影/楊語芸)

民代: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包庇,農舍法規需入法

立委陳椒華首先指出,宜蘭農地農舍濫建問題嚴重,農舍興建的相關法規需要檢討。依照農委會的函示,申請農舍需提出經營計畫書,也需符合臨路臨側的規定,然而宜蘭縣政府的作業要點卻將臨路臨側的要求放寬,也將農舍面積增加至百分之四十。但因為農委會未將規定放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中,僅以函示要求,被地方政府視為漏洞,仍以寬鬆的作業要點來審查農舍興建,導致國土、農地遭到破壞,宜蘭房價高漲。陳椒華要求農舍興建的相關要求需放入行政命令,才能杜絕農舍亂象。

羅東縣議員候選人楊坊翔統計,過去四年,宜蘭縣已經核發 1072 件農舍建照,光是去年核發的數量就佔全台四成之多。他要求縣府說清楚、講明白,是要保護宜蘭農地?還是要繼續包庇豪華農舍?

宜蘭縣農舍興建辦法
近20年宜蘭農舍數量佔全國近兩成。 (圖片截自記者會簡報檔)

農委會、營建署互踢皮球

宜蘭農地支離破碎,陳椒華以「宜蘭國」稱之。問題到底在中央或地方?

農委會企劃處簡任技正柯勝智表示,農委會願意將原來只寫在函示中的要求入法,也已經兩度將《農舍辦法》修法內容送交營建署,不過營建署「可能有些意見」,所以目前未有進度。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科長楊婷如回應,《農舍辦法》與《農發條例》雖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訂定,但「農舍用地配置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的規定卻是由農委會主責,營建署只是配合辦理修法作業。2020 年曾經召開兩次機關研商會議,但因為地方政府認為臨路臨側的要求很嚴格,行政院因而裁示農委會再行評估。「我們絕對尊重農委會的立場」,楊婷如強調,去年年底至今,農委會都未提出評估結果,言下之意營建署也愛莫能助。

柯勝智則用「莫名其妙」來形容營建署的要求,他說營建署兩次退回法案,卻未言明退件的理由,他也強調若有地方政府反對,不該由農委會要出面處理。

宜蘭縣農舍興建辦法
雪隧開通前後宜蘭農舍數量暴增。(圖片截自記者會簡報檔)

環團:地方政府縱容造成「田中央」農舍林立

守護宜蘭工作坊發起人李寶蓮表示,「臨側臨路」之所以重要,是因為 2000 年《農發條例》修正後,宜蘭興建的農舍有九成最後「非農用」,成為建商炒作的豪宅標的,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地方政府無視《農發條例》規定「農地不得破壞農業生產環境」,允許農舍興建於田中央,造成農地破碎。

李寶蓮分析,農舍蓋在田中央,便可前有庭園(曬穀場)、後有泳池(污水處理池或生態池),透過二次施工,豪宅化的農舍才能拉高房價,也導致宜蘭違規農舍高居全國之冠。她呼籲宜蘭縣政府不得再縱容違法農舍林立在宜蘭農地。

宜蘭惜溪聯盟召集人康芳銘表示,宜蘭縣政府自行放寬的審查要點,2018年監察委員已發文糾正,農委會的函示已要求應避免農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且中央函示的法律位階應該高於地方政府的作業要點,他呼籲農委會及營建署應該強勢宣告宜蘭縣政府的作業要點無效。

宜蘭縣農舍興建辦法
李寶蓮呼籲宜蘭縣政府不得再縱容違法農舍林立在宜蘭農地。 (攝影/楊語芸)

農舍與農業設施用地「互綁」是禍源

依照《農舍辦法》,農舍用地僅佔農地 10%,且需臨側臨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設施容許辦法》)則規定農業設施用地可佔農地 30%。宜蘭縣環保聯盟理事長孫博萮分析,宜蘭農舍最大的禍源是縣政府將 30% 的農業設施用地與10% 的農舍用地「綁在一起」,中央要求農舍用地需臨側臨路,兩者合併後理應連同農業設施也要臨側臨路才對,但宜縣府卻在其作業要點中加上「或其他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適當位置」等字,形同 40% 可以隨意放置。

宜蘭縣農業處副處長蘇文甲回應時直指「做得好不好是一回事,若單獨申請農舍,縣府確實要求臨路臨側」,農舍與農業設施是共同申請,分開審查,「過去農家門前就是曬穀場」,他認為農舍與農業設施合併並無不妥。且農委會的規定只是行政指導,並不是法令。針對記者提問「如何核實曬穀場的使用?」蘇文甲表示,現今沒曬穀,不代表地主沒有設置的權利。

李寶蓮以「愛民」諷刺宜蘭縣政府「教導」民眾突破「10% 必須臨側臨路的法規限制」,不過蘇文甲強調,《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要點》的確規定 30% 用地許可,縣府並未逾越規定。他也表示,只要農委會將相關要求入法,宜蘭縣政府自然會配合辦理。

難道宜蘭縣府不會對農舍氾濫的狀況感到憂心?蘇文甲答覆:「農舍數量不是我們決定的,是民眾來申請的。」李寶蓮進一步指出「是縣府管理的態度決定民眾申請與否」,蘇文甲則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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