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 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如附件), 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 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 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 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 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 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勞動部昨(一)預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令釋(草案),其中包含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在內,總共明訂三個例外、四個實施方式。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昨(一)強調,預告公布之後,八天之內各界皆可提供意見,屆時依照意見進行研議是否修正公告。 這是勞動部新版草案,核釋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當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七休一)。例假安排應以每七日作為一週期,每一週期之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不過,如果具有三個例外情形其中之一,雇主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可以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間隔期間最多十二日。 第一個例外就是針對屠宰業、承載旅客運輸業;第二個例外針對工作地點具有特殊性,比如海上、高山、偏遠地區等;第三個例外針對特殊狀況,比如勞工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電廠歲修等地執行職務。 此外,根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內容規定四個實施方式,第一就是簽定實施時間,勞工配合雇主調整例假;第二就是實施期間,雇主應考量勞工的健康安全;第三就是勞工因為健康或是覺得不能負荷,可以隨時終止例假調整,回復原定例假;第四就是如果調整例假原因消失,雇主應回復雙方原約定例假。 如果民眾對於令釋(草案)內容有意見的話,請於九月八日之前來函陳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