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84-1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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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保全工作時,公司表示保全員工作時間和一般勞工不同,究竟保全員的工作時間規定為何?

  1. 保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監視性工作者,依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2. 依臺北巿政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府勞職字第10440165800號令修正發布,自105年1月1日實施之「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暨工作時間一覽表」規定,一般大樓保全人員屬第3類巿府勞基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其工作時間限制為「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3、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另運鈔保全、人身保全屬第1類巿府勞基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其工作時間限制為「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3、四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3. 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約定之勞動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則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有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之規定。

  • 點閱數:9307
  • 資料更新:110-08-23 15:11
  • 資料檢視:111-08-29 11:30
  • 資料維護: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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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勞基法84-1保全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責任制」工作的薪水問題,這很常會與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規定相關!不過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事實上仍針對責任制勞工的工時總額、加班費用,設有一定程度的規範,並非只要是「責任制」的工作,老闆就可以無限要求員工配合加班!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了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

本法第 84-1 條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如果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類型(詳細可以參考勞動部之「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例如:航空空勤組員、會計師、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不動產經紀人員、部分醫療人員、受雇律師等等,惟,此公告的職業內容歷年來經常有異動狀況,建議相關讀者可以多加留心!),且職位性質也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是屬於主管級人員、於一定場所的監視工作、負責成敗的專門領域的工作者等等,勞雇雙方可以就產業運作之特殊性,透過「書面契約」的方式,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第30、32條)、例假(第36條)、休假(第37條)、女性夜間工作(第39條)」等勞動條件,而在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即可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一般工時、休息日、例假日的規定。

因此,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其工時有可能會超過現今一般法定的每日8小時,也可能沒有周休二日、甚至國定假日休息的權利,事後可能無法向雇主請求相關的延長工時加班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特休假」,因為不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裡面,所以依然是責任制勞工的權利喔!

二、如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書面契約,當中應該就「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在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下有明確且清楚的說明,此外,針對排除適用一般勞動基準法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雙方特殊約定事項,也必須要有詳細的約定,提供給主管機關作為審酌參考。

而,勞基法在允許勞雇雙方就部分勞動條件保有彈性之餘,基於保障勞工一定程度勞動權益的目的,主管機關針對特殊性質的職業,另外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針對例如:保全人員、社福機構人員等等職業,於審核勞雇書面約定時,會以工時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仍有維持適度休假?是否有造成過勞之可能?等等條件作為是否准予核備的考量標準,藉此讓不合格的書面契約無法功過審核,避免雇主過度利用「責任制」來侵害員工的權益。

三、責任制工作者,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2.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3.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透過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了解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工作者,其加班的時數仍非沒有上限!而且在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後,依然有權利請求延長工時的加班費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責任制工作者,因為在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其工時會比一般勞工還高,所以,計算加班費時不得僅依照「每月基本薪資」來計算,而是必須要以「核備完實際時數的薪資」為準!

就舉上面的例子來說,保全業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相較一般正常勞工的每月正常工時為174小時(計算方式:每週工時40小時,每年正常工時為40小時x52.1週=2,084小時,每月正常工時即為2,084小時÷12月=174小時)多出了66小時,此時基本工資即應再包含此66小時。

因而舉110年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每月正常工時上限240小時的保全業,其基本工資額應為30,600元(計算方式:「一般勞工基本工資24,000元+[(多出來的工時240小時-一般勞工的工時174小時)x一般勞工的最低時薪100元」])。另外,以該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時,每小時薪資仍為100元(計算方式:「30,600元÷[240+(多出來的工時240小時-一般勞工的工時17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