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0五0一三二一三四
    號令(下稱本令釋)核釋例假意旨,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並使勞資雙方於依本令釋調整例假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雇主有本令釋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
    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三、勞雇雙方因有本令釋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協商調整例假時,其
    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

四、雇主未有本令釋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縱使有該等情形,惟未
    與勞工協商同意調整例假者,仍應遵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
    規定。

五、勞雇雙方如同意調整例假,可參考勞動部所定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
    例假同意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並應確實依約定
    辦理。

六、雇主與勞工協商調整例假,應於事前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l.gov.tw )建置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登錄系統
    」登錄。

七、雇主未依本令釋或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情事者,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
    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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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 主 題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勞動部公告「7休1」函釋10/1生效,勞雇協議書併出勤紀錄,雇主保存5年

  • 日 期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2016-09-19

  • 內 容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勞動部9月10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函釋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針對「7休1」的例假需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境外工作或其他短期任務等條件才可挪移,勞工同意最多可連上12天班,新函釋指定10月1日生效,另明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雇主需與其出勤紀錄一併保存5年。

    勞動部9月1日至8日在網站預告《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徵求各界意見;勞動部指出,這段期間沒有民眾提出書面意見,僅有少數是曲解法案內容,經說明後就沒意見了,因此勞動部9月10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函釋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指定10月1日生效。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1周期,每1周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勞基法》第36條函釋,雇主於三項原則下,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兩周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其間隔最多12天。

    三項原則分別是: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動部說明,年節一般係指民俗節日及國定假日,前者如元宵、中元節等,後者則是勞基法的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因為服務民眾所需,因此給予必要彈性。其次是工作地點特殊,在海上或高山、離島等;最後則是公司指派出國短期出差、導遊帶團出國、媒體記者出國採訪、電廠執行歲修等人員,無法執行「7休1」的工作樣態。

    勞動部強調,雇主必須考量勞工之健康及安全,如果勞工覺得生理、心理之狀態無法負荷者,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並回復到做 6 休 1 的原則。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
          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如附件),
          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
              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
              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
              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
              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
          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勞動部昨(一)預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令釋(草案),其中包含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在內,總共明訂三個例外、四個實施方式。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昨(一)強調,預告公布之後,八天之內各界皆可提供意見,屆時依照意見進行研議是否修正公告。 這是勞動部新版草案,核釋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當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七休一)。例假安排應以每七日作為一週期,每一週期之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不過,如果具有三個例外情形其中之一,雇主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可以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間隔期間最多十二日。 第一個例外就是針對屠宰業、承載旅客運輸業;第二個例外針對工作地點具有特殊性,比如海上、高山、偏遠地區等;第三個例外針對特殊狀況,比如勞工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電廠歲修等地執行職務。 此外,根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內容規定四個實施方式,第一就是簽定實施時間,勞工配合雇主調整例假;第二就是實施期間,雇主應考量勞工的健康安全;第三就是勞工因為健康或是覺得不能負荷,可以隨時終止例假調整,回復原定例假;第四就是如果調整例假原因消失,雇主應回復雙方原約定例假。 如果民眾對於令釋(草案)內容有意見的話,請於九月八日之前來函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