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機車專區> 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Show 機車專區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發布時間:108-11-01 瀏覽次數:229137次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裁決處長李忠台提醒駕駛人在轉彎、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呼籲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保障自身及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分享給朋友:
要 旨: 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 本 文: 一、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號牌燈及車寬燈或停車燈,以及同條第二項 第一款之牌照燈)並未損壞,而駕駛人故意不開亮車後燈行駛,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如發現其車 後燈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則應移由公路主管機關 或監理機關併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 使用燈光,其燈光係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 之遠(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燈)、儀錶燈以及第 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 ,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08. 14. 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 規範基礎
民眾可以檢舉未打方向燈嗎?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宜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並提供違規前、中、後行車狀態之影像,俾免爭議。
不依 規定使用燈光者 是 什麼 意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機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多少?事實上,根據交通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駕駛人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多少?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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