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 餐飲業 差別

住三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三、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平方公尺以下。

住四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住四之一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住四之一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供住宅使用。

三、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平方公尺以下。

飲食業 餐飲業 差別

前一陣子我的一位好朋友在永康街開的紅酒咖啡店碰到師大夜市相同的問題,陪朋友去市政府走一趟了解情況,回來又自己仔細研究了一番,越看越驚,原來所謂首善之區在法治上竟如此落後,這裏為文討論。

我從小在永康街長大,老家在此近六十年從來沒有搬過,算是元老居民。永康街麗水街青田街一直到泰順街溫州街龍泉街的區域,一直是台北有名的文教區,近年被美食家韓良露稱為康青龍,是台北生活文化美食街的代表。在土地分類上,這一整區的大部分的巷弄都是第三種住宅區﹝簡稱住三)。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明確規定住三區域內「第21組:飲食業」使用的核准條件為:1.設置地點臨接寬8公尺以上道路。2.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但不允許作「第22組:餐飲業」使用。第21組的「飲食業」,事實上指的是冰菓店、點心店、飲食店、麵食店、自助餐廳、泡沫紅茶店、餐廳、咖啡館及茶藝館,營業樓板面積必須150平方公尺(45坪)以下。而所有賣酒的店都被歸類為第22組的「餐飲業」,所以說,法律明確規定住三的區域任何飲食業是不能賣酒的。而第22組的餐飲業,一般就是賣酒的店以及營業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的一般餐飲業,這些是不能開在住三的。

仔細想想這幾條法律也沒什麼不對,住宅區三米六米巷內不准設立飲食店,也就避免了油煙噪音消防的種種問題,住宅區不能賣酒也沒什麼不好,喝酒的地方必然有醉酒的酒客來來去去,當然影響住宅區居民的生活品質。

問題在於這幾條法律的執行。放眼望去,台北市到處都是在住宅區違法經營的餐飲業,賣酒的比比皆是,這是怎麼回事? 永康街其實自永康公園以南就是六米單行道,不能開餐飲店,但是開了多少家?連永康街上開了四十年的好公道金雞園都是違法經營,尤其賣場還到二樓。永康街麗水街青田街幾乎所有好玩有趣的咖啡館酒館小餐廳全部都違法,

一般公司或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登記,即取得營業主體資格,可以營業或依法繳稅,惟其實際營業場所仍須符合都市計畫、建管、消防等相關法規。但是一般來說根本沒有任何稽查,有些甚至登記地址都與營業地址不同,更何況營業內容。我有問市府承辦人員為什麼滿街違法營業的餐飲店都從來沒有被取締,他們回答的理直氣壯但是很可笑,他們說,台北那麼大,我們哪有人手一家家查,除非店家被檢舉多次,我們是"不告不理"。

問題是法律就是法律,公務員被賦予執法的權力,但是並沒有被賦予可以選擇性執法的權力,不告不理並不是議會通過的行政裁量權。有可執行也可不執行的法,就給貪官污吏的關說加黑道的圍事,開了一道方便之門。說什麼各地民情,要講法理情,其實是法理不清,大家打混。比如說,今天黑道來要保護費,不給就告,市府現在的1999專線並沒有方法防止這樣事情發生。一個小公務員,像這樣的告發案可以快辦也可以拖,就給了商家關說一個機會。一個店可以違法經營四十年,以我對法律粗淺的認識,這樣足以證明這些行政法規沒有在執行,行政單位所謂人手不足不報不罰根本違法,甚至有違憲的疑慮。

所以我們知道"不告不理"並不是合法的行政權,這樣平時束諸高閣必要時檢出來當執行藉口的法律就是惡法,一般老百姓根本無所適從,隨便找個房屋仲介看個店面都知道,所有仲介都會跟你說,這裏開餐飲店沒辦法辦登記但是大家都嘛這樣開。這根本就違反正常法律原理。

這次師大住民組織自救會維護自己的環境,真是令人激賞。另一方面,商家也組織團體保護自己權益,這也很好,都是民主的深化。但是民主也要根植於法律上,比如這次商家簽名連署,說是有幾千人簽名,但是就算有幾萬人簽名,面對白紙黑字的法律,我就不知道市政府有什麼權力可以不執行,怎麼顧法理情?有些執行有些不執行誰說的算?那還要個法律幹麼?標準何在?

從另一個角度,這一帶的巷弄裹藏著許多氣質小店和咖啡店,有著騷人墨客在台北特有的文化。這樣的情形因地而異,很多情形當地居民是歡迎這樣的小店進駐的。

要解決這樣的問題,有必要引入公聽會的制度和立法。比如說,住三區域內所有違法商家必須通過所在里民的公聽會表決,多數通過才能繼續營業,否則必須立刻關門取締,沒有退路。通過的店家以後每年還必須在里民大會中通過重新審查,這樣才有監督的方法。如此里民和店家就會建立起溝通管道和遊戲規則。重要的是,這必須是全市通用而且認真執行的法律,而不是有針對性的行政裁量。這也有民主深耕地方自治的意義在內,地方就容易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文化。

通過這樣的機制,夜市就會移到合法的商業區,哪有一定要到人家住宅區裏開夜市或夜店的道理。台北市商業區街道,或是八米以上住宅區街道其實很多,現在師大附近住宅區三米或六米巷內店面的租金超過一坪一萬,比多數商業區店面還高,住宅區人潮比商業區還多,當然是個畸形的事。把非法的店家撤出住宅區,居民生活品質可以提升,地價一定容易維持,公權力可以擴張,重要的是,一旦遊戲規則確定,連做生意都會容易很多,不必游走灰色地帶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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