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合計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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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合計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如何課稅?
(A)減半課稅
(B)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
(C)就源扣繳
(D)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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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合計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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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星 國三上 (2014/05/09)
所得稅法  第 8 條  .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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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星 國三上 (2014/05/09)
所得稅法  8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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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星 國三上 (2014/05/09)
所得稅法  8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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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79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最高邊際稅率分別為若干?(A)60%,50%(B)50%,50%(C)50%,60%(D)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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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1-03-21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列示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1.居留天數≦90天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

(2) 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90天<居留天數<183天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居留天數 183天以上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1-10-06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合計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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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報酬,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判斷如何扣繳

一、在一課稅年度內(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所取得的薪資,可由扣繳義務人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9年度為35,700元),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另外,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預計在一課稅年度內可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上開「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上開「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上開「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聘僱外籍員工A、B君,按月支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扣繳稅款

一、外籍員工A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101年度依上開規定為非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0,000元,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雇主於給付其101年度1月份薪資所得時,應按18%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二、外籍員工B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則101年度預計會在境內居留滿183天,依上開規定為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2,000元,雇主於101年2月給付其101年1月份之薪資所得時,應可依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或直接扣取5%扣繳稅款2,100元(42,000元×5%)。

三、承上二,外籍員工B君其101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01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15,12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10,920元(15,12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