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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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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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109 年 - 1090305 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351-400#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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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mo1rose 國三下 (2021/09/1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1 條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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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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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 大一下 (2020/12/23)

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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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ความเรวของรถจกรยานยนต,ยงส8ง ระยะทางการเบรครถยงยาว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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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閃光號誌者,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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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違規停車經舉發後,而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多少小時」得連續舉發?
(A)3 小時
(B)2 小時
(C)1 小時
(D)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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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106 年 - 106年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助理員-交通法規#61023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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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lima Da 小一下 (2017/05/31)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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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7/10/31)

http://law.mo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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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自然上第一次

29.由下列位置與時間關係圖、速度與時間關係圖中,哪兩張圖可能為同一物體的運動狀態? (A)甲、丙 (B)甲、丁 (C)乙、丙 (D)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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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英文上第二次

三、 題組 (每題 2 分,共 12 分) I. 【題組】25. Who can play the guitar? (A) Leo and Robin. (B) Billy and Gloria. (C) Gloria and Robin. (D) Billy and 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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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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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違反本條例之同一行為,依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後,有下列之情形,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1.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 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 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 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 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 ,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 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 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 之原則,並無牴觸。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 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 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則立法者欲藉 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者,得授權主管 機關考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因素,將連續舉發之條件及前後舉發之間隔 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得為連續舉發之規定,就連續 舉發時應依何種標準為之,並無原則性規定。雖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授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以「每 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衡諸人民可能因而受處罰之次數及可能因 此負擔累計罰鍰之金額,相對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重大公益 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以 法律明定為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 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 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 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 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