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功俸到頂另予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發給。

第9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
    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
    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
    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
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
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財團法人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