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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請.假!!!勞工請假規則大剖析(下)發布時間: 2017 年 4 月 24 日分類: 休假與請假 上一篇文我們約略介紹了婚、喪、事假與公假,本篇就繼續介紹普通傷病假以及公傷病假吧!
依法條所示,只要勞工因為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並檢具相關證明,原則上都可以請假。因此實務上勞工想去看個皮膚科或牙醫,只要提出證明還是可以請病假,但可能要順便去醫院檢查一下心臟是不是太大顆了,有關醫療證明,74年時內政部便已作出相關函釋: 因此,只要有診斷證明甚至醫療收據,原則上雇主都應該准假,而老闆們還必須注意到一點,也就是如果勞工還沒拿出證明老闆就先准假甚至薪資都發了,那就不能再主張勞工應轉換成別的假別請假(程序很重要!)。 那麼,病假請了,薪資又該如何計算呢?如法令條文所述,一年內未超過30天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而這30天之計算,應如下圖所示:
勞工請假是為了免除工作日應出勤的義務,因此需讓勞工以出勤日為準請完30日後,如果仍不能痊癒而有繼續請假的需求,便可以連續的方式計算病假期間,
所以,當勞工請完30日的半薪病假後,之後的連續病假期間原則上可以採不給薪的病假辦理,其中涵括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也可以不給薪了。
如果30日未住院病假請完或「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的住院病假請畢後,用畢特休或事假後仍然無法痊癒,那麼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依法就可以提出「傷病留職停薪」,並以一年為限,法令的字眼是寫「得」予留職停薪,因此如果雇主不願意以此辦理,就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來資遣囉。
如同我們上面的敘述,勞工因為職業災害所導致不能工作的休養或治療期間,就可以提出公傷病假。 (一)業務執行性:也就是該傷害是在執行業務活動中所發生,包含出退勤的過程(也就是通勤災害),這個部分會從寬認定,基本上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發生的,都會認定與職務有關。
以上的認定標準只是概略說明,如果以後有機會會再詳加解釋,另外要注意的是,職業災害是「無過失責任」(除非是通勤災害的酒駕或違反重大交通規則),所以無論勞工是故意或過失所導致的傷害,老闆還是要負起補償責任的(老闆是不是覺得驚驚)。 然而,在一般的情況下,我想沒有勞工會用自己的健康去換沒有多少錢的補償吧! 講了這麼多,實務上的情況就是職災發生時,雇主就應該將該職災案件送交勞工保險局或地方勞政機關認定,一來可以由公部門來客觀判定是否為職災案件,二來如果認定是職災,其中部分的費用可以由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抵充,便可以降低雇主的負擔(這也是投保勞保職災險的重要性),而如果沒有投保,那麼相關的費用就會全額由雇主負擔囉。 Workforce勞動力量是專門處理勞資相關問題的團隊,希望可以透過專業的服務,幫您解決在勞資關係中會遇到的任何問題!若需進一步詢問或協助審視各項文件的話,請參考我們的服務項目、價格與流程或是直接加入官方Line帳號,會有專人為您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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