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採購是多少錢?

本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二條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前條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購作業管理辦法

1、目的:為建立本校標準採購作業流程,特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以及相關政府法令,訂定本採購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利全校教職員工生有所遵循,以提升採購效能、確保採購品質。

2、適用範圍:凡本校有關之財物、勞務、工程等相關採購與驗收作業均適用之。

3、名詞定義

1 採購:包括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兼有兩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種類歸屬者,按其性質所佔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2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工程。

3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財物。

4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勞務。

5 小額採購:係指未達新台幣十萬元(含)之採購。

6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係指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之採購。

7 公告金額採購:係指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及財物採購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採購。

8 查核金額採購:係指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9巨額採購:工程採購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二千萬元以上

10招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告金額採購、查核金額採購及巨額採購均屬之招標採購範圍之採購。

11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12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3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4、作業流程說明

4‧1 請購(修)

4‧1 本校各類採購暨修繕需求均應由申請人,依需求填寫請購(修)申請單或擬具簽陳,經校長核定後始正式成立採購案。

2 總務處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基於全面性的通盤考量,得主動提出辦理各類採購案。

3 預估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的採購案,如有合理之需求必須用特定廠商或品牌、規格者,應專簽由校長核定辦理。

4 採購需求內容如無法在申請公文或表單中充分敘明者,申請單位應配合總務處要求檢附型錄、規格書、簡圖等補充說明資料提供總務處參考辦理。

5 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應事先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後,仍需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6 財物設備單價十萬元以上或單項總價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需經規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始得提出請購。

2 採購辦理方式

1 未達一萬元之小額採購案,請購單位可附一家廠商估價單(供參),總務處負責詢價,並經奉核後逕由總務處辦理採購。

2 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之小額採購案,得免公告程序,逕由總務處詢價,一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檢具一家廠商估價單;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檢具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經奉核後辦理採購。

3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告金額採購及查核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上網公告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3 招標

1 逾小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除另有規定集中採購者外,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上網公告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並製作紀錄。

2 等標期間請購單位務必配合就廠商提出之疑義進行說明與解釋。

3 等標期間若請購單位就規格有所變更或修正,其變更與修正影響標價者,應敘明更正原因及更正內容,簽請 校長核可後,始送交採購單位上網更正開標日期及時間。

4 底價訂定

底價之訂定是由申請單位訂定預估底價,總務處訂定建議底價,校長核定底價。其底價訂定應再開標一小時前完成。

5 採購案辦理開標或比、議價時總務處應通知下列人員參加:

(1)主持人: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擔任,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總務主任或校長授權者擔任。

(2)紀錄:由總務處相關人員擔任。

(3)會辦人員:使用(申請)單位及總務處派員擔任。公共區域無使用單位而由總務處自行申請辦理者,得由總務處經營組長擔任。

(4)監辦人員:a依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通知機關首長或級授權指定之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b.達公告金額以上由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6 逾小額採購金額的採購案應與廠商訂定契約。

7 總務處辦理採購案,對預備公布及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相關招標文件(例如預算詳細表、招標公告稿、契約草稿、投標須知草稿、設計圖及其他補充資料等)在領標前應先簽請校長核定,且在未公開販售標單前,對其招標文件應保密。小額採購金額案件得免備之。

8 財物採購項目如屬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者,如屬適用機關範圍應依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校無須再行辦理招標。

4 履約管理

1 總務處應依採購法規定,請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

2 總務處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履行財物或勞務契約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3 變更設計

(1)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經決標後,均應依契約或預算表之內容與數量規格施作或交貨,如因錯誤或實際需要必須有所更改,其增減幅度超出原契約容許調整範圍或額度者,除特殊緊急狀況,應經總務處簽請完成變更設計程序後,始得更動。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者,相關程序並應依規定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2)小額採購案件,如因錯誤或需求變更致需增加預算時,應由需求單位或總務處重新申請,並將原案併陳申請作廢。

(3)凡採購案需辦理變更設計時,總務處應負責通知原開標主持人,邀集使用單位、承包廠商、監辦單位、設計監造單位等依採購性質辦理現場會勘或召開協調會,以瞭解實際狀況、變更原由並討論變更設計可行性、協商變更方式,將之做成結論且紀錄之,簽請校長核可。但變更內容僅屬小幅式樣或顏色修改,不涉及更動契約價格者,總務處得逕行簽請核定並會知相關單位,免辦會勘或開協調會。

(4)變更設計案原則奉核後,如有涉及新增詳細表項目或調整原有契約單價者,總務處應依採購法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承商議價。價格議定後,並需填寫變更設計明細表隨議價紀錄簽請核定為修正契約文件,以作為結算驗收憑據。

5 驗收

1 承辦採購之承辦人員,不得兼為所承辦採購案件之主驗人。

2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與財物採購案,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並製作驗收紀錄。

3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驗收人員,其組成原則及分工如下所述:

(1)主驗人員: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其負責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需求)單位人員擔任;

(3)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本校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其工作為負責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事宜。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4)監辦人員:a.依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通知機關首長或級授權指定之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b.達公告金額以上由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4 小額採購金額之財物採購案,於廠商送貨時,請採購人員及請購人員會同點清採購財物,視需要依規定列帳管理。。

6 核銷

1 各類逾一萬元以上小額採購案件於驗收後,均應檢附一至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正本及發票核銷之。各項採購應以發票為核銷依據,若未達貳千元之採購因無法取得發票,以普通收據核銷,應依「印花稅法」貼足印花稅額。

2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工程、財物採購,除特殊情形專案簽准者外,在驗收合格後,總務處應依契約規定通知承商繳交保固金,並檢附保固金收據影本、驗收紀錄等相關採購過程文件辦理核銷,始得填單申請退還承商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3 請購案核銷時,請相關單位務必把握五日內付款廠商之期程,簽會時請注意時效,並應簽註日期時間,以明責任。

7 採購檔案管理

1 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對經手採購案件應自行製作紀錄簿摘要登錄,以備統計與查考。

2 各類採購案件之契約文件,於結案驗收後應由採購人員彙整後自行歸檔,妥善保存至規定年限。

5、本辦法經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