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可以當負責人嗎?

一、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又依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110.01.13  公布修正民法之第12條條文滿18歲為成年。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二、又依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公司法第108條有限公司董事及第192條、第216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之)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有前科能開公司嗎?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學生可以當負責人嗎?

是以,限制行為能力經法定代理同意,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而民法第13條規定之未滿7歲之未成年,及同法第15條規定之禁治產,因無行為能力不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

當公司負責人有什麼風險?

公司負責人雖只是嫌疑身分,但是,可能「暫時」「喪失」處分、利用財產的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被告或第三之財產。 判決確定後,針對犯罪所得可以沒收,於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人頭公司違法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人頭」虛報公司薪資以協助公司逃漏稅,因涉及以詐術逃漏稅,除了公司將遭補稅及罰款外,「人頭」也將被移送法辦,恐涉刑責,一旦被判刑可能留下刑事紀錄,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