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稅則增註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財政部所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主要係調整貨品稅則號別之編排架構及修正貨名,可使我國稅則符合國際規範,並利海關執行稅則分類事宜,另調降部分產品稅率有利於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江院長請財政部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海關執行稅則分類,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為期稅則貨名明確及分類需要,修訂類、章註及稅則號別等92項。例如:修正稅則第84073100等稅號中貨名「機動車輛」為「車輛」,及修正第8504節等稅號中貨名「感應器」為「電感器」。
二.簡化稅制以提升全球競爭力指標項目評比排名:按我國關稅稅率複雜度是影響指標排名因素之一,爰將稅則第03079130號「活、生鮮或冷藏鐘螺」等9項採複合稅之農漁產品,修正為從價稅。
三.降低廠商進口成本,提升產業及外銷競爭力:
(一)鑑於供國內栽培介質如泥炭土、水苔、樹皮、蛇木屑等皆已免稅,惟可供有機肥料使用之椰殼關稅仍為10%,未盡合理, 爰調降稅則第14049040號「椰殼(整粒、片、碎屑)及其碎片之壓縮塊」之稅率為免稅。
(二)鑑於單一金屬原料、廢銅、鐵、鋁、鋅等之進口皆為免稅,具有PVC等有害物質有環保疑慮之廢電線、電纜及化學品等亦為免稅,而「其他混合五金廢料」之關稅卻仍為每公噸750元或5%從高課稅,不盡合理,調降稅則第81129222號「其他混合五金廢料」之稅率為免稅。
四.修訂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部分:
(一)為配合組織改造,修正現行稅則第29章增註四、第30章增註三、第84章增註五、第85章增註六及第87章增註九等發證機關名稱。
(二)為改善稅率結構不合理現象,增訂第37章增註三及第39章增註四規定,對於輸入供照相用感光乳液、顯影劑及酚樹脂,供製造印刷用塗佈感光平板版材(CTP)用者免稅。
(三)鼓勵民間企業、團體及個人捐贈消防用途之救災車輛、消防勤務車輛及救火、救生及救災裝備,供消防機關使用,以提供消防機關於執行各項搶救任務時,有更多元及完善之工具,修正稅則第87章增註十三、十四規定,擴大免稅主體之適用範圍。
(四)為建構更完善之無障礙運輸環境,增訂稅則第87章增註十八,對於輸入稅則第8703節,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機動車輛,經證明確供作無障礙計程車使用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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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進口救災車輛或裝備可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3.12.06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57025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一、消防機關進口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增註13規定之救災車輛及救火、救生、救災裝備,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進口者,得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於進口時檢附內政部及招標之消防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免稅。二、得標廠商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註明採購免稅貨物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申請免稅機關應經內政部證明屬實並出具得標價格不含進口關稅的證明文件,及檢附進口貨物清單,詳列得標廠商名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價格及其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送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110年11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為履行臺貝(貝里斯)、 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並配合產業政策需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調降原產自貝里斯水產品、可可製品、果汁等199項貨品與宏都拉斯乳製品、蔬果等25項貨品及巴拉圭糖食、米紙等10項貨品之第2欄關稅稅率。
二、增訂總則第2點之1: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經一方或雙方聲明終止或退出,自該等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特定貨物,得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全部或部分貨物停止適用第2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
三、配合產業發展需要部分:
    (一)為降低食品加工成本,提升堅果製品消費,促進國人健康福祉,「乾腰果,去殼者」貨品關稅稅率原新臺幣26.2元/公斤或16%從高徵稅,調降為10%。
    (二)為利政府優惠政策推動及實務執行,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規定,修正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增列向海關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增註生效日(108年7月26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
    (三)為符合花生產業實際現況,維護農民權益,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對帶殼花生之換算比例,由現行1.5及1.8,分別調整為2及2.4。
    該署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除配合臺貝(貝里斯) 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雙方書面通知已完成內部法律要求之日起生效,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雙方通知完成內部法律程序之30日後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
    該署補充表示,有關進口人是否得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後之稅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11-26 更新日期:2021-11-26 點閱次數: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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