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期限幾個月?

拋棄繼承的好處不單單是拋棄掉債務。如果你自己本身沒有債務,而是其他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有債務問題,那麼建議您也要幫您的兄弟姐妹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時效是3個月,然而如果一時未注意,不小心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讓律師教您該如何處理。

拋棄繼承時效是3個月,超過了怎麼辦?

在死者債務遠大於遺產的情況下,律師通常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免得未來徒增煩惱或是擔心負債留子孫。

而另一種需要拋棄繼承的情況是,擔心繼承人之一有債務問題,怕該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後,遺產被債權人強制拍賣或存款扣款取償,於是乾脆請那位繼承人去辦拋棄繼承,沒有繼承到遺產自然就不用拿遺產還債。

然而,有時民眾因親人過世,忙完喪事後才想到要處理繼承的問題,此時可能死者去世早已超過3個月(拋棄繼承逾期),或是即將滿三個月,這該怎麼辦呢?

以下分兩種情況來處理:(1)即將滿3個月(未逾期)(2)已經超過三個月(逾期)

拋棄繼承期限即將滿3個月,如何處理?

如果是即將滿3個月,事情還好處理,因為3個月的時限並非指拋棄繼承全部辦理完成,而是指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時限(以法院收到聲請狀日為準)。

只要在知悉有繼承權起的3個月內(通常就是死亡日起3個月內)遞狀進去法院(應備文件可以後補),即使法院准予核備的時間已經超過3個月,依然是有效的拋棄繼承。

因此,在時間非常緊迫的情況下,律師會幫當事人先完成拋棄繼承聲請狀,務求在3個月時限內遞狀進法院,至於應備附件和文件不齊全沒有關係,之後再補進法院即可。

拋棄繼承時效已超過3個月,該怎麼辦?

拋棄繼承時效是「知悉」時起算3月

首先,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並非一概以死亡之日起算3個月

實務上經常因為小孩跟生父母自幼沒有聯繫,因此多半是生父母死亡多年後,繼承人因收到一些公文,才知悉父母已經死亡,因此應從知悉死亡時才開始起算3個月,而非死亡之日起算3個月。

又或是死者死亡幾個月後,才收到法院通知某個親人已經拋棄繼承。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請跟律師討論看看,研究是否還有機會聲請拋棄繼承。

這裡提醒一下讀者:如果您收到法院通知有其他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是其他繼承人來信通知已經拋棄繼承),那麼請務必把握時間,趕快審視自己家族的繼承情況,必要的時候請儘快諮詢律師,避免莫名的背上債務。

改辦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如果真的已經過3個月期限而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了,退而求其次,還可以辦陳報遺產清冊(即限定繼承)。

固然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看似必須3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然而此規定是「訓示規定」,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這個規定只是說說而已,換言之,超過3個月辦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還是可以的!

因此不要看到拋棄繼承的期限過了就放棄,歡迎用LINE聯繫我們,讓我們來協助您。

倘若有民眾聲請陳報遺產清冊被法院以超過3個月為理由駁回,請跟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協助您,但記得抗告要在10日內為之,請及早與律師聯繫喔。

有必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雖然現在已經全面限定繼承,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但是真的就不用辦限定繼承了嗎?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參考此文:已全面限定繼承,還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

所以,如果真的來不及辦拋棄繼承了,記得還是要辦理限定繼承來保護自己喔!

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寫是重點!

如果不是因為死者債務龐大而要拋棄繼承,而是因為繼承人之一在外有眾多債務而要拋棄,但是又超過3個月期間而不能辦拋棄繼承,又該怎麼辦呢?

此時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寫會是重點!

如果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而只能採用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的方式來處理繼承。那麼接下來非常重要的任務是:寫好遺產分割協議書。

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果沒有妥善規劃,非常可能日後債權人會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書、塗銷已完成的繼承登記並請求將遺產歸還給欠債之繼承人。

如果有繼承人之一有債務的問題,請務必詢問專業律師或代書處理。一般制式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沒有考量到繼承人有債務,因此制式的分割協議書日後可能被撤銷的可能性非常高。

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眉角很多,您的防火牆是否有設置好?例如您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有約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分配?除了不動產的分配外,是否有其他的遺產分配?等等。

然而規劃如何繼承的困難處在於每位客戶的情況也不同,因此多半需要諮詢後才能妥善規劃,歡迎用LINE與我們聯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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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期限幾個月?

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沒去理可以嗎?關於拋棄繼承,律師這篇幫您整理好關於拋棄繼承線上查詢的常見問題,幫助您對拋棄繼承有更全面的了解。如果還有問題,文末也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目錄
  •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
  • 二、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
  • 三、拋棄繼承時效已過不能辦理的風險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拋棄繼承」定義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保險給付、債權與債務,確定放棄繼承後,只要在知悉繼承時的3個月內向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一)拋棄繼承時效已過怎麼辦?

依照我國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辦理拋棄繼承期限是在知悉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

如果辦理拋棄繼承期限過了,將以限定繼承處理,記得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護自身權益。不過律師還是提醒各位:記得把握自己的權利,不要等到聲請拋棄繼承時效已過才後悔喔!

(二)辦理拋棄繼承的重點大哉問

★ 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繼承有順序,只要在順位內的都會中!都會中!都會中!(很重要說三遍)所以請注意啊: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喔,如果要放棄繼承,除了配偶拋棄繼承,請記得通知全部繼承人。

  • 此外,請注意:生前拋棄繼承是無效的。意思就是,如果父母在世拋棄繼承辦理,會因為被繼承者在世而還沒有產生繼承權利,被繼承人過世取得繼承權後辦理的拋棄繼承才具有效力。*

★ 辦理拋棄繼承代表全部權利都消失嗎?

拋棄繼承雖然表示放棄繼承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但不代表放棄全部權利喔!律師這邊提醒你:辦理拋棄繼承仍有一些權利,繼承者仍可多加留意: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辦理拋棄繼承後可以撤銷嗎?

過往曾有新聞指出繼承者在「秒拋」後發現遺產大於債務的殘念例子,當事人感到萬分後悔。

所以,如果法院判定還沒下來,拋棄繼承辦理後可以撤銷嗎?

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的那一刻便立即生效!不過這邊注意一下:依民法中的規定,可以撤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二點:

1.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舉例:原本沒有要拋棄繼承,但因為承辦人的作業疏失,誤向法院及其他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

2. 詐欺或脅迫所為者

  • 舉例:繼承人被其他繼承人(如:兄弟姊妹)恐嚇,或被強迫辦理拋棄繼承。

二、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


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會很複雜嗎?

(一)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1. 拋棄繼承流程

拋棄繼承期限幾個月?

  • 至戶政事務所準備書面資料(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
  •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 法院將依照當事人情況進行3-6個月的法院書面審查
  • 等審核資料確認符合法律規定後,法院會寄發通知函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給拋棄繼承人,才算流程完成

2. 書面送件方式

  • 親自送件
  • 郵寄並開1,000元的匯票,記得於抬頭寫法院名稱
  • 請別人代送且不需要委託書

(二)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貼心提醒:不是拋棄繼承申請書喔),並附上簽名及印章(有印鑑證明)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記得填上親屬資料
  5. 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需備拋棄繼承通知書、收據)
  6. 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寄件時如有開匯票則不需要)

建議繳交費用時可以跟當地法院細詢問,因為有些法院可以多個繼承人共寫一份聲請書,並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則要求每位拋棄人皆需寫聲請書及負擔1000元。

三、拋棄繼承時效已過不能辦理的風險

民國98年《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與過往繼承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不同。很多人不禁疑惑:拋棄繼承時效已過不能辦理也沒關係吧?其實不一定,雖然修法後不像以前需要「父債子還」,但是如果拋棄繼承時效已過不能辦理,而只能選擇限定繼承,多少還是會有一些風險要面對。


關於棘手的繼承問題,建議還是要謹慎處理,才不會一個閃失就闖進金錢關!接下來就帶你來了解一下如果不能辦理  拋棄繼承,而選擇全面限定繼承會有哪些風險。

(一)債權人的損害賠償

只要被繼承人有一點資產,繼承人就負有陳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的責任。陳報法院後,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在這段期間內,繼承人切記不可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簡言之,這期間如果擅自還錢,容易造成其他債權人損害而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一個不小心即陷入賠償的無限漩渦阿!

★例如:未依照規定陳報法院,償還A債權人的債務,B債權人得知後要求賠償,後續可能有無數不確定真實性的債務出現。

(二)因為債務遇上官司問題

限定繼承的意思是「同時繼承財產與債務」,繼承人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債務,可能就有機會被債權人告上法院!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在外的債務情形不了解,或已經確定負債大於財產,便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三)不能主張法定限定繼承的特殊狀況

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如有以下行為,不能主張法定的限定繼承,而是需要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以下幾點請繼承人加強注意,以免踩雷!

拋棄繼承期限幾個月?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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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上述需要的拋棄繼承聲請書、繼承系統表等,可以至各地方法院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